非法盜挖國家礦產
瘋狂作案長達六年
涉案金額8500餘萬元
近日
廈門同安法院一審宣判
一特大非法採礦案
1家公司3名被告人獲刑
該案歷經
六次專業鑑定、價格認證
數周閱卷
三次庭前會議
二次庭審
七名合議庭成員合議
終於一審宣判
近日,同安法院依法公開對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陳某景非法採礦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依法對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判處罰金20萬元,對3名被告人判處三年到六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並繼續向被告單位、被告人追繳違法所得合計85403639元。同時,判令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及被告林某輝、梁某上賠償相應生態損害修復費用及鑑定費用金額不等合計2363838.56元。
該案系目前為止廈門市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採礦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間,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陳某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越界非法採礦。2013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另合夥經營QH採石場,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越界非法採礦。
經鑑定,興磊鑫公司在2013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間,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越界非法採礦,非法開採礦產品價值共計24784064元。其中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非法開採礦產品價值24784064元;被告人陳某景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非法開採礦產品的價值1275632元。
另經鑑定,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於2013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間超越鑫某某公司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越界非法採礦,非法開採礦產品價值共計60619575元。
綜上,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非法開採礦產品價值24784064元。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非法開採礦產品價值共計85403639元。被告人陳某景非法開採礦產品價值1275632元。
案件審理期間
公訴機關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單位、被告賠償生態損害修復費用。同安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及被告林某輝、梁某上非法採礦行為導致非法採礦區內生態環境損害,地表植物、林業種植表土層完全滅失,山體裸露、水土流失嚴重,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經鑑定,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及被告林某輝、梁某上在非法開採區域內進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及鑑定費用金額不等,總計2363838.56元。
同安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陳某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越界採礦,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且均屬情節特別嚴重。同時,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及被告林某輝、梁某上的非法採礦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綜合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同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非法採礦罪指的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行為。本案被告單位、被告人雖然取得採礦許可證,但是其為攫取不法利益,超越採礦證規定的範圍超寬、超深開採花崗巖礦,不僅破壞了礦產資源,而且破壞了涉案地塊的林地植被,致使周邊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嚴重的損害了公眾的生態利益。因此其除了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依法承擔修復涉案地塊生態環境的責任。
來源:廈門中院
特別提示: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