紮根中國土壤,緊扣民生脈搏。不久前,一部將深刻影響14億中國人生活的「社會生活百科全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頒布,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大到開辦公司、籤訂合同,小到家庭瑣事、物業糾紛,民法典關係到千家萬戶的生活。
民法典將怎樣影響我們的生活?記者採訪了郫都區律師行業綜合黨委委員、四川秉濟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曾歡,結合典型案例,從婚姻家庭、侵權責任、遺產繼承三方面探討民法典與百姓的日常。
01
婚姻家庭篇
【亮點一】離婚補償,擴大適用範圍,不再受「夫妻分別財產制」限制
案例:熱播劇《三十而已》中,女主角顧佳作為全職太太,全身心撲在家庭中,最終卻因丈夫出軌而離婚。為她惋惜的同時,不少人存在疑問,全職太太、家庭主婦離婚時如何進行財產分割?她們在撫育子女、照顧老人上付出的明顯比丈夫多,能要求丈夫給予補償嗎?
釋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離婚補償,根據現行《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只有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條件下,一方因付出較多義務才有權請求另一方補償。《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刪掉了現行婚姻法對於「離婚補償」的限定性條件。新規定施行後,離婚補償不再受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只要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就有權提出「離婚補償」。
【亮點二】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被撤銷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將《婚姻法》中禁止結婚及無效婚姻條款中關於「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相關內容刪除。
新增「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修改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結婚的障礙,是否結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但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的情況,另一方有權提出撤銷婚姻,並且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亮點三】設置協議離婚「30天冷靜期」,協議離婚難度增加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02
侵權責任篇
案例:某日傍晚,老王在小區快走鍛鍊,路過5號樓時突然天降酒瓶,砸在老王肩上。後經鑑定,老王右側鎖骨骨折,定為九級傷殘。老王將5號樓3樓以上的46戶居民,一起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釋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亮點一】明確直接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與《侵權責任法》相比,《民法典》明文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將高空拋物列為法律禁止性行為,該規定不僅從道德上,更是從行為規範和法律層面確立了拋擲物品的不法性,對該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明確了高空拋物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應當由直接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亮點二】明確可能加害建築物使用人的追償權
明確可能加害建築物使用人的追償權。在發生拋物、墜物事故後,經公安機關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出於對受害人救濟、督促發現真正的行為人和有效預防高空拋物行為的考慮,《民法典》仍然堅持了《侵權責任法》八十七條關於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則。但是,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在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內容,進一步明確可能加害人承擔的是一種墊付責任,其在承擔補償義務後享有對侵權人的追償權,這樣讓僥倖暫時開脫的真正侵權人承擔法律,免於可能加害人的「連坐責任」,真正彰顯司法的公平。
【亮點三】規定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這樣,既能通過公安等偵查機關的介入,增加警示行為人從事高空拋物的威懾力,又能通過公安機關專業的調查能力、多樣的調查手段,最大概率地查清責任人,方便受害者及時獲得救濟。無辜者除了像以前一樣自證清白外,還可以通過擁有高超偵查技術手段的公安機關來證明自己無責。
03
遺產繼承篇
【亮點一】擴大代位繼承人範圍,侄甥可代位繼承遺產
案例:王某一生未婚,無子女。早年父母去世後,王某一直同哥哥一家生活。其後,哥哥又因病不幸去世,王某晚年一直由哥哥的兒子小強照料生活,並養老送終。王某去世後,未留有遺囑,侄子小強主張繼承王某遺留的財產。
釋法: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也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享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了侄、甥可代位繼承的規定,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審判實踐中,諸如上述案例中的「無法定繼承人繼承案件」雖然佔比很低,但確有一定數量的存在。侄甥雖在晚年照顧老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但並非法定的代位繼承人,在法律上沒有法定的繼承權利。面對此種困境,審判實踐中只能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的規定,分得適當的遺產。此次修改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對於照顧鰥寡孤獨老人的侄甥,法律也賦予了他們法定的繼承權利,在延伸孝德範圍的同時,權利人的財產也可以在家族親人之間得到的傳承,更大程度地保障了權利人的私有財產權。
【亮點二】新增列印、錄像兩種遺囑法定形式,訂立遺囑更加便捷自由
民法典繼承編保留了繼承法原有的五種遺囑方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新增兩種法定遺囑形式,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並對兩種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確規定。
隨著科技設備的大眾化和流行化,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列印或錄像的方式來訂立遺囑。以列印遺囑為例,由於繼承法尚未規定,審判實踐中一般按照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予以審查。由於代書遺囑與列印遺囑還存在很多不同之處,有的列印遺囑確屬立遺囑人親自輸入列印,有的則是由子女輸入列印,其他見證人在場見證。各種情形並非代書遺囑能夠涵蓋,以代書遺囑形式審查,往往會造成遺囑不符合形式要件,導致無效,使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難以實現。因此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兩種遺囑法定形式,不僅緊跟時代潮流,同時也符合現今民眾的行為習慣,使權利人選擇訂立遺囑的方式更加多樣、便捷、自由,也能使遺產分配符合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保護繼承人的相關權利不受損害。
【亮點三】刪除遺產列舉+兜底方式,遺產範圍涵蓋更廣
《繼承法》第三條以列舉+兜底條款的方式規定了遺產範圍。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刪除了上述規定,將遺產範圍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可見,民法典選擇概況式的立法方式,將類似上述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新型財產類型均予以涵蓋,此種方式不僅回應了時代演進和經濟發展,也為司法裁判提供了充分的認定空間與適用依據。
天府郫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