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網/宜春頭條客戶端訊 記者湯英報導: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推動園區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實施品牌發展戰略,鼓勵企業做大做強,12月16日,宜春經開區印發《關於鼓勵企業做大做強的獎勵暫行辦法》。
據悉,宜春經開區《關於鼓勵企業做大做強的獎勵暫行辦法》設置了企業申報條件、獎勵標準、獎勵認定。要求企業為在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依法註冊、納稅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且組織建設健全;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發展要求;申報企業必須按規定完成項目立項、能評、環評、安評、用地、規劃、報建、消防等手續;除申報新增入規企業獎勵外,申報其他獎項的企業當年入庫經營性稅收總額不低於200萬元或畝均不低於5萬元;當年發生安全生產、環保等重大責任事故,惡意拖欠職工工資、造成群體上訪、不配合經開區中心工作、有違法違規、欠款欠稅及其他重大失信行為的企業不享受此獎勵政策。
有關獎項的認定,以獲批文件的下發時間為準;申報企業向區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證明材料;認定工作由區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局牽頭,會同招商、財政、審計、稅務、科技、市監等部門共同完成;經審核公示後,由區財政局兌現相關獎勵,兌現方式分現金獎勵和同等價值的合眾汽車獎勵兩種,具體分配方案由區財政局提出;本獎勵每年兌現一次。
獎勵標準如下:
1.新增的規上工業企業,入規後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報表滿一年獎勵3萬元,滿兩年再獎勵2萬元;新增的規上非工業企業,入規後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報表滿一年獎勵2萬元,滿兩年再獎勵1萬元。
2.工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達到50億元獎勵100萬元、40億元獎勵80萬元、30億元獎勵60萬元、20億元獎勵40萬元、15億元獎勵30萬元、10億元獎勵20萬元、5億元獎勵10萬元、4億元獎勵6萬元、3億元獎勵4萬元、2億元獎勵2萬元;零售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達到3億元獎勵10萬元、2億元獎勵5萬元、1億元獎勵3萬元。
3.當年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的工業企業,對其營業收入同比上年增量部分給予獎勵,增幅20%及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千分之一獎勵,增幅30%及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千分之二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4.企業當年入庫稅收達到1億元獎勵100萬元、8000萬元獎勵80萬元、5000萬元獎勵50萬元、2000萬元獎勵30萬元、1000萬元獎勵20萬元、500萬元獎勵10萬元。
5.外資企業當年實現現匯進資達到3000萬美元獎勵60萬元、2000萬美元獎勵40萬元、1000萬美元獎勵20萬元、900萬美元獎勵18萬元、800萬美元獎勵16萬元、700萬美元獎勵14萬元、600萬美元獎勵12萬元、500萬美元獎勵10萬元、400萬美元獎勵8萬元、300萬美元獎勵6萬元、200萬美元獎勵4萬元。
6.當年實現生產型外貿出口額超1000萬美元的企業,在享受每出口1美元獎勵0.02元人民幣的基礎上,超出1000萬美元的部分,每出口1美元再獎勵0.01元人民幣;生產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在享受以上獎勵政策的基礎上,每出口1美元再獎勵0.01元人民幣。
7.當年新增納入省商務廳省外資金統計系統項目,合同金額達到50億元獎勵20萬元、20億元獎勵10萬元、5億元獎勵5萬元、1億元獎勵2萬元。
8.固定資產投資額達500萬元以上且納入工信系統項目庫的技改項目,經專家評審後,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9.當年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完成股份制改造、通過省證監局輔導驗收、上市申報材料被中國證監會受理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10.當年獲批國家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5萬元,同一商標僅獎勵一次;當年獲批江西名牌產品的企業,獎勵2萬元,同一產品僅獎勵一次。
11.主持修訂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的企業,獎勵10萬元;參與制定國家標準的企業,獎勵5萬元;主持修訂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獎勵2萬元;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獎勵1萬元。同一標準僅獎勵一次。
12.當年獲批國家、省級智能製造試點示範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
13.當年獲批國家級專精特新企業、小巨人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單項冠軍示範企業各獎勵5萬元;當年獲批省級專精特新企業、小巨人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單項冠軍示範企業各獎勵2萬元。每一獎項僅獎勵同一企業一次。
14.當年認定為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的,獎勵5萬元;當年認定為省級管理創新示範企業的,獎勵2萬元。同一企業僅獎勵一次。
15.當年獲批國家級電子商務示範基地(企業)的,獎勵5萬元;當年獲批省級電子商務示範基地(企業)的,獎勵2萬元。
16.當年獲批省級服務業集聚區(龍頭企業)的,獎勵2萬元。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如在實施過程中發生爭議,由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說明並以此為準,原《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鼓勵企業做大做強的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原獎勵政策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本暫行辦法未涉及到的其它獎勵政策(含上級)延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