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文某支付給原告楊某房屋佔用費3千餘元。
2017年2月,原告楊某與被告文某籤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位於楚萍路潤達國際附近一間店面租賃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為三年,月租金為6000元。合同到期後,原告欲自行使用該店面,遂決定不再與被告續租。原告通過多種方式通知被告不再續租,並多次要求被告在合同到期後騰出房屋交還原告,否則將按照每日500元的費用收取房屋佔用費,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楊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租賃合同關係受法律保護,雙方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依法履行合同義務。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承租人未及時騰房,繼續佔有適用承租房屋的,應當支付逾期騰房的佔有使用費給出租人,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一個月後完成騰房,原告要求被告按500元/天支付房屋佔用費缺乏依據。參照當事人雙方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租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等相關實際情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