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7月8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天津市穩穩噠稻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標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穩不罰字〔2020〕22號
當事人:天津市穩穩噠稻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120111MA06UD7KXC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王穩莊鎮賽達工業園盛達二支路30號2號3號廠房
經營者: 李京霖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20111199006301510
聯繫電話:18526291350
2020年5月29日,執法人員接投訴反映在天津市穩穩噠稻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淘寶店鋪內購買的真空包裝的小站稻大米包裝上沒有食物成分表,投訴人提供了上述產品外包裝照片,照片顯示上述產品的標籤上沒有營養成分表。在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未發現包裝的標籤上沒有營養成分表的「穩穩噠」牌小站稻,當事人稱其已於2020年5月18日自查時發現了上述問題,並採取加貼標籤的方式進行整改,且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電腦、辦公桌等設備還用於辦公,故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主要從事「穩穩噠」牌小站稻的經營活動,當事人在淘寶平臺中有自己的網店,網店的網址為:https://shop238667330.taobao.com/?spm=a230r.7195193.1997079397.2.35ed652dqB0WWp。2020年5月24日,投訴人在當事人的淘寶網店內以單價129.9元的價格購買了54袋10Kg「穩穩噠」牌小站稻,當事人銷售給投訴人的「穩穩噠」牌小站稻包裝的標籤上確無營養成分表。當事人使用的「穩穩噠」牌小站稻外包裝是自己設計的,並於2020年1月10日委託天津仁義塑料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製作。2020年5月18日,當事人自查發現「穩穩噠」牌小站稻外包裝中的內容無營養成分表後,立即與天津仁義塑料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聯繫,並於當日委託黃驊市納格紙製品有限公司製作營養成分標籤,黃驊市納格紙製品有限公司於2020年5月20日將做好的標籤送至當事人處,對於已製作的產品外包裝,加貼營養成分表標籤;對於未製作的產品外包裝當事人設計了最新的印刷圖稿,並於2020年6月5日交於天津仁義塑料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最新圖稿印製外包裝。由於投訴人訂貨量大,工作人員操作失誤,未張貼營養成分標籤,導致銷售了標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當事人共銷售標籤中無營養成分表的「穩穩噠」牌小站稻60袋,其中銷售標稱淨含量為10kg的「穩穩噠」牌小站稻55袋;標稱淨含量為5kg的「穩穩噠」牌小站稻4袋;標稱淨含量為1kg的「穩穩噠」牌小站稻1袋。標稱淨含量為10kg的「穩穩噠」牌小站稻售價為平均每袋127.9元,成本為99.8元;標稱淨含量為5kg的「穩穩噠」牌小站稻售價為平均每袋64.9元,成本為54.5元;標稱淨含量為1kg的「穩穩噠」牌小站稻售價為每袋15.9元,成本為14元。除去推廣、管理、人員、房租等費用,當事人銷售的大米處於虧損狀態。故,當事人銷售的「穩穩噠」牌小站稻違法所得為零。上述「穩穩噠」牌小站稻的貨值金額為7310元。
另,當事人提供了相關交易記錄、情況說明及包裝問題解決方案等材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0年5月29日,投訴人提供的訂單截圖1份,共1頁,證明投訴人購買「穩穩噠」牌小站稻的事實;
2、2020年6月3日,由被委託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各1份,共5頁,證明委託人、被委託人的身份和經營資質;
3、2020年6月3日,由被委託人確認的由投訴人提供的「穩穩噠」牌小站稻外包裝照片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4、2020年6月3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1份,共5頁,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發現標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且食品外包裝標籤已整改完畢的事實;
5、2020年6月3日,執法人員製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6、2020年6月3日,由被委託人提供的銷售記錄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的貨值金額;
7、2020年6月3日,由被委託人提供的包裝問題解決方案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在2020年5月18日自查發現問題後積極聯繫整改的事實;
8、2020年6月3日,由被委託人提供的營養成分標籤、黃驊市納格紙製品有限公司開具的送貨單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在自查發現問題後聯繫黃驊市納格紙製品有限公司製作營養成分標籤的事實;
9、2020年6月3日,由被委託人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且說明出現問題包裝產品銷售的情況;
10、2020年6月5日,由被委託人提供的網店截圖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積極將網店內容進行整改的事實;
11、2020年6月5日,由被委託人提供的與天津仁義塑料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發送郵件截圖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的事實。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被委託人蓋章或籤字認可。
當事人無陳述、申辯意見、無異議。執法人員已於2020年6月18日將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文號:津青市監穩不罰告字〔2020〕22號)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異議。
當事人經營的食品,其標籤中未標明營養成分表,上述食品是預先定量包裝在包裝材料中的,所以屬於預包裝食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標籤通則》(GB28050-2011)第4.1條規定「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標籤通則》(GB28050-2011)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所述的食品安全標準,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屬於經營標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行為。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態度誠懇,不存在主觀故意,當事人在被投訴前已經發現了其經營的食品標籤中未標明營養成分表,並積極整改,且當事人經營的食品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無涉及產品質量問題的投訴、舉報。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如你(單位)不服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