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叫訴訟?
答:如果爭議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又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上的救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院有義務受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訴訟,俗稱「打官司」,是司法行為,投資者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同時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其判決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另外,我國訴訟程序上實行兩審終審制,投資者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案件性質不同,訴訟一般有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讓我們學習有關訴訟的知識吧。
2.什麼是證券民事訴訟?
答:證券民事訴訟是是與證券權益有關的民事訴訟,指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糾紛時,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投資者在維權活動中最經常碰到的就是這類訴訟。
證券民事訴訟的程序同一般民事訴訟的程序相同,可分為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的生效、執行等環節。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法院會在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基礎上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籤收後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不得上訴。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書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答:一審訴訟流程
二審訴訟程序
強制執行流程
4.法院受理哪些證券民事糾紛?
答: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4月1日施行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根據該規定,目前各級人民法院可受理的涉股民事案件類型主要分為與證券權益有關的糾紛和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兩大類,按照與投資者關係密切程度,作了以下分類
證券權益糾紛:
第一類:證券欺詐賠償糾紛。 主要包括四種案件(1)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2)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賠償糾紛;(3)證券內幕交易賠償糾紛;(4)欺詐客戶賠償糾紛。
第二類:證券交易中的糾紛。主要有:證券交易合同糾紛;證券投資諮詢糾紛;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第三類:其他證券類糾紛。主要有:證券認購糾紛;證券發行失敗糾紛;證券返還糾紛;證券託管糾紛;融資融券交易糾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
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第一類:股東權益糾紛。主要有:股權確認糾紛;股東名冊變更糾紛;股東出資糾紛 ;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撤銷糾紛;公司盈餘分配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
第二類:會議效力糾紛。主要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糾紛
第三類:其他。主要有:發起人責任糾紛 ;上市公司收購糾紛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賠償糾紛;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賠償糾紛;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
5.股東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答:股東在訴訟中因法律地位的不同分為「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派生訴訟」。兩者在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承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純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基於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董事等提起的訴訟。其情形除了前述的虛假陳述、會議效力糾紛等訴訟以外,主要還有:請求支付已經合法宣布的股利的訴訟;要求保護新股認購優先權的訴訟;對股東轉讓股份侵犯自己合法權益提起的訴訟;內幕交易的訴訟等。股東還可以針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提起訴訟訴訟。
股東派生訴訟相對於股東直接訴訟而言的,是指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於或拒絕追究侵害人的責任時,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替代公司對侵害人提起的訴訟,又稱股東代表訴訟。
之所以會產生股東派生訴訟,是因為在某些情況下,當公司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公司無法做出起訴的決策。比如,當加害者是公司董事或控股股東時,由於公司的經營權, 包括提起訴訟的權力,都控制在公司董事(或控股股東)手中, 所以,他們自然不會為公司作出對他們自己提起訴訟的決定。在這種情形之下,股東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股東派生訴訟的情形主要包括有:第一、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越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訴訟,如收受賄賂、侵佔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營業活動;第二、對上述人員違反對公司所負的誠信義務或因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訴訟,如嚴重的玩忽職守、浪費公司資產、出賣公司控制權、關聯交易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訴訟;第三、對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提起的訴訟等。
【案例連結】—— 泰山石油遭小股東起訴
2007年1月30日,泰山石油董事會通過決議,擬向江蘇永泰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轉讓所持S魯潤5028萬股股份,轉讓價格按S魯潤2006年三季報調整後的每股淨資產值1.992元確定,轉讓總價為10015.776萬元。2月26日,泰山石油2007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了《關於向江蘇永泰出讓魯潤股份法人股的提案》、《關於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轉讓相關事宜的提案》。泰山石油以每股1.992元的價格賣掉S魯潤5028萬股法人股的股東大會議案,遭到了小股東的強烈反對。該公司流通股股東陳冬梅以這次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有關保護股東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為由,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泰山石油流通股股東陳冬梅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撤銷公司200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實際上,在泰山石油董事會通過此項決議時,公司流通股股東就開始了「狙擊」行動。當時有盧廣文、伍嚴、李斌3名小股東發表了致泰山石油全體股東書,呼籲其他股東否決此次股權轉讓,並罷免公司3名現任獨立董事。
3名小股東指出,根據公司公告,2001年3月7日,泰山石油以每股2.16元(較S魯潤每股淨資產溢價三成左右)的價格,受讓了泰安魯浩公司持有的S魯潤5028萬股法人股,支付了10860.48萬元轉讓款。但是,泰山石油董事會卻通過決議,擬以比購入時更低的價格,將S魯潤股權「賤賣給民營企業(指受讓方江蘇永泰地產)」。同樣根據公司公告,2005年11月17日,S魯潤第二大股東泰安魯浩公司受讓山東童海集團公司所持S魯潤法人股1725萬股,轉讓價格為每股3.5元。當時,S魯潤截至2005年9月30日調整後的每股淨資產為1.854元,轉讓溢價達89%。
3名小股東稱,民營企業永泰地產低價從泰山石油那裡購入S魯潤股權後,通過股改取得流通權,無疑將獲利不菲,而這本應屬於國家和泰山石油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他們認為,公司3名現任獨立董事沒有盡到監督公司經營,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職能,因此,特向公司其他股東徵集罷免這3名獨董的提案權和投票權。他們還指出,此次股權轉讓還違反了泰山石油的公司章程:涉及該股權轉讓的臨時股東大會,從公告到召開只有26天,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2007-08-21日,該公司公告稱,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公司勝訴,駁回原告請求。
評析:
該訴訟雖然以小股東敗訴告終,但投資者的維權意識仍值得肯定。
從公告的情況看,不能說中小股東的維權沒有道理,但其制定的訴訟策略也許有問題。其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但從該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表決程序集表決結果均沒有違規之處,所以該訴求不被法院支持也就不意外了。實際上,在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方面沒有達到維權目的後,應該尋找其他的方法維權。筆者認為,如果投資者以公司賤賣公司資產為由提起股東代位訴訟,也許會是另外一種結局。
6.上市公司和券商能違法,法院知道了會主動處理嗎?
答:在我國,對民事案件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也就是說,不管什麼民事案件,只要沒有人到法院起訴,法院則不主動受理。因此,起訴在整個民事訴訟中十分重要。
但這並不是說,只要有人起訴,法院都必須立案受理。法院只是對那些符合條件和手續的起訴才受理。
7.投資者起訴須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投資者起訴要符合下列條件:
(1)投資者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你就可以自己或找律師寫訴狀提起訴訟。
8.法院為什麼不受理我的案件?
答:到法院打官司,法院不受理,一般會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法院管轄的範圍,應由其他部門處理,法院不受理是正確的;二是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該地區或該級法院管轄;三是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由該法院管轄,但由於你提交的起訴文件資料不符合法院立案的要求。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不予受理:
(1)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2)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6)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9.投資者可以隨時起訴嗎?
答:不行,訴訟有時間規定。根據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投資者因證券商違約或侵權提起訴訟,其期間(即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
具體而言,你對券商提起的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券商違約之日起算;因券商侵權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你知道或應當知道侵害事實之日起算。超過兩年未提起訴訟,又無中止、中斷或延長法定事由,你將喪失勝訴權,即你的訴訟請求不受法律強制保護。
這點應引起投資者的重視。你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比如說儘早向法院提起訴訟,及時以事後可以證明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請求等等。
10.股民起訴證券商,到哪裡起訴?
答:我國《民事訴訟法》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分為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其中地域管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投資者對證券公司或其所屬證券交易營業部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主要營業部所在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客戶與證券商就股票交易代理合同發生爭議,根據合同籤訂地、履行地確定人民法院管轄原則,由於股票交易代理合同籤訂地、履行地均在證券商處,故由證券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樣,投資者對券商提起侵權之訴,依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行為結果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確定人民法院管轄原則,一般由券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級別管轄,我國將訴訟金額與案件的性質和影響範圍相結合作為劃分依據。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除法律另有規定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
投資者與證券商發生的訴案,一般是由訴案金額來確定法院的級別管轄,至於確定標準,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問題的通知》及其附件。具體操作上投資者可以諮詢律師。
11.如何寫「起訴狀」?
答:起訴狀具體應註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明確的訴訟請求;
(3)訴訟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向法院起訴時,還應同時提交能證明事實與理由的證據。如果書寫訴狀確有困難,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12.訴訟時,為什麼要有足夠的「證據」?
答:人民法院裁決是非,依據的是證據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贏「官司」,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要有充足的證據,一切靠證據說話。那麼,為什麼要依靠證據呢?
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那麼,什麼是事實呢?我們說,這裡講的事實,是在訴訟過程中要還原的事實,因為事實已經過去了,現在要做的是要把原先的事實還原回來。那通過什麼還原的呢?通過證據。在訴訟結果上,能夠通過證據還原的就是最終定案的事實,而無法還原的就不是最終定案的事實,所以,訴訟中的的事實是法律上的事實,而未必就是真實的事實。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強調保存或搜集相關證據的重要性。這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訴訟所存在的風險,那就是如果沒有證據能夠還原真實的事實,那麼你的訴訟可能就未必能夠勝訴。
根據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13.不服已生效的判決,應該怎麼辦?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你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申請再審需滿足一定的要求和條件,投資者若有需要,可以諮詢律師。
14.什麼是證券刑事訴訟?
答:如果在證券投資活動中,發生了侵害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犯罪行為,則需要適用刑法,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懲治犯罪。如果證券投資者發現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有證券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證券監管機構舉報。
在證券刑事訴訟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證券投資者造成了財產損失的,證券投資者可以提起要求被告人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證券投資者必須是因證券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物質損失的受害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限應該在一審刑事案件判決宣告之前。
15.投資者如何在刑事訴訟中維護自身權利?
答:前面講的是投資者進行的民事訴訟維權。但是,當投資者遭遇犯罪活動,比如遭受詐騙,那怎麼辦呢?這時,投資者不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了,而是藉助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維權。
因為犯罪行為是由且僅由國家公權力進行懲處的行為,所以,投資者在遭到犯罪行為侵害後,自己是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維護到自己的權利的。而是由國家的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為懲處的時候投資者附帶進行民事訴訟行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分別擔當了對犯罪的的刑事偵查、國家公訴和刑事審判職能。所以,投資者應該對刑事訴訟的程序應該有一定得了解。
當投資者發現自己遭遇犯罪行為後,投資者能做的也是應該做的便是及時向證監會或公安機關舉報,以便相關機關對犯罪行為立案偵查。所以,投資者在入市之前,應對違法和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首先便要了解法律,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例如《證券法》、《刑法》和《公司法》的相關知識。以便對違法和犯罪行為予以識別。
我國於1997年頒布了新刑法,然後又一修正案的方式不斷地進行修正,共有七個刑法修正案。其中涉及到證券方面的犯罪有 種。常見的有 。如果投資者已經從這些案件中遭受損失,就更應該舉報,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受害人可以聘請律師,單獨或聯合提出要求民事賠償的起訴,讓犯罪分子予以賠償。
例如,證券交易中,證券商為你提供的交割單據、委託單據都是你在打官司時用得上的證據。
16.公安局對我的案件不予立案,怎麼辦?
答:有些投資者可能碰到這種情況,就是自己向公安局報案,但公安局經過審查後卻不予立案,這是怎麼回事呢?理由可能是:
公安機關按照職能和管轄範圍,經過審查報案材料後,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該立案。但是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後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不予立案。
如果你對不予立案不服,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要求公安機關立案。作出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提請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犯罪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作出起訴決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複議,如果不予起訴決定仍被維持,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覆核;如果你對不予起訴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檢察院在案件審查中確認了被害人身份和事實後,便會通知被害人參加訴訟,這便是投資者維護子自己權利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在該訴訟程序中,投資者可以向具有加害行為的被告(也即侵權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17.什麼是證券行政訴訟?
答:在證券行政管理過程中,如果證券監管機構或其它對證券市場進行管理的行政機關實施具體的行政管理行為時侵犯了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投資者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證券監管機構或其它有關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證券投資者也可以提起
行政訴訟,要求其履行職責,對證券行政違法行為予以追究。
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處理決定,應當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在向人民法院起訴前,應先申請行政複議。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與民事訴訟不同。如果不需要經過複議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般情況下,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如果是需要經過複議程序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提起複議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近期訴訟費用的標準?
答: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付的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案件不同,交納標準也不相同,財產案件,按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按爭議金額:
不滿1萬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超過100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9%交納。
計算方法是按上述標準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後相加,所得總額即為應收額。
(2)財產保全申請費
申請財產保全的,財產數額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納申請費30元;超過1千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支付令申請費
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4)申請執行費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5)其他訴訟費用
a、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及其他費用,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單位。
b、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6) 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以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19.訴訟費收費方式有哪些?
答:(1)對於案件受理費,實行原告人預交,敗訴者承擔原則。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雙方分擔;
(2)對於財產保全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擔對於申請執行費,無需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
(3)對於其他訴訟費用等,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20.即使勝訴,我也要承擔部分費用嗎?
答:不一定。訴訟收費的原則是:原告人預交,敗訴者承擔。
訴訟費用在原告起訴時由原告先預交,法院審理後,在判決中確定訴訟費的負擔,一般由敗訴方負擔,如果原被告雙方都有責任,由雙方分擔。
21.什麼是訴訟代理?
答:所謂訴訟代理,即請人幫你「打官司」。一方面你的法律知識可能有限,一方面你可能公務繁忙,抽不出時間參加庭審。所以法律規定了訴訟代理制度以解決類似的問題。
什麼人可以做委託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22.委託他人打官司,需要辦什麼手續?
答: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籤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23.我需要請律師嗎?
答: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要律師出庭,因此投資者可以不用委託律師為代表出庭,可以自己進行訴訟。法庭針對小金額案件還採用簡易的訴訟程序。
但是,經紀人或證券經紀公司則有專門的律師,投資者會發現在沒有聘請代理律師的情況下自己處於明顯的不利地位。
多數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內部設有法律部門,有一支完整的律師隊伍,負責公司所有對外的訴訟業務,他們都是專職的、有資格的律師,為公司服務。投資者在自己法律專業知識薄弱的情況下,如果不尋求專業律師,可能會遇到很多的困難,甚至有敗訴的風險。
因此,建議投資者在確信自己權益受到侵犯時,最好還是諮詢或請一位專業的律師,律師會根據你的案件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提高勝訴的機會。
24.如何聘請律師?
答:當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難問題時,你就可向律師請求幫助。
在中國,律師服務機構稱為律師事務所,它是中國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當你上門詢問時,就會有律師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難問題,律師會根據法律如實解答。當你感到有需要請律師幫助你解決問題時,你在填寫「授權委託書」和籤訂「代理合同」,並按規定交納了費用後,你就聘請了一名律師。
25.可以委託律師替自己打官司嗎?
答:可以。如果委託律師替自己打官司,在按規定標準交納了費用之後,還要與律師進行具體協商,籤訂委託代理合同。
26.可以委託其他人替我打官司嗎?
答:可以。委託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其代理權限分兩種。一種是一般授權,即查閱卷宗材料,申請迴避,進行陳述,審查證據、發表代理意見等;另一種是特別授權,即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
委託他人替自己打官司,要用授權委託書,明確被委託人的代理權限。
27.律師的收費標準怎樣?
答:根據訴訟代理規定,你可以委託律師幫你打官司,你只需支付律師費用。根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律師收費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對於投資者涉及的證券類經濟糾紛的案件實行市場調節價。所以,你可以與擬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協商律師收費的金額。
經濟糾紛案件收費標準(參考價)
標的 收費標準 速算數
10萬元以下部分 5% 10萬元交5000元
10萬元至20萬元部分 3% 20萬元交8000元
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 2.5% 50萬元交1550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1.5% 100萬元交23000元
100萬元以上部分 1%
2.辦理沒有財產標的的民事、行政案件或法律事務,一般每件按3000元至10000元收費。
3.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包括代擬、審查、修訂合同或章程、出具法律意見書、委託調查、見證、參加項目談判、調解、協商、代擬各種法律文書等),可以按件計費,也可以按律師的工作時間計費,也可以協商收費。
28.投資者無力支付律師費用時,怎麼辦?
答:一些小投資者在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中,因經濟困難而無法聘請律師時,可以尋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
如果你有充分理由能夠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並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申請法律援助。
29.投資者訴訟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無論投資者採用上述何種解決方式,為使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應注意:
1.保存好相關證據
在平時注意保存好自己與證券營業部或相關交易方之間的憑證,如開戶協議、委託協議,成交單據等,一旦發生糾紛,就能成為法律上的證據。在仲裁庭或法庭上,這是支持你所主張事實的最重要的證明。
2.善於藉助律師輔助
由於證券糾紛專業性比較強,涉及的法律問題也比較多,一般投資者都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也沒有時間和精力去處理,因此要學會向專業的律師諮詢,尋求他們的指導和幫助,必要時可委託律師代理仲裁或訴訟,對於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非常重要。
3.注意訴訟時效問題
如果糾紛久拖不決,可能影響證據的收集和保存,更重要的是,權利的保護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對於一般的證券糾紛,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2年,超過2年不主張自己權利的,法院將不予保護。所以投資者應儘早以事後能夠證明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請求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向對方提出過請求,要注意保存提出請求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