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州市齊河縣民政局救災科科長賈某,夥同女友即該局財政科科長李某,利用職務之便,將不符合規定的五保戶列入低保範圍,將發放的708人的低保補助款56萬餘元揣入個人腰包。李某還將已經死亡的優撫人員的近5萬元補助款揣入個人腰包,並挪用公款50萬元,佔有產生的利息。
《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3月1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貪汙罪判處賈某有期徒刑5年,以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案情虛報五保戶信息民政局情侶科長貪汙
山東省德州市齊河縣的五保戶供養,由縣民政局救災科負責。按照規定,五保戶在享受五保待遇後就不能再辦低保。
但由於縣財政撥款不及時,「分散供養五保戶」不如「低保戶」的保障充分和及時。齊河縣民政局局長田某證言顯示,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08年,齊河縣民政局決定把分散供養的五保戶列入低保,按照低保標準發放補貼。
田某讓齊河縣民政局救災科科長賈某把「分散供養五保戶」的名單報給低保科,他籤字後低保科將相關信息提供縣財政局後,由縣財政局每個月直接把錢發到低保人員的銀行帳戶裡,按照規定,列入低保的「五保戶」範圍不包括「集中供養的五保戶」,但賈某卻從中看到了機會。
賈某49歲,她的女友45歲,是同單位的財政科科長,案發前兩人正在談戀愛。
一審法院查明,2010年6月份,被告人賈某利用擔任齊河縣民政局救災科科長的職務便利,在為分散供養五保戶辦理低保補貼手續的過程中,將各鄉鎮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戶虛報為低保人員,後將708本用於發放低保款的存摺控制於個人手中。
自2010年9月份至2012年9月份期間,賈某單獨或安排他人從該批低保存摺中取出38.7萬餘元,並將其中的34.6萬餘元據為己有,將阮某名下的12380元存單給了其女朋友即被告人李某,李某將這部分錢據為己有。
2013年年初,被告人賈某將以集中供養五保戶名義辦理的551本低保存摺交給被告人李某,且與李某共同或李某獨自從低保存摺取款18萬餘元,李某將18萬餘元據為己有,賈某和李某共同或單獨貪汙數額為56.7萬餘元,其中賈某將34.6萬元個人佔有,李某佔有19.2萬餘元。
齊河縣檢察院反貪局出具的證明顯示,賈某、李某和陳某被抓緣於群眾舉報。
女科長侵吞優撫對象死後多發的補貼款
除了和男友賈某一同貪汙給五保戶的補助款外,李某還憑藉著自己財務科長的身份貪汙死人的錢。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某利用擔任齊河縣民政局財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在發放優撫對象減員補貼過程中,收回部分死亡優撫對象存摺,並將優撫對象死亡後多發的補貼款49939元取出據為己有。
按照規定,齊河縣優撫對象死亡後,應當由該縣民政局優撫科製作減員名單並上報,經局長籤字後由財務科負責發放增發的補貼。在這一過程中,由於鄉鎮的民政助理員報減員時間晚,所以財政局在優撫對象死亡後還會為其繼續發放優撫津貼,這些優撫津貼,後來存於李某手中,並未入帳。
證人邵某在證言中稱,其父2010年10月去世,除了2011年八九月份在民政局領過死亡補助和去世之前半年的優撫款約1.2萬元,再未領過相關錢款。
此外,在李某手中有一張單據顯示,2010年9月14日,張某領過2440元的補助款,但是張某卻在證言中證實,自其母親2010年去世後,自己只在當年年底領過一次1000多元的死亡補助,並未見過其他單據。
檢方指控中,除了貪汙罪,李某還涉嫌挪用公款罪。檢方出具的證明材料顯示,在調查賈某貪汙案的過程中,檢方在查詢齊河縣民政局帳戶時,發現2008年1月14日李某個人帳戶內50萬元來自民政局。該款於2008年10月份歸還,產生收益5691元。檢方認為李某有挪用公款的嫌疑。
在證據面前,李某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曾經從最低保障戶中挪用了50萬元低保資金用於個人理財,產生了5691元的利息,隨後自己將50萬元轉回最低保障戶中,利息則據為己有。
敬老院院長和民政幹部一起貪汙
本案第三個被告人、58歲的陳某原是齊河縣馬集鄉敬老院院長。一審法院查明,被告人陳某在擔任馬集鄉敬老院院長期間,根據賈某的安排,於2010年6月為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戶及其他人員辦理了61本用於發放低保補貼的存摺,並於2011年5月幫助賈某從其中的30本存摺中取出35520.40元。
同年9月,陳某從以其姐姐、姐夫的名義辦理的低保存摺上取出3400元,並安排時任敬老院會計的馬某從其他13本存摺中取出18100元,以上取出低保補貼款共計57020.4元。後陳某將其中的32000元交給賈某,將剩餘的25020.4元據為己有,用於個人日常生活消費。
自2008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陳某利用擔任馬集鄉敬老院院長的職務便利,採用收入不記帳的手段,違規收取集中供養五保戶供養經費、五保戶入敬老院的「進院費」,共計68300元,並將其中的12956元據為己有,用於個人日常生活消費。另外還於2011年將其中的10000元分給馬某,馬某收下並用於個人日常生活消費。
供述大約700多本存摺大部分放女友家裡
民政局的多名工作人員的證言顯示,賈某上報分散供養五保戶信息之後,民政局並未對賈某所報的數據進行審核。當時,齊河縣每年分散供養的五保戶大約800多戶,集中供養的有700多人。儘管低保科給縣財政局同時報備了各鄉鎮分散供養五保戶的匯總表,而且民政局長也會在對名單進行審核後予以確認,但這種審核並未一一確認。
局長田某表示,他曾經注意到了報表上人數的變化,但並未多想,所以並不知道賈某提供的匯總表裡有「集中供養」的五保戶。
賈某供述稱,各個鄉鎮敬老院辦完存摺交到救濟科,大約有700多本。這些存摺開始時都在他的辦公室放著,後來他把這些存摺大部分放在女友李某家裡,還有80多本放在他的戰友類某家裡。取出的錢除了給敬老院買消防器材和消毒櫃外,他還先後借給韓某等4人,另有11萬元讓李某借給了搞房地產的了。
賈某說,他自2010年7月開始將集中供養的五保戶辦成低保發放低保金,2012年7月其看存摺上的錢越來越多,就把集中供養五保戶的低保都給停了。
賈某稱,他在2011年離婚後,開始和李某談戀愛,甚至想到了結婚。賈某稱李某知道這些存摺裡都是什麼錢。
李某供述稱,關於這些存摺的事,其他人都不知道,她也沒給別人說過。拿存摺之前,她沒有向領導請示過,從這些存摺上提錢別人也不知道。
判決虛報集中供養五保戶騙錢三人構成貪汙罪
齊河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利用職務便利,虛報集中供養五保戶,從低保存摺中取款並據為己有的行為構成貪汙罪;被告人李某明知賈某交給她的存摺是為集中供養五保戶辦理的低保存摺,仍從中取款據為己有,還將優撫對象死亡後多發的補貼款據為己有的行為,構成貪汙罪;另外,李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50萬元用於個人謀利的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應數罪併罰。
被告人陳某幫助賈某在低保存摺取款過程中,將部分低保款據為己有的行為,以及另外利用職務便利,將違規收取的部分五保戶供養經費和入院費據為己有的行為,構成貪汙罪。
另外,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有立功情節,且贓款已退,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贓款已退,在貪汙低保款過程中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贓款已退出,在貪汙低保款過程中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齊河縣法院一審以貪汙罪,判處賈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以貪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以貪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10萬。
終審兩被告人上訴被法院駁回
一審宣判後,賈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訴。
賈某表示,一審認定其與李某共同貪汙180839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有立功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未予從輕、減輕處罰。
李某則表示,一審判決認定其將涉案資金據為己有定性不準,量刑過重。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賈某利用職務便利,將為集中供養的五保戶辦理的部分低保存摺私自交給李某,並與李某共同或者放任李某單獨從低保存摺中取款180839元,該款應認定系二人共同犯罪;賈某到案後向檢察機關檢舉他人存在貪汙、受賄犯罪線索,查證屬實,有立功情節,並積極退贓等,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相關證據足以認定,李某明知是低保款及優撫款,仍私自將款項提取並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或購買集資單,上述款項共243158元均未入帳,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李某將本單位低保公款50萬元轉至個人帳戶內,且將該款產生的利息存入個人帳戶中,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一審判決定罪量刑並無不當。
3月1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8月7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公布了山東省德州臨邑縣和齊河縣5名科級幹部被查的消息。值得注意的是,被查的5人此前均任職於德州市民政系統。其中,李訓凱等4人被查前均為德州下轄縣級民政局的副局級幹部,堪稱民政系統「窩案」。
通報稱,近日齊河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齊河縣民政局原副局長李訓凱(正科級)、齊河縣民政局原副局長張奎軍(正科級)涉嫌貪汙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臨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臨邑縣民政局副局長李萬銀(正科級)、黨組成員王鵬(副科級)涉嫌玩忽職守犯罪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臨邑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臨邑縣德平鎮民政所原所長孟凡斌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河南一村支書被指冒領死人低保數年 村民呼籲嚴查
當記者問及是否知道喬建設的妻子於2010年冬天去世,卻自2011年7月一直享受低保待遇到2016年8月時,民政所長張凱坦言,他也是去年該村村民舉報村支書張坡敢縣紀委介入時才知道,村支書張坡敢此事涉及金額6010元。
五裡河鎮黨委書記李輝電話中告訴映象網記者:「我們縣紀委接到村民舉報後,經查實,已經對該支書做出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