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7 14:48 來源:中華會計網校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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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代社會快速發展和進步,職工因工作的需要,總會發生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的情況,企業會因此發放給職工一定金額的誤餐補助。誤餐補助是指企業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或企業以誤餐補助的名義按月發放給職工的補貼。誤餐補助問題是每個企業都要涉及的,但由於誤餐補助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很多財會人員沒有分清兩者的區別,這樣可能會形成錯誤的帳務處理和納稅風險。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且要符合以下原則:一是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是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是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是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六是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而應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項目管理。
凡是企業因職工在企業任職或者受僱於企業,職工已為企業提供勞動,因此而支付給職工的支出屬於工資薪金支出,不拘泥於形式上的名稱,可見誤餐補助完全符合以上規定,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關於工資薪金進行納稅管理,而不應作為職工福利費納稅管理。
但是作為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那部分工資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謂應付工資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這個納稅年度內扣除,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後,才準予稅前扣除;應予資本化的工資薪金支出即使當年實際發放給職工,也不能作為實際支出的當年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而是作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分年度以折舊、攤銷等形式來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