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檢發布《全國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典型案例》,「四川省成都市成都益正環衛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呂順體等16人汙染環境案」入選。
01
案件經過
2017年9月至12月期間,成都益正環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正公司」)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被告人肖志偉等人介紹,先後從成都溫江愛斯特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斯特公司」)、成都晨光亞克力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光公司」)、被告人唐剛、劉健處承接工業廢水處置業務。益正公司負責人、被告人呂順體安排公司員工或夥同被告人蔡偉利,用環衛罐車運輸工業廢水至四川省彭州市南部新城等地後,將廢水直接排放至城市汙水井內。經查,共非法運輸並排放工業廢水443.685噸。經鑑定,涉案工業廢水含有甲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揮發性危險化學物質,系危險廢物。排放至彭州市南部新城汙水井的危險廢物沿汙水管網進入青白江,造成下遊水體汙染,青白江水業有限公司地表水生產停產172小時,直接經濟損失100餘萬元;上述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給彭州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570.8萬元。
2017年11月30日,彭州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12月18日,彭州市人民檢察院應公安機關要求,提前介入偵查並就本案因時空隔離導致因果關係的認定難、證明難等問題,提出解決意見。2018年1月,公安機關以呂順體等人涉嫌汙染環境罪移送審查逮捕。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追加逮捕愛斯特公司環保專員張杰。2018年3月6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彭州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案件證據25卷並追加益正公司和晨光公司為單位犯罪。2018年9月6日,彭州市人民檢察院將案件起訴至彭州市人民法院。庭審中,部分被告人和辯護人對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導致成都市青白江區自來水廠停產和損失提出質疑,提出不排除其他介入因素導致危害後果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認為,現有證據證實案發時間段被告單位(人)曾先後7次向彭州市南部新城汙水井內排放工業廢水,而彭州市南部新城地下汙水管道與青白江上遊連通,工業廢水系沿管道到達自來水公司取水口。自來水公司的實時記錄證實了每次水樣異常的時間與排汙的時間,以及受汙染情況與排汙情況均能吻合。在對上遊沿岸進行排查後,偵查員沒有發現其他汙染源。因此,被告單位(人)的非法排汙行為與自來水廠因水汙染停產的結果間是存在因果關係的。休庭期間,檢察機關積極參與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之間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並提出三點意見:一是建議結合刑事案件認定的排汙數量、非法獲利和相關企業、人員的經濟條件確定賠償金額。二是建議將未構成單位犯罪但涉案的有關企業納入賠償主體。三是建議將被告單位(人)履行賠償協議的情況作為認罪悔罪的情節,供法院量刑時考量。最終,被告單位(人)共支付賠償金359.6萬元,其他有關涉案企業也主動支付了150萬元。2019年5月13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益正公司、晨光公司的行為構成單位犯罪,判處被告單位益正公司、晨光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分別處罰金120萬元和80萬元;對被告人呂順體、追捕到案的張杰等被告人分別判處五年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部分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2019年8月28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決的裁定。
02
典型意義
發揮訴前主導作用,有效引導偵查。因汙染物種類多、數量大、來源不明、去向複雜,以及生產、銷售、運輸、儲存、處置等階段關聯人員眾多,汙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取證甄別工作較為複雜。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聯繫,適時介入偵查,在確立偵查方向、收集固定證據、適用法律規範等方面發揮切實有效的引導作用。汙染環境案件多發生於工業生產等經營性領域,單位犯罪的可能性較高,但實踐中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單位犯罪少;追究下遊具體排放、傾倒、處置人員多,追究中上遊產廢者、中介人少。辦理此類案件,應注意全面收集與整個產業鏈有關的單位、人員實施犯罪的證據;偵查初期,要以客觀性證據為抓手突破偵查取證的瓶頸,確保依法及時提取、封存、送檢涉案汙染物;要及時固定書證、電子數據等能夠證明汙染物數量、交易對象和金額的證據,防止因取證不及時導致證據滅失。隨著訴訟程序的推進,要引導公安機關不斷強化偵查取證的全面性和精細度,確保收集到的證據能全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運用證據規則認定汙染環境案的因果關係。汙染環境犯罪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往往因時空隔離而導致認定複雜。對汙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因果關係作出認定時,一是要全面收集能夠證明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客觀存在的證據;二是要全面收集能夠證實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間存在高度蓋然性的證據;三是有證據證明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間的聯繫有科學依據、符合客觀規律;四是要認真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辯解是否不能成立或不合邏輯。
通過檢察辦案,積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機關在辦理汙染環境犯罪案件過程中,應注重刑事檢察與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的內部配合,以及與其他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間的協作,積極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磋商期間,刑事案件認定的犯罪事實可作為劃分相關企業、人員的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的參考依據。要準確把握刑事責任與賠償責任的區別,準確確定賠償義務人。凡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個人均可作為賠償責任單位、賠償責任人。被告單位、被告人籤訂的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及履行賠償義務的情況,可作為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的參考依據。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