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贛康檢一部刑訴〔2020〕14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221977********,漢族,大學本科,贛州市南康區公安局禁毒大隊原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住南康區**街道**小區**號。因涉嫌受賄罪,於2019年10月16日被贛州市南康區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並於次日被留置;經本院決定,於2020年1月29日由南康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具有以下犯罪事實:
受賄罪
收受周某某、王某某現金十萬元,接受王某某為其支付帳單2萬元。
2015年12月14日,周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康區公安局刑事拘留,該案由南康區公安局禁毒大隊負責偵辦。周某某被刑事拘留後,周某某妻子王某某多次找到被告人彭某某,要求為周某某取保候審,被告人彭某某指導王某某如何找到相關領導,並順利辦理了周某某的取保候審手續。周某某被取保候審之後不久,被告人彭某某在周某某家中收受周某某菸酒以及5萬元現金。2016年6月23日,周某某因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被刑事拘留。王某某為了被告人彭某某能在周某某的案子上給與關照,於2016年6月26日在**商行送了5萬元現金給被告人彭某某。之後的一天,又在**商行為被告人彭某某支付了2萬元帳單。
收受鍾某某贈送的兩張價值共計1.72萬元的紅木床。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陪同贛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梅某某在鍾某某的家具城門市選購家具,鍾某某為了與被告人彭某某搞好關係,以便日後能得到被告人彭某某的關照,送了兩張價值1.72萬元的紅木床(每張價值0.86萬元)給被告人彭某某,由被告人彭某某轉送給了贛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梅某某。
通過收取高額利息方式收受盧某甲5.94萬元。
2013年9月2日,盧某甲因尋釁滋事罪被南康公安局刑事拘留,該案由南康公安局刑偵大隊二中隊與龍嶺派出所組成專案組辦理,刑偵大隊方面由被告人彭某某負責,同年9月30日,盧某甲被取保候審,2014年8月21日,盧某甲尋釁滋事案被撤銷刑事案件轉行政處罰。盧某甲被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彭某某明知盧某甲想通過向其借錢並許以高額利息的方式變相給其好處的情況下,仍以放貸收息的方式從盧某甲處收受賄賂款5.94元。
收受帶有賭博性質遊戲廳經營者吳某某現金0.5萬元。
2013年,被告人彭某某協助公安局治安大隊查處了吳某某經營的帶有賭博性質的遊戲廳,事後,為了獲得被告人彭某某的關照,吳某某於2013年中秋節在被告人彭某某的車上送給被告人彭某某現金人民幣0.5萬元。
被告人彭某某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向調查機關交待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周某某、王某某錢財12萬元的事實。
開設賭場罪
1、入股謝某甲帶有賭博性質的遊戲廳獲取回報。
2011年,被告人彭某某夥同謝某甲等人在南康東山街道辦事處**街經營**星光動漫城,其中被告人彭某某投資4萬元。被告人彭某某平常不參與遊戲廳日常管理,遊戲廳的利潤分紅由謝某甲安排轉帳給被告人彭某某。該遊戲廳設有10臺帶有賭博性質的遊戲機,其中捕魚機2臺(共計12個門子),麻將機、鬥地主機共8臺。該遊戲廳前後經營一年左右,謝某甲通過轉帳方式向被告人彭某某支付遊戲廳分紅60餘萬元,其中彭某某個人獲利9.2萬元。
2、在謝某乙美容店閣樓開設賭場。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召集楊某某、邱某某、劉某甲、劉某丙、葉某某、吳某某、劉某乙等社會人員到其前妻謝某乙經營的美容店二樓小閣樓,以撲克牌鬥牛方式賭博,並提供賭博工具以及為參賭人員提供飲食。參賭人員每莊下莊時需抽水100元,每次鬥牛抽水累計數額在1000元至3000元,抽水的錢由被告人彭某某所得。
在調查期間,被告人彭某某檢舉揭發謝某甲經營的遊戲廳工作人員盧某乙,為謝某某開設賭場案的偵破提供了重要線索。
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彭某某家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20.31萬元,被告人彭某某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在擔任區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禁毒大隊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財共計20.16萬元,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周某某充當保護傘;以營利為目的,入股他人開設的具有賭博性質的遊戲廳並獲利9.2萬元;多次為多人提供賭博場所、賭博用具並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被告人彭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之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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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