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發票的丟失處理在財務人員心中都是非常麻煩的,掛失、處罰、登報、抄報稅證明等等。隨著登報聲明作廢的取消、已抄報稅證明的取消,今天和大家一起來看看目前最新的丟失發票的處理流程↓
01
發票丟失的不同處理方式
1、丟失空白髮票
向稅務局報告—接受處罰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當然,現在丟失發票報告也非常簡單,電子稅務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綜合信息
第二步、點擊特定涉稅信息報告-發票遺失、損毀報告進入
第三步、填寫相應信息提交即可。
2、丟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遺失報告—接受處罰—根據專票丟失聯次做相應的處理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提醒:這僅僅是理論上的流程,在實踐中,各地處理方式還是有差異的。比如:個別地方並沒有嚴格要求已開具的發票丟失必須報告,有些地方也不會罰款,而就算要罰款,罰多罰少也各有不同。
3、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
報告—處罰—取得記帳聯複印件、並憑藉相應證明入帳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提醒:對於這個具體相應的證明,稅務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各省稅局沒有特別的要求,我們帳務處理可以參照《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 財會字〔1996〕19號 )第五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執行。
1. 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 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02
以下「妙招」不可取
「妙招1」發票當月丟失,銷售方直接系統作廢,然後重新開具給購買方一張。 此招確實好用,銷售方不報告稅務局了,發票也重新給客戶開了,省時省力。
定性,這屬於違規作廢發票行為。
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帳;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符合上述條件的,才能收齊聯次後作廢處理
沒有收齊聯次或者沒有確認對方是否勾選認證的前提下就作廢專用發票,而對方又認證抵扣了屬於違規作廢行為。
稅務局會以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妙招2」 發票跨月丟失了,沒法作廢了,系統不支持,直接開具紅字發票衝銷掉丟失發票,然後開具新發票給客戶。
定性:這屬於違規開具紅字發票的行為
首先紅字發票必須在特定情況方可開具,那就是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其次,對於銷售方申請開具紅字的情況,必須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
聯次沒收回,就開具紅字實屬違規。 紅字發票不是想開就能開。隨意開具,隨意衝回,稅務機關在檢查中會對納稅人紅字發票進行事後抽查,如果不是因為上述原因隨意開具紅字發票的會給予處罰。
來源:二哥稅稅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