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通知遲到 考生怒告郵局 |
2004年08月31日15:09:33 千龍網 |
主持人:對於參加高考的學生來講,接到錄取通知書,那是一件天大的事兒。安徽省黃山市的陳芳在參加前年高考之後,也被自己理想的學校錄取了,可是錄取通知書卻在郵遞的過程耽誤了半年,陳芳也因此與自己理想的大學失之交臂,這打擊實在夠大的。那麼誰應該對她承擔責任呢?是郵局,還是學校,我們先來看記者的調查。 解說:陳芳,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人,2002年7月她參加了高考。考試之後沒多久,陳芳在志願書上填上了北京金融學院。 當事人陳芳:我爸打來電話說你是不是報了一個北京金融學院我講嗯是(有一天)上午報的我爸講現在有通知書了 解說:陳芳收到了北京金融學院寄出的錄取通知書,可時間卻到了2003年3月。對於這遲來的錄取通知書,陳芳父女既喜又憂,喜的是,她所嚮往的學校終於來了錄取通知書,憂的是,錯過了報到時間,她不能報名入學了。 當事人陳芳:學校說遲了這麼長時間不能去(入學) 當事人陳芳的父親陳傳松:後來我跟(學校)講第二年來入學(行不行)他(學校)講第二年也不行我們不是你想來就來我們不是那一切從實際出發種學校 記者:像她這種情況就不能來讀書了是嗎 北京金融學院招生辦公室工作人員:對因為那是郵局的原因不是我們這邊(學校)的原因 解說:遲到的錄取通知書讓陳芳一家感到十分的氣憤。這是一份用平信郵寄的錄取通知書,從信封上我們可以看到,寄出的日期是2002年9月1號,到達黃山區郵政局的日期是同年的9月5號,信封上的收信地址也是準確無誤的。據陳芳的父親介紹,信是黃山市天都大酒店的蘇經理在整理報刊雜誌時發現的,在看到是北京金融學院寄給陳芳的信之後,他們將該信交給了陳芳的父親陳傳松。 當事人陳芳的父親陳傳松:2003年3月28日天都大酒店的老總蘇明旺他早上9:30送來一份信給我我當時就從來沒想到會是北京金融學院的錄取(通知書) 解說:錄取通知書被寄到了天都大酒店。陳芳認為,黃郵政局的誤投,給她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於是她找郵政局理論。 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郵政局辦公室主任徐業新:也有可能是他(郵遞員)誤投了因為他們(陳芳家和天都大酒店)都是在步行街那一條路上都是朝北邊這一條路上前後相差10個號碼(門牌號) 解說:對於信件的誤投,黃山區郵政局並不否認,但是拒絕承擔賠償。2003年4月,陳芳一紙訴狀將黃山區郵政局告上了黃山區人民法院。要求郵政局賠償直接經濟損失232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 當事人陳芳的父親陳傳松:錢還是小事情,主要是人精神上受到了打擊 當事人陳芳:它如果不誤投的話我現在就在北京我學的是國際金融專業我以後的就業面就廣我不會是現在這樣總之給我以後的就業帶來了問題而且對我的前途也有影響 解說:2003年6月,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黃山區郵政局認為,依據我國《郵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郵政局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郵政局辦公室主任徐業新:對於平常信件收寄時不登記不給收據處理時不登記投遞時不需要收件人籤收不接受查詢損毀不予賠償 記者:那麼平時投遞平信可有什麼保證呢? 徐業新:平信作為我們郵政部門質量指標方面有這樣的規定 但是允許有萬分之五的差錯率但是作為郵政系統還是要儘量做到準確無誤地投遞 當事人陳芳的父親陳傳松:平信就應該你到處甩嗎我就問他平信受不受法律保護 原告陳芳的代理律師唐春飛:郵局這種說法是沒有道理的同時與我國相關法規是相違背的 解說:唐律師認為,陳芳與郵政局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合同關係,郵政局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合同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2003年8月28號,黃山區人民法院在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之後,依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陳芳要求被告賠償,因投遞錯誤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給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被告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郵政局代理律師谷明:郵政法的頒行時間後於民法通則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基本法理就是適用特別法是沒有異議的 原告陳芳的代理律師唐春飛:我認為它適用民法通則不應當適用特別法不存在特別法高於或其優於普通法的問題平信也好,掛號信也好,快件也好,交給郵局,那麼郵局接收了這種委託那麼它就要按照寄信人和投遞人之間的約定來履行合同必須準確無誤安全地將信件送達給收件人 解說:對於黃山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陳芳表示不服,上訴到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對於這樣一起案件,我們的律師又是怎樣看待的呢? 律師簡介:田如海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律師協會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田如海:我覺得這個她(陳芳)不應該承擔責任,這個責任誰承擔呢,我覺得這個案子裡面應該是寄件人,就是說北京金融學院承擔比較妥當郵政法第7條規定,郵件從收到之日起才生效,也就是說投遞到收件人以後才生效,那麼它的所有權從這個時候才生效,那麼你沒有收到之前,也就是說陳芳沒有收到之前,這個郵件對她來說是沒有送達的,沒有送達她就不知道這個信息,不知道這個信息的話,等於自己(陳芳)就沒有法兒報到,那麼學校不是用掛號信的形式,而是用平信的形式,那麼平信的形式人家不是不給查的,陳芳也沒法查,所以說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是學校來承擔這個責任比較妥當。 12-4熱線提示: 1、我國《郵政法》第七條規定:郵件和匯款在未投交寄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權屬於寄件人或者匯款人。 2、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陳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報考學校承擔錄取通知延誤送達所造成的損失。 主持人:應該說,郵遞錄取通知的每一次失誤都是重大的責任事故。陳芳與自己心儀的學校失之交臂,十餘年寒窗付之東流,一生的命運也因此改變。她起訴了郵局,可結果敗訴了。我們的律師讓她起訴學校,這究竟有多大的可能性。請看本期《看法》專家的分析。 本文相關內容: 『高考情報站』 『金融』 『雜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