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返還彩禮的條件為:雙方未結婚,或者登記了但未共同生活,或給付方出現重大困難。其餘情況,可不返還。當然,各地可做不一樣的規定。
彩禮自古有之,古代結婚就有六禮,其中就包括彩禮贈送。
小王與小芳經親屬作媒而認識,2015年10月1日,小王、小芳訂婚,經雙方家屬商談後確定彩禮為20萬元,後小芳到小王家居住。
小王在2015年10月5日通過父親的銀行帳戶向小芳轉帳支付了彩禮20萬元。
小芳於2016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孩。
2017年4月22日,小芳與小王家人發生矛盾並報警處理。2017年6月,小芳帶著女兒離開河南商丘小王家,來到廣東省佛山居住。
小王因一直沒有和小芳登記結婚,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小芳返還彩禮。
小芳是否需要返還20萬彩禮?
彩禮,通常都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結婚不成,應當予以返還。
通常來說,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
除非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外,還要參考當地的相關規定,如《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
同時,我國倡導建立以感情為基礎的文明、自由婚姻,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此外,還要參照當地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有沒有共同生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彩禮的數額、生育子女的情況、財產使用情況等因素進行考量。
按照以上法律規定,法院最終認定:
本案中,小芳雖然沒有與小王辦理正式的婚姻登記手續,但是已經按照當地風俗訂婚,並共同生活近兩年,並且已經生育了一女兒。
小王和小芳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能歸責於單獨一方的過錯。小芳自女兒出生後放棄工作一直攜帶撫養女兒,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
綜合上述情形考慮,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的法律原則,小芳無需返還上述20萬元元彩禮給小王。
需要說明的是,法院在審理小王和小芳這個案件時候,依據的是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彼時,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還並未做出新的規定。
若是在新的規定出來以後,這個案子會出現什麼反轉?
先來看看新的規定。商丘中院新的規定裡,較為明顯的幾點變化,筆者做了一個總結,大致是以下四點:
(一)雙方未辦登記手續且也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款應全額返還;但男方6個月之後提出解除婚約的,返還不超過彩禮款總額的90%;
(二)雙方登記了,但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彩禮款應全額返還;若是因男方原因導致離婚,返還不超過彩禮款總額的70%;
(三)雙方未登記,但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過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不予支持;
(四)雙方未登記,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的,按照10萬元的標準,返還比例為該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過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還比例為該款的30%-50%;對彩禮款總額超出10萬元的部分,應全額返還。
當然了,前提是給付彩禮的是男方。若是女方給付彩禮,也是同樣標準。
彩禮已經是結婚的必備條件。
對比來看,小王和小芳未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且有了子女,小王請求返還彩禮,依然是得不到支持。
可以看出,商丘中院的新規定具備一定的前瞻性——考慮了當地的經濟水平,設定了以10萬元為標準的尺度,再結合雙方實際情況,做具體量化的自由裁量,這是一種進步。
當然了,10萬元的尺度是否合理,那就看當地實際水平了。但總體而言,這是一種趨勢,未來各地法院可能也會陸續制定類似的規定。
沿襲上千年的傳統並非一夕之間就能改變,思想的轉變還需要更長的時間。商丘市發布的彩禮超過10萬的部分全額返還的裁判指引,加上2021年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必將對之前的法律適用帶來衝擊。從大形勢來看,彩禮的改革勢在必行,靠彩禮斂財的想法終究會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