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範圍電子專票終於來了!國家稅務總局正式發文!自2021年1月21日起,電子發票已經可以在全國範圍開出普票和專票了!這也意味著,紙質發票即將退出歷史舞臺!但是以下事宜財務人務必注意!
電子發票新政重點一覽:
1、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2、自2021年1月21日起,全國範圍內36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3、電子發票取消之前的「發票專用章」,改為電子籤名;
4、電子發票的紙質列印件作為報銷入帳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列印該紙質件的電子會計憑證。
國家重磅通知!
電子專票全國範圍開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為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前期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以下簡稱「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以下簡稱「專票電子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擴至全國。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具體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確定。
二、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製,採用電子籤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相同。電子專票票樣見附件。
三、電子專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3。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四、自各地專票電子化實行之日起,本地區需要開具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普票」)、紙質專票、電子專票、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紙質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新辦納稅人,統一領取稅務UKey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向新辦納稅人免費發放稅務UKey,並依託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免費的電子專票開具服務。
五、稅務機關按照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合計數,為納稅人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數量。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應當相同。
六、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票。受票方索取紙質專票的,開票方應當開具紙質專票。
七、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二)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帳憑證。
八、受票方取得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登錄地址由各省稅務局確定並公布。
九、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電子專票信息進行查驗;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並驗證電子籤名有效性。
十、納稅人以電子發票(含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報銷入帳歸檔的,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帳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的規定執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票樣)
電子發票新政具體如何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也回復了!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0年12月20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的背景是什麼?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稅務總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普票」)。電子普票推行後,因開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驗及時、節約成本等優點,受到越來越多的納稅人歡迎。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電子發票推廣應用的部署安排,稅務總局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決定採用先在部分地區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以下簡稱「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以下簡稱「專票電子化」),此後逐步擴大地區和納稅人範圍的工作策略。一是先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在完善系統、積累經驗的基礎上,下一步再考慮在其他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二是對於新辦納稅人,從2020年9月1日起先逐步在寧波、石家莊和杭州開展專票電子化試點,在此基礎上再分兩步在全國實行:第一步,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第二步,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二、前期已納入試點的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有何變化?
根據《公告》和前期試點地區發布的相關政策規定,寧波、石家莊、杭州等3個地區已納入試點的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在2020年12月20日(含)前僅限於規定地區,自2020年12月21日起擴至全國。上述地區2020年12月21日起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三、電子專票具備哪些優點?
電子專票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相同。與紙質專票相比,電子專票具有以下幾方面優點:
一是發票樣式更簡潔。電子專票進一步簡化發票票面樣式,採用電子籤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將「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名稱簡化為「項目名稱」,取消了原「銷售方:(章)」欄次,使電子專票的開具更加簡便。
二是領用方式更快捷。納稅人可以選擇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等渠道領用電子專票。通過網上申領方式領用電子專票,納稅人可以實現「即領即用」。
三是遠程交付更便利。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郵箱、二維碼等方式交付電子專票,與紙質專票現場交付、郵寄交付等方式相比,發票交付的速度更快。
四是財務管理更高效。電子專票屬於電子會計憑證,納稅人可以便捷獲取數位化的票面明細信息,並據此提升財務管理水平。同時,納稅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並驗證電子籤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發票的風險。
五是存儲保管更經濟。電子專票採用信息化存儲方式,與紙質專票相比,無需專門場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後續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納稅人還可以從稅務部門提供的免費渠道重新下載電子專票,防範發票丟失和損毀風險。
六是社會效益更顯著。電子專票交付快捷,有利於交易雙方加快結算速度,縮短回款周期,提升資金使用效率。同時,電子專票的推出,還有利於推動企業財務核算電子化的進一步普及,進而對整個經濟社會的數位化建設產生積極影響。
四、電子專票為何採用電子籤名代替原紙質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籤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籤名與手寫籤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為更好適應發票電子化改革需要,電子專票採用電子籤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納稅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並驗證電子籤名的有效性。
五、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稅務部門同步推出了哪些便利納稅人的舉措?
稅務部門緊緊圍繞推進辦稅繳費便利化改革和提升納稅人獲得感,不斷優化發票服務方式,以專票電子化為契機,創新推出了五條便利化舉措:
一是開票設備免費領取。需要開具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以下簡稱「紙質普票」)、電子普票、紙質專票、電子專票、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紙質機動車發票」)和紙質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紙質二手車發票」)的新辦納稅人,統一領取稅務UKey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向新辦納稅人免費發放稅務UKey。
二是電子專票免費開具。稅務部門依託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免費的電子專票開具服務,納稅人通過該平臺開具電子專票無需支付相關費用。
三是首票服務便捷享受。稅務部門對首次開具、首次接收電子專票的納稅人實行「首票服務制」,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方式,幫助納稅人及時全面掌握政策規定和操作要點。
四是發票狀態及時告知。稅務部門對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了優化升級,納稅人可以通過該平臺及時掌握所取得的電子專票領用、開具、用途確認等流轉狀態以及正常、紅衝、異常等管理狀態信息。這一舉措有助於納稅人全面了解電子專票的全流程信息,減少購銷雙方信息不對稱或滯後而產生的發票涉稅風險,有效保障納稅人權益。
五是發票信息批量下載。納稅人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批量下載所取得的紙質普票、電子普票、紙質專票、電子專票、紙質機動車發票和紙質二手車發票等發票的明細信息。這既為納稅人實現報銷入帳歸檔電子化提供了完整準確的發票基礎數據,也有利於納稅人改進內部管理,防範電子發票重複報銷入帳風險。此外,發票電子信息的便捷獲取和拓展應用,還將有助於納稅人更好地開展財務分析,強化資金和供應鏈管理,為企業提升經營決策水平提供幫助。
隨著專票電子化工作的推進,稅務部門還將推出更多創新服務舉措,為納稅人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舒心的辦稅體驗。
六、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領取稅務UKey後,可以開具哪些種類的發票?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領取稅務UKey並核定對應票種後,可以開具紙質普票、電子普票、紙質專票、電子專票、紙質機動車發票和紙質二手車發票。
七、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在核定電子專票時有什麼具體要求?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29號)規定,稅務機關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髮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範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同屬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核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同時適用於納稅人所領用的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兩者保持一致。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可以在稅務機關核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每月最高領用數量內,根據自身需要分別確定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領用數量。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和領用數量後,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增版增量」。
八、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領取稅務UKey後,是不是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都可以開具?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領取稅務UKey後,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票。部分受票方因自身管理需要,可能仍需使用紙質專票,為保障受票方權益,其在索取紙質專票時,開票方應當開具紙質專票。
九、納稅人應當如何開具紅字電子專票?
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可以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相較於紅字紙質專票開具流程,納稅人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時,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具有簡便易行好操作的優點。具體來說,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是購買方或銷售方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根據購買方是否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開具《信息表》的方式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購買方開具《信息表》。如果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則由購買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在這種情況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第二類是銷售方開具《信息表》。如果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則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在這種情況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第二步是稅務機關信息系統自動校驗。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第三步是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電子專票。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查詢到已經校驗通過的《信息表》後,便可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情形,因購買方開具《信息表》與銷售方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可能存在一定時間差,購買方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帳憑證。
十、納稅人以電子發票報銷入帳歸檔的,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納稅人以電子發票(含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報銷入帳歸檔的,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帳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納稅人可以根據《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僅使用電子發票進行報銷入帳歸檔。
第二,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電子發票,可不再另以紙質形式保存。
第三,納稅人如果需要以電子發票的紙質列印件作為報銷入帳歸檔依據的,應當根據《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同時保存列印該紙質件的電子發票。
十一、受票方丟失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後應當如何處理?
受票方如丟失或損毀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可以根據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開具金額(不含稅)等信息,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通過後,下載電子專票。如不掌握相關信息,也可以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專票。
是的,電子專票的全國範圍適用給企業帶來的福利,但是以下兩點會計人務必注意!一不小心做錯,會背大鍋!
沒有發票章的電子發票,
到底能不能報銷?
員工小王客戶發來一張發票,小王拿著去報銷,財務人員直接拒絕接收,發生了以下對話:
就是下邊這張發票:
可能很多財務人,都認為上面這個財務說的對,發票嘛,不管真假發票章還是要有的,沒有章的發票算什麼?
那麼這張發票到底能不能報銷入帳?是真是假?
其實,國家早已明確!電子普通發票取消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便利納稅人開具和使用增值稅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二、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屬於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採用電子籤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三、納稅人辦理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種核定事項,除稅務機關按規定確定的高風險等情形外,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辦結。
四、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帳憑證。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月8日
電子發票列印入帳留存的,
必須同時保存電子檔!
財政部會計司3月31日網站公布《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帳歸檔的通知》。
劃重點:
(1)電子憑證和紙質會計憑證具有同等效力;
(2)報銷管理也需要經辦、審核、審批流程,且能防止重複入帳;
(3)以電子憑證紙質版入帳留檔保存的,必須同時保存電子檔。
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
報銷入帳歸檔的通知
財會[2020]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財務部門、檔案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檔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檔案局,國務院各部委財務部門、檔案部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人民團體財務部門、檔案部門,中央企業財務部門、檔案部門:
為適應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發展,規範各類電子會計憑證的報銷入帳歸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電子會計憑證,是指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形式的各類會計憑證,包括電子發票、財政電子票據、電子客票、電子行程單、電子海關專用繳款書、銀行電子回單等電子會計憑證。
二、來源合法、真實的電子會計憑證與紙質會計憑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僅使用電子會計憑證進行報銷入帳歸檔:
(一)接收的電子會計憑證經查驗合法、真實;
(二)電子會計憑證的傳輸、存儲安全、可靠,對電子會計憑證的任何篡改能夠及時被發現;
(三)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完成會計核算業務,能夠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格式輸出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籤程序,且能有效防止電子會計憑證重複入帳;
(四)電子會計憑證的歸檔及管理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第79號令)等要求。
四、單位以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列印件作為報銷入帳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列印該紙質件的電子會計憑證。
五、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會計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會計檔案可不再另以紙質形式保存。
六、單位和個人在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帳歸檔中存在違反本通知規定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處罰。
七、本通知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