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國本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GC1600450187等五個不合格樣品核查...

2020-12-22 和訊

  關於2016年國本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GC1600450187等五個不合格樣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 2016年12月15日 發布

  根據《關於印發2016年10月國家監督抽檢核查處置任務進展情況表的函》(食藥監食監三便函〔2016〕257號)的通報,現將GC1600450187、GC1600450148、GC1600363108、GC1600450188、GC1600363130五個批次不合格樣品相關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GC1600450187、GC1600450188生產企業處置情況

  2016年6月26日,大理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稽查支隊接州局交辦,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生產的紅冰糖(GC1600450188)400g/罐,生產日期為2016年3月24日,傳統古法手工紅糖(赤砂糖)(GC1600450187)250g/袋,生產日期為2016年3月25日,兩個產品被廣州甘蔗糖業研究所做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產品,判定結果為不合格。

  1.現場檢查情況

  大理州稽查支隊接到督辦後,立即指派執法人員對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進行調查。2016年6月27日上午10時支隊執法人員到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進行現場檢查並拍照取證。

  (一)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基本情況: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位於大理市下關洱濱村委會蘇武莊15號租房,該廠持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註冊號:532901600334486,經營者姓名:張輝和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QS532903030741。

  (二)檢查當日:1、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處於正常生產狀態;2、該廠成品庫中無涉及抽檢不合格的兩個涉案產品;3、現場提取了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涉案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複印件2份,生產許可證複印件1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銷售/出口記錄表複印件2份,產品入庫單複印件2份。

  (三)涉案的兩個產品是深圳市谷力商貿有限公司向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定製產品,每個產品的定製數量都是180罐/袋。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以紅冰糖(多晶黃冰糖)6.7元每罐,傳統古法手工紅糖(赤砂糖)4.6元每袋的價格銷售給深圳市谷力商貿有限公司,出廠價格為紅冰糖(多晶黃冰糖)5.6元每罐,傳統古法手工紅糖(赤砂糖)3.9元每袋。

  2.立案調查、取證及處理情況

  (一)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涉案的兩個產品:1、紅冰糖(多晶黃冰糖)400g/罐,生產日期為2016年3月24日,執行標準為QB/T1174,產品等級為優級,色值實測值為837,優級色值應該小於等於270;2、傳統古法手工紅糖(赤砂糖)250g/袋,生產日期為2016年3月25日,執行標準為QB/T2343.1,產品等級為一級,總糖份實測值為86.58%,一級赤砂糖總糖份應該大於等於92.0%。涉案的兩個產品的執行標準都為全國輕工業推薦性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的規定,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均為推薦標準而不是強制標準,故執法人員認為上述檢驗報告不應作為食品內在項目不合格的處罰依據。

  (二)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涉案的兩個產品紅冰糖(多晶黃冰糖)400g/罐,生產日期為2016年3月24日,執行標準為QB/T1174,產品等級為優級,色值實測值為837,優級色值應該小於等於270;傳統古法手工紅糖(赤砂糖)250g/袋,生產日期為2016年3月25日,執行標準為QB/T2343.1,產品等級為一級,總糖份實測值為86.58%,一級赤砂糖總糖份應該大於等於92.0%。執法人員認為其違法行為應為食品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紅冰糖(多晶黃冰糖)產品等級為優級但是色值實測值達不到優級標準,傳統古法手工紅糖(赤砂糖)產品等級為一級,但是總糖分實測值達不到一級標準。涉案的兩個產品分別在產品外包裝上產品質量等級分別標識為一級和優級,但是通過國家抽檢結果判定為不合格,說明了涉案的兩個產品都達不到一級和優級。辦案人員婁方成和趙興明參考了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認為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三)知悉相關信息後,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並立即啟動食品安全召回程序,極積開展相關召回工作,紅冰糖(多晶黃冰糖)召回168罐,傳統古法手工紅糖(赤砂糖)召回136袋。同時書面通知經銷商對消費者進行退貨賠償。因不合格項目為推薦標準,截止目前,未接到任何對人體有害的報告。另外上述食品在出廠銷售時,當事人已按相關規定將產品送至法定檢驗機構進行了檢驗,檢驗定性為合格,雖然在檢驗方法上與國抽檢驗方法不一致,但說明當事人沒有違法的故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五)、(八)項之規定,執法人員建議對當事人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不予行政處罰。

  (四)為堅決杜絕食品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稽查支隊對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進行了認真的監督檢查,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並嚴肅約談了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負責人。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認真進行了整改並上報了書面整改報告。

  (五)在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廣州甘蔗糖業研究所的兩份檢驗報告(編號:NO:GTJ(2016)GC0294和NO:GTJ(2016)GC0295)中:1.檢驗報告抬頭的單位名稱為「廣州甘蔗糖業研究所」而報告上加蓋的公章單位名稱為「國家糖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兩個單位名稱不同是否為同一單位或檢驗機構; 2.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中執行標準/技術文件中分別填寫的是QB/T1174和QB/T2343.1兩個執行標準,此標準為全國輕工業部的推薦標準,而檢驗報告中的檢驗標準卻是GB317-2006和GB1445-2000存在差異; 3.廣州甘蔗糖業研究所出據的兩份檢驗報告(編號:NO:GTJ(2016)GC0294和NO:GTJ(2016)GC0295)中,批准、審核、檢驗三個人員均為機打人名。支隊執法人員及時向檢測方廣州甘蔗糖業研究所就以上問題進行了諮詢,檢測方廣州甘蔗糖業研究所也承認檢驗報告有誤。因主要證據存在瑕疵,支隊執法人員認為處罰的證據不足,故無法給予行政處罰。

  3.當事人採取的措施

  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認真進行了整改並上報了書面整改報告,並立即啟動食品安全召回程序,極積開展相關召回工作,紅冰糖(多晶黃冰糖)召回168罐,傳統古法手工紅糖(赤砂糖)召回136袋。同時書面通知經銷商對消費者進行退貨賠償。截止目前,未接到任何對人體有害的報告。

  綜上所述,支隊執法人員經合議後決定對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在以後的工作中,大理州稽查支隊將會督促大理市八千方食品廠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進行生產,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提高生產過程指標控制並加大以後的監督抽檢工作,保證產品質量安全。要求企業認真排查食品安全隱患,違法行為一經發現,支隊將堅決依法進行查處。

  二、GC1600450148生產企業處置情況

  根據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處置督辦的通知》(雲食藥監信函〔2016〕206號)、大理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發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督辦書的通知》的要求。大理市局分別對檢驗不合格的「蔗天」單晶白糖(338g/包)銷售企業「雲南聖農食品有限公司」及生產企業「大理市亞潤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匯報如下:

  1.案件處理情況

  該案因為抽樣過程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抽樣過程無記錄,無被抽樣單位籤字確認,無樣品購買記錄,符合風險監測抽樣風格。被抽檢企業對檢驗報告中抽樣基數9996包不認可。大理市局認為處理此案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因此未立案查處。

  2.調查情況

  鑑於被抽檢食品有不合格的實際情況,大理市局比較重視,成立調查組分別對銷售企業和生產企業進行了入戶調查(兩戶企業均在大理市轄區),情況如下:

  生產企業「大理市亞潤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公司成立至今共供貨給「雲南聖農食品有限公司」兩單,分別是2015年8月2日供貨60包(338g/包),2016年5月9日供貨120包(338g/包),並提供了相關單據。被抽樣的該批產品屬於2015年8月2日提供的,生產日期為2015年6月11日。該批產品共生產880包。生產企業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清晰。

  「大理市亞潤食品有限公司」屬於分裝企業,原料主要從昆明、紅河等地購進,在原材料進貨查驗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現場責令其整改,並完善進貨查驗及出廠檢驗制度。

  3.後續處理情況

  大理市局查明該批被抽檢產品後,要求企業召回,但由於抽樣時間為今年3月,檢驗報告到達大理局已經是6月份,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均按照要求啟動召回程序,但產品已無法召回。

  鑑於上述情況,大理市局要求企業認真查找原因,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目前,企業已經提交了整改報告,分析了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為:生產企業從事白糖、冰糖、紅糖分裝,原料從相關企業購入。在落實原料質量把關過程中只注重食品安全指標,忽略了糖度等質量指標。同時,企業也提出了明確的整改措施: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做到每批原料購進時均要求對方提供全面檢驗報告,出廠時每批產品均落實出廠檢驗,合格方能銷售。

  大理市局後續開展了幾次檢查,企業認真按照整改措施落實。大理市將根據上級食品質量抽查的安排,適時再對該企業進行抽樣檢驗。

  三、GC1600363130、GC1600363108生產企業處置情況

  1.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情況

  2016年6月6日,騰衝市市場監管局局收到《保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不合格食品處置督辦的通知》(保食藥監稽函〔2016〕6號)文件,通知中隨寄了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兩份檢驗報告(No:食監2016—02—0635)、(No:食監2016—02—0556)。檢驗報告內容顯示2016年2月19日,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安排部署對保山市大爾多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騰衝縣四馨坊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八珍楊梅」、「騰衝縣元興果品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話梅」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騰衝市局收到檢驗報告後,依法於6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並告知當事人有復檢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為查明事實,騰衝市局於6月7日及時啟動核查處置,於當日對上述情況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於6月10日報經局領導同意立案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後,騰衝市局分別責令兩家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騰衝縣四馨坊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不合格的八珍楊梅21袋、沒收違法所得3042.43元、罰款50000元整;2.沒收騰衝縣元興果品實業有限公司違法所得880元、沒收不合格的話梅13袋、罰款15000元。

  2.產品控制情況

  接到檢驗報告後,企業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對問題產品主動進行召回,消除危害後果。騰衝縣四馨坊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該批次產品511kg(包裝件85箱),全部對外銷售,召回3.15kg(21袋);騰衝縣元興果品實業有限公司生產批次產品715kg(包裝件50件、395kg半成品),對外銷售50件,剩餘還未包裝的395kg半成品在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自行對其進行了銷毀,召回1.04kg(13袋),抽取2袋用於送檢,其餘產品已全部售完。

  3.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在案件調查中,兩企業都積極配合執法機關進行調查,主動分析查找存在問題的原因。

  4.原因違法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騰衝局督促兩企業儘快查找出事件原因,騰衝縣四馨坊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對企業生產工藝、生產流程、生產環境以及添加劑使用進行梳理查找,發現生產流程中的洗漂池有輕微破損,初步判定為洗漂池水泥滲透而引發此事故,查找出原因後,企業及時向保山市檢測中心送檢相關產品,進一步確認事故原因,在確定引起鉛超標的原因為洗漂池水泥滲透後,企業立即組織修補洗漂池,並再次送檢相關產品,經檢驗,送檢相關產品符合標準。

  騰衝縣元興果品實業有限公司對產品原輔料及涉及加工的工用具作全面的梳理檢查,並從召回的同批次產品中隨機抽取2袋送保山市質量技術檢測中心進行安賽蜜的含量檢測,兩天後檢測結果同樣顯示含有安賽蜜,之後企業把該產品涉及的所有食品添加劑進行送檢,同時安排人員立即到公司梅子基地採集了土壤、水源水及鮮果樣品一併送檢。檢查結果顯示其中的食品添加劑「甘草酸一鉀」含安賽蜜。甘草酸一鉀是該企業通過正規渠道並嚴格按照食品添加劑採購管理制度索票索證和產品檢驗報告所採購的食品添加劑,但並未知曉該產品摻入了安賽蜜,從而導致企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不合格添加劑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查找出事故原因後,企業立即採取了整改措施:一是對所需添加劑的採購進一步加強管理、嚴格把好入庫驗收關,加大採購人員食品安全及採購制度培訓;二是對話梅類產品立即進行配方調整及包裝物的標籤修改和定製;三是通過合法途徑與該問題添加劑生產廠家進行接洽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四是企業將一如既往的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意識,確保生產的產品真正安全。

  四、GC1600363130、GC1600363108流通企業處置情況

  2016年6月2日,保山市局接到雲南省局關於對國家總局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不合格食品處置督辦的通知(雲食藥監信函〔2016〕207、208號)及雲南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督辦書(雲食藥監(督)字〔2016〕002號文件後,市局領導高度重視,稽查支隊楊源、杜文會、楊航立即對保山市大爾多商貿有限公司開展檢查。

  2016年6月2日,保山局執法人員到保山市大爾多商貿有限公司現場開展檢查,調取該公司電子檔案顯示:「騰衝縣四馨坊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八珍楊梅」於2016年1月19日進貨30袋,進價6.40元/袋,售價8.00元/袋,生產日期為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6月2日已無庫存; 「騰衝縣元興果品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話梅」於2016年2月5日進貨20袋,進價2.8元/袋,售價3.50元/袋,生產日期為2016年1月25日,到2016年6月2日已無庫存。執法人員到商場貨櫃實地檢查,已無該兩個產品。在開展調查中,保山市大爾多商貿有限公司予以積極配合,並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經報請局領導同意,未予立案,由騰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生產環節進行查處。

  2016年6月3日,保山市局根據省局文件及該兩個食品生產廠家在保山的實際情況,立即製作《保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不合格食品處置督辦的通知》(保食藥監稽函〔2016〕6號)文件安排騰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查處。

  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3日

(責任編輯: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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