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記者劉理10月29日報導:豪擲100萬制定全身醫美套餐,上海的潘女士不但沒有看到自己想像中的效果,臉部反而變得凹凸不平,眼瞼也留下了疤。
今天,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該起上訴案,認定醫美公司在去除眼袋項目中不存在違約,在「童顏魔法」項目中存在欺詐,改判醫美公司退還潘女士服務費55萬餘元,並賠償潘女士18萬餘元。
女子豪擲百萬做醫美「翻車」
2018年10月,潘女士經人介紹靚靚醫美有「童顏魔法」「W提升術」等項目,便來到靚靚醫美就診,並接受了靚靚醫美為她制定的200多萬元的醫美項目,最終確定打包價168萬元。
10月10日,潘女士與靚靚醫美籤訂《VIP顧客項目確認單》,醫美項目包括「全切開眼袋」「體雕皮層光焊」「童顏魔法」等,確認單備註「2018年10月13日第一次操作面部付齊100萬,第二次操作身體皮層光焊付清30萬,第三次操作胸部付清38萬。」當天,潘女士即支付了訂金9萬元。
10月13日,潘女士付齊100萬,並接受第一項手術,外切去除眼袋。進手術室前,潘女士籤署了《眼眉部手術知情同意書》,其中提示手術存在瘢痕及色素沉著風險。因特別在意此問題,潘女士在文末手工書寫道:「本人疤痕體質,請醫生注意。已閱上述內容,同意手術。」
潘女士第二次手術時間約在10月21日,當天將進行「童顏魔法」及「W提升術」等醫美項目。潘女士對專利技術的效果非常期待,術前多次微信與靚靚醫美工作人員溝通,並要求最好的醫生主刀。在工作人員推薦下,雙方約定由兩位韓國院長分別主刀,「W提升」由吳院長主刀,「童顏魔法」由金院長主刀。
術後,潘女士按照注意事項仔細保養,等待傷口及身體消腫恢復。然而一個月後,潘女士發現臉部還是凹凸不平,眼瞼處還留下了一條顯眼的疤痕,整體效果與靚靚醫美宣稱的相去甚遠。
美容手術不但沒有讓自己變美,反而變醜,潘女士氣憤不已。後來,潘女士還得知,「童顏魔法」及「W提升」術實施當天,自始至終僅有鄭院長一人實施手術,「童顏魔法」也未添加承諾的幹細胞,只是普通的自體脂肪填充術。
潘女士遂以違約及欺詐為由,將靚靚醫美告上法庭,要求其退還美容費用100萬元,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證據材料 一中院供圖
法院:眼袋切除術不構成違約 ,童顏魔法項目構成欺詐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靚靚醫美在操作過程中存在瑕疵,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童顏魔法」項目存在明顯的欺詐故意,應退還該部分手術費用,並賠償其一倍損失。
根據潘女士的實際支付情況,一審法院判定靚靚醫美退還潘女士服務費76萬餘元(包含「童顏魔法」項目11萬餘元),賠償損失11萬餘元。
潘女士與靚靚醫美均不服一審判決,相繼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靚靚醫美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民營醫療機構,提供有償醫療美容服務進而獲取利潤,符合「經營者」的特徵,本案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
其二,《眼眉部手術知情同意書》載明了該項手術可能導致疤痕的風險,潘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仍然籤字表示「同意手術」,應當視為其自願承擔手術所帶來的風險。在潘女士未能舉證證明靚靚醫美在實施該項手術的過程中存在未按照規範流程進行手術或者其他違約行為的情形下,以手術後眼部存在疤痕為由要求靚靚醫美返還服務費用並賠償損失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童顏魔法」項目手術的過程中,該項目實際為自體脂肪填充術,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的情形,應認定為構成欺詐。在「童顏魔法」手術醫生的安排上,對潘女士也進行了隱瞞,有違誠信原則。
因靚靚醫美在「童顏魔法」項目實施中存在欺詐,潘女士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懲罰性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現其僅主張「退一賠一」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於法不悖,應予以支持。
此外,潘女士主張以已支付的全部服務費用100萬元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上海一中院認為,靚靚醫美雖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但並未針對全部已實施的項目,而僅涉及個別項目,且該項目可與其他項目相區分,故應當根據各個項目的實施情況是否存在欺詐並以該部分項目金額認定懲罰性賠償數額。
結合雙方籤字確認的《項目確認單》上明確記載合同金額為168萬元,潘女士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將合同金額變更為100萬元,故上海一中院認定涉案合同金額應為168萬元,一審法院根據潘女士實際支付情況等認定合同金額為100萬元依據不足。
綜上,上海一中院以168萬元打包價所佔打折價前服務費用總金額的比重,計算出靚靚醫美應返還未實施的項目金額37萬餘元,「童顏魔法」項目應退還18萬餘元,並賠償18萬餘元,合計74萬餘元。
(文中所用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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