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率先公布2021高考加分政策,最高可加多少分?

2020-12-15 騰訊網

2021年四川高考加分申報方法正式公布!什麼時候申報?最高可加50分?一起來看通知原文。

2021四川高考可以加多少分?

2021四川高考加分規定尚未公布,小編先帶大家看看2020年的加分規定,對加分分值和加分對象有個大致了解。

2020四川高考加分類政策:

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20分。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以上第2至第4條規定的考生,加分後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

4.下列考生,加分後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由學校決定錄取與否和錄取的專業。

(1)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峨邊縣、馬邊縣、米易縣、鹽邊縣、石棉縣、北川縣、平武縣、漢源縣、寶興縣、興文縣、宣漢縣、敘永縣、古藺縣、筠連縣、珙縣、屏山縣、滎經縣,仁和區、金口河區(以下簡稱三州十七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本科第一批錄取高校(含本科提前批執行本科第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本科高校,以下簡稱本一批高校)加25分,其他高校加50分;其漢族考生,報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東區、西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其漢族考生,報考本一批高校加5分,其他高校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上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項目,原則上只適用於省內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時,若學校認可我省上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則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檔,由學校根據其錄取規則決定是否錄取;若學校明確認可的加分分值上限為20分,則投檔時按學校要求執行。請招生學校充分考慮四川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從促進民族大團結、促進民族地區人才培養和經濟建設發展的政治高度,給予理解和支持。

符合多項照顧條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項,不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用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符合以上第1至第5條規定條件的所有擬享受錄取照顧政策的考生都須自行進行申報。

符合上述政策照顧條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關項目照顧政策。

2021四川高考加分申報與公示辦法

所有擬享受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照顧政策(以《四川省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施規定》為準)的考生均須就其對應的照顧項目進行申報並按規定進行公示。擬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未申報者視為自願放棄,責任由考生自負。針對不同的照顧對象,公示的具體規定和辦法如下:

一、少數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區漢族考生

報名結束後,三州、十七縣、兩區的所有考生和其他地方的少數民族考生都要在報名確認時就享受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照顧進行申報,市、縣兩級招考機構和中學要賡即進行申報公示,中學要公示到班級。申報公示無異議,報名數據匯總後,省教育考試院在門戶網站上對這部分考生進行資格公示。

市、縣兩級招考機構和中學有門戶網站的在網站公示,未建立門戶網站的以媒體刊登或張榜等方式公示(下同)。

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號、畢業學校和班級、戶籍所在縣(市、區)、民族。

二、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計劃、深度貧困縣幫扶專項計劃、省級公費師範生和三州民族地區本土生源招錄培養計劃招生實施範圍縣考生

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實施範圍縣的考生,如擬報考相應類別專項計劃,均須由本人進行申報。其申報程序如下:

(一)普通高考網上報名時,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實施範圍縣的考生,登錄普通高考網上報名系統後,按照提示,選擇是否申報專項計劃。

(二)選擇申報專項計劃的考生根據擬報考的相應專項計劃類別,按本市(州)要求在網上填報《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國家專項計劃考生報考資格申報表》(以下簡稱《國家專項申報表》,見附件12)或《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考生報考資格申報表》(以下簡稱《地方專項申報表》,見附件13)。申請兼報國家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的,須同時填報《國家專項申報表》和《地方專項申報表》。申報高校專項計劃的考生還須按教育部2020年專項計劃招生工作文件規定的時間登錄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填寫並提交高校專項計劃報名申請。

實施範圍縣的藝術類、體育類考生是否申報以及申報辦法,由縣(市、區)招考機構周知考生。

考生網上申報截止時間為高考報名確認前,在規定時間未進行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三)考生在網上完成申報後,按本市(州)規定的時間確認並列印《國家專項申報表》或《地方專項申報表》,由考生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籤字確認後,持相關印證材料,原則上於高考報名確認時交本人高考報名點。

考生申報後,縣(市、區)教育、公安等相關部門按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報考條件對申報考生報考資格進行審查。

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計劃、深度貧困縣幫扶專項計劃、省級公費師範生和三州民族地區本土生源招錄培養計劃招生實施範圍縣可以參照專項計劃報考條件資格審查辦法,按相應規定的報考條件對本縣考生進行審查。未在戶籍所在縣(市、區)參加高考報名的深度貧困縣考生(如宏志班),擬報考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計劃、深度貧困縣幫扶專項計劃和三州民族地區本土生源招錄培養計劃的,均須由本人在2021年3月4日前自行向戶籍所在縣(市、區)招考機構申報。

以上各類別報考資格審查合格後,市、縣兩級招考機構和中學要賡即按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計劃、深度貧困縣幫扶專項計劃、省級公費師範生和三州民族地區本土生源招錄培養計劃分別進行報考資格合格名單公示,中學要公示到班級。公示無異議,市(州)招考機構分類匯總本地合格考生名單後上報省教育考試院。

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號、畢業學校(即學籍所在學校)和班級、本人戶籍及連續年限、戶籍地城鄉分類屬性(城鎮或農村)、民族。

三、經申報可以享受錄取照顧的考生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和立功受獎的退役軍人,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獲得共青團中央「5A級青年志願者」稱號的考生,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現役軍人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及其他現役軍人子女,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烈士、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英雄模範(含轉制前獲得的相應獎勵)、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和從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的(不含辭職、辭退)消防員,殘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烈士子女,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在自行向規定部門主動申報的同時,還應向高考報名點主動申報,由報名點進行申報公示。各相關部門審核無誤報省教育考試院後,由省教育考試院在門戶網站上對合格考生名單進行資格公示,同時將合格考生名單逐級下發至縣級招考機構和中學,各級各單位分別對本地或本校合格考生名單進行資格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號、畢業學校和班級、享受照顧項目。

四、特殊類型招生考生

(一)保送生

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具備保送生資格的五類考生,由本人向有關部門、所在中學申請,並經有關部門、中學審核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兩周。

公示內容包括保送生的姓名、所在班級、獲獎項目等關鍵信息。

(二)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

高校將入選考生的名單及時書面通知考生所在中學,並將入選考生名單、相應錄取要求及聯繫方式報省教育考試院。考生所在中學、相關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分別在確定或收到入選考生名單後賡即在中學、相關高校網站以及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號、畢業學校和班級、享受照顧項目、入選高校。

五、公示時間

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招考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六、其他

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考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開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話號碼、電子信箱、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有關舉報。

附件:

高考加分審查辦法

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照顧政策按《四川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實施規定》執行。符合政策照顧的考生資格及殘疾考生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審查辦法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間立功受獎的退役軍人的審核程序

(一)在戶口所在縣級招考機構報名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2004年以前個別地方未發證的,持安置地民政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持獲獎證書原件賡即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局登記審核。

(二)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專人審核考生《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或獲獎證書原件,確認無誤後,審核人在其證書複印件(或證明)上籤注「原件已核,屬實」和審核人姓名、審核日期,蓋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公章。

(三)審核完畢,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登記造冊上報市(州)退役軍人事務局覆核,市(州)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經覆核合格的考生名單上報退役軍人事務廳。退役軍人事務廳於2021年4月30日前將核准的名單送省教育考試院。

(四)考生將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驗證籤字並加蓋公章的證書(或證明)複印件交縣級招考機構,待省核准後,縣級招考機構將證書複印件(或證明)裝入考生檔案。

二、烈士子女的加分資格審核程序

參照上述第一條的辦法執行(審核單位為民政部門),但須同時持公安部門出具的子女關係證明,交由縣級招考機構裝入考生檔案。

三、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審核程序

(一)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在高考報名後,持父(或母)獲獎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子女關係證明到縣級招考機構申請。

(二)縣級招考機構指定專人審核考生提供的獲獎證書原件,經審核確認無誤,審核人在其證書複印件上籤注「原件已核,屬實」和審核人姓名、審核日期,蓋縣級招考機構公章。證書複印件和子女關係證明裝入考生紙質檔案。

(三)審核完畢,縣級招考機構將符合照顧條件的考生登記造冊,於2021年4月16日上報市(州)招考機構覆核,市(州)招考機構將經核准考生名單於4月30日前報省教育考試院。

四、經省僑辦、省臺聯審查合格的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名單,由省僑辦、省臺聯於2021年4月30日前送省教育考試院。

五、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現役軍人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及其他現役軍人子女的審核程序

報名後,考生持有關證明或材料﹝其中:退役部隊現役的考生持退役軍人證原件及複印件;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獲獎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因公犧牲軍人子女持因公犧牲軍人通知書或證明書原件及複印件;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持殘疾軍人證原件及複印件;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持軍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寫明其父(母)服役地點屬何類地區和服役年限的證明材料;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持軍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證明材料。軍人子女還須有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子女關係證明﹞送當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其審核程序和時間要求同第三部分第一條。

其他現役軍人子女持本人申請和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子女關係證明送當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其審核程序同第三部分第一條。

六、殘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的審核程序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和司法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參照公安機關實行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人民警察子女教育優待的通知》(司辦通〔2020〕32號)相關規定執行。

七、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的審核程序

按照應急管理部、教育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相關規定執行。

八、獲得共青團中央「5A級青年志願者」稱號的考生審核程序

(一)考生須如實填寫《「5A級青年志願者」資格認定申報表》(見附件11,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兩份,考生持一份《申報表》和相關證書到高考報名所在縣級團委申報。縣級團委確定專人負責審核考生相關證書原件,確認無誤後,在證書複印件上籤注「原件已核,屬實」並籤署審核人姓名、審核日期,加蓋單位公章,然後在考生《申報表》相應位置籤章後,將《申報表》、證書原件和籤字蓋章的複印件退還考生。縣級團委將審核合格的考生《申報表》上報市(州)團委,市(州)團委覆核無誤並籤署意見後,再將合格名單附考生《申報表》上報團省委。團省委於2021年4月30日前將審定的考生名單送報省教育考試院。

(二)考生在向縣級團委申報併合格後,將另一份《申報表》附經團委籤蓋的證書複印件報縣級招考機構,由縣級招考機構進行申報公示。待省教育考試院公示後,縣級招考機構將證書複印件裝入考生檔案。

九、殘疾考生申請提供合理便利審核程序

縣級招考機構受理殘疾考生提出的申請後,應按照省招考委、省殘聯《關於轉發〈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49號)的要求,組織成立由招生考試機構、殘聯、衛生等相關部門專業人員構成的專家組,對申報殘疾考生身份及殘疾情況進行審查和現場確認,結合殘疾考生的殘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請以及本地考試組織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於2021年3月19日前形成書面評估報告,並於3月30日前逐級報送省教育考試院。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縣(市、區)專家組評估意見,形成《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殘疾考生申請結果告知書》(簡稱《告知書》),並於4月16日前通過市縣招考機構逐級送達殘疾考生。對《告知書》內容有異議的殘疾考生可根據《告知書》規定的受理時限,向四川省教育廳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來源:西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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