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薇律師團隊又一起非吸案無罪辯護成功!
——捕前非吸案無罪辯護實例分享
近日,陳曉薇律師團隊辦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當事人被無罪釋放。
陳曉薇律師團隊憑藉專業的法律素養,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積極有效的及時溝通,通過27頁的專業法律意見書,在報捕前的偵查階段成功說服承辦人員,為當事人爭取到了無罪結果。
至此,當事人被無罪釋放,無犯罪汙點,家人得以團聚。
七月底的一天,陳曉薇律師在工作時突然接到了一通電話,正是本案的當事人家屬。電話中,對方非常焦急,稱當事人在家帶孩子時,被警察以涉嫌犯罪帶走,他剛拿到拘留通知書,請陳律師救救當事人。家屬的情緒焦慮、壓力山大。
陳律師先安撫好當事人家屬的情緒,告訴家屬,當事人剛剛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律師的辯護至關重要,及時介入案件是當務之急。情況緊急,陳律師請家屬儘快來律所詳談。
當天下午,家屬就急匆匆地趕到律所,陳曉薇律師團隊進行了接待。通過簡單溝通,我們了解到,當事人一直在某A公司人事部門工作,後來A公司的老闆另外成立了B公司,開展P2P業務。因為B公司人員緊張,老闆派當事人兼職處理B公司的人員招聘、績效考核等人事工作。後B公司就因為資金無法兌付而「暴雷」。
家屬同時也提出了能否找「關係」放人的要求。陳曉薇律師明確告知家屬,我們堅決不會去走「關係」,搞勾兌。這麼做,只能害人害己。我們團隊數十起案件不予逮捕、取保候審、不起訴或者緩刑,均是專業辯護、有效溝通而來,沒有一起案件是靠走關係而來。所謂「找關係」,說的直白點,就是去行賄,是犯罪行為。如果沒有「關係」而號稱有「關係」,則可能構成詐騙,也同樣是犯罪行為。切不可走歪門邪道,害人害己。
當事人家屬聽後,非常認可陳曉薇律師的觀點跟態度。
緊接著,在掌握了本案的基本情況後,陳律師分析認為,當事人根本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客觀上:當事人是A公司的員工,僅根據老闆的安排,借調到B公司幫助從事事務性工作,並不參與非吸犯罪的核心業務,也沒有任何額外的獎金和業務提成;
主觀上:當事人對於B公司的業務並沒有參與,也不明知,並不了解B公司的業務情況,沒有主觀犯罪故意。
因此,從主客觀兩方面來看,當事人均不構成非吸犯罪。
我們建議家屬儘快委託律師介入,向承辦講清楚當事人所做工作。否則,一旦被檢察院批捕,無罪的可能性就會非常小。聽了陳律師專業的分析之後,家屬放棄「找關係」的念頭,當即決定委託我們代理此案。
刑事案件中,所謂的「找關係」不但會給被羈押的當事人帶來刑事風險,更會給家屬帶來刑事風險。
情況1:「找關係」如果真的找到關係了,那麼找關係的人(包括家屬和不規範操作的律師)則可能構成行賄罪。「關係」則是公檢法的同仁,則可能構成受賄罪、枉法裁判罪等。
情況2:「找關係」並沒有真的找或者找不到,那麼家屬可能會被騙,所謂幫忙找關係之人(不規範操作的律師或者其他人員)可能構成詐騙罪。
第二天早6:00,陳律師就奔赴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這也是陳曉薇律師團隊的一貫嚴格要求,必須在接案後第一時間會見到當事人。
經過會見當事人,與其核實公司基本情況、組織架構、任職情況、所做工作、主觀方面以及提審情況等等。經過整整一個上午的會見,陳律師與當事人詳細核實,案情基本與家屬描述一致,陳律師也製作了近10頁的會見筆錄。
此外,陳律師還儘可能安撫驚慌失措的當事人,使當事人看清問題的本質,避免盲目焦慮和不安。當事人的情緒得以平復,這樣也有利於律師與其溝通案情。
了解完全部情況後,我們隨即準備展開辯護工作:
我們的第一步工作就是依據法律規定,及時與承辦警官取得聯繫,並遞交委託手續。
本案案情雖然清晰,但是第一步工作就非常繁瑣。該P2P平臺實為借網際網路中介服務平臺之名的自融平臺,也涉及多家關聯公司。據了解,浦東、閔行、長寧經偵已經分別立案。為了儘快確定承辦人員,我們找到了拘留當事人的派出所電話。撥通後,我們表明了自己的身份,派出所民警告知,當事人的案子由**經偵承辦。
正所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我們查詢到**經偵的電話後,連續撥打了近一天的時間,卻根本不曾撥通。偶爾會有佔線的情況,不難看出,其他同案的辯護人也在焦急地聯繫案件承辦警官。
對於偵查階段的當事人來說,每一天時間都是非常寶貴的,直接決定著案件的初步定性,故偵查階段常有「黃金三十七天」的說法。
遲遲聯繫不到承辦人員,怎麼辦?
第二天上午,在確定**經偵的電話,我們當機立斷,放下手邊的所有工作,驅車穿越大半個上海,直奔**經偵的所在地。
來到**經偵發現,這裡的接待大廳已經被本案的投資人圍得水洩不通。經過漫長的等待,終於輪到了我們。向接待警官遞交了代理材料後,我們終於拿到了承辦警官的電話。
我們當即撥通了承辦警官電話,並爭取到了與承辦面談20分鐘的機會。
溝通過程中,我們將委託手續遞交的同時,將本案的無罪觀點一一進行了闡述。承辦警官也非常耐心地聽取了我們的口頭意見,並表示,他們會去提審,進一步核實相關事實。我們趁機提出,在承辦警官提審後,我們會遞交書面的法律意見書。
至此,第一步辯護工作初步完成,通過面談,我們的大致觀點得以傳達到承辦警官,承辦警官關心的問題,我們也有了全面了解。
律師辯護工作不僅僅在法庭庭審,辯護工作貫穿在接案後的各個階段,散落在各個角落,律師要珍惜每一次與承辦人員通話、面談的機會,將對案件的法律意見「重複」地「灌輸」給承辦人員。
這是心理學中的重複性暗示,可以引起重視的理論。
從**經偵返回後,我們即開始著手撰寫《***不構成犯罪法律意見書》。
一份好的法律意見書應該是在結合案情的基礎上,從事實、法律、情理的角度綜合分析,全面闡述。陳曉薇律師在法律文書撰寫方面有深入研究,並形成了一系列實務課程。我們團隊的任何法律意見書,都必須有目錄,有標題。目錄可以讓承辦一目了然了解律師觀點,標題可以節省承辦閱讀法律意見書的時間。
我們發給了家屬一份詳細的材料清單,要求他把上面能找到的全部材料收集齊全,遞交給律師。如下圖:
整個法律意見書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就本案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我們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進行了剖析,無論是當事人在公司的崗位與從事的工作,還是當事人對公司業務的了解程度來看,當事人從主客觀兩方面都不構成犯罪。
第二部分側重在當事人對本案的態度。我們向公安闡述,當事人到案後對所知的情況均進行了如實、詳盡的說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態度非常好。並且當事人表示願意拿出自己的收入,以彌補投資人損失。
第三部分則闡述了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的負面連鎖反應,及取保候審的現實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當事人被拘留以後,父母經受不住打擊,雙雙病倒,女兒也面臨生活無人照料的境地。這些情況,我們從家屬處取得材料後,如實向承辦警官反映。
歷經7個工作日,反覆修改六稿後,27頁的法律意見書成稿。事不宜遲,當即我們就寄送給了承辦警官。
法律意見書送達後,我們第一時間跟承辦警官取得了聯繫。為了有效溝通,我們再次前往**經偵所在地。
到了**經偵,經過我們詢問接待民警,才得知本案的承辦警官正在出差辦理其他案件,短時間內無法回來!我們計算了時間發現,如果等到警官回來,案件已臨近偵查期結束,有可能會直接報捕!
為了能夠為當事人爭取機會,我們向接待窗口的警官說明了本案的情況以及時間的緊迫性。經過據理力爭、苦苦哀求等等,我們終於說服了窗口的警官,他向承辦警官確認後,告知我們這幾天會安排其他同事暫時接替承辦警官的工作,到時會跟我們聯繫。
第二天,即有一名警官聯繫到了陳律師,表示我們的法律意見書已經收到,我們的辯護意見全部被採納,認為我們的當事人不構成犯罪,要我們聯繫家屬辦理釋放手續。
歷經近一個月的時間,當事人終於獲得了無罪釋放。
本案能為當事人成功爭取無罪釋放,主要有如下幾點原因:
一是陳曉薇團隊律師專業、豐富的執業經驗。團隊憑專業、豐富的執業經驗,把案件做到前面,把控案件的每一環節,始終貫徹「精準化+精細化=有效辯護」的理念。
二是陳曉薇團隊律師鍥而不捨、盡職盡責的辦案態度。為了不錯過為當事人爭取的最好時機,團隊律師多次頂著烈日高溫前往**經偵,最終與本案的兩位警官建立溝通渠道,最終換來如此喜人的結果。
三是陳曉薇律師團隊受人之託重於泰山的執業理念。當事人的委託,是對團隊的認可,也是我們「受人之託,重於泰山」的承諾。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直是我們工作的首要目標。無論何種情況,面對何種阻礙,團隊也會在按照案件的時間節點完成工作。
四是陳曉薇律師團隊不斷超越、追求卓越的自我要求。我們對案件的質量要求非常之高,團隊律師經常加班加點到深夜,甚至通宵。我們的高標準、嚴要求並非來自於當事人,而是我們自己不斷超越自我,精益求精的工作態度。任何一個接收委託的案件,我們都會百分之百盡全力做到極致!
近年來,陳曉薇律師團隊為數十起案件中的當事人爭取到了無罪釋放或取保候審。
同時,陳曉薇律師團隊在羈押必要性審查方面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已成功為數十位已經逮捕的當事人成功申請通過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得以取保候審在外。挽救了一個個即將破碎的家庭。
陳曉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港澳臺法律事務部副主任,長三角刑辯中心副主任。
陳律師先後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刑事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專家庫專家」,被上海市婦聯等授予「上海優秀巾幗女律師」等稱號。
陳律師主攻經濟、金融證券類的刑事辯護以及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業務。執業9年以來,代理了大量涉及經濟、金融證券領域的刑事犯罪,為數十家企業提供專項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服務。陳律師代理的大部分刑事案件均取得了撤銷案件、取保候審、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緩刑的良好辯護效果。
陳律師在律師思維、法律文書撰寫等方面有深入的探索研究,形成了一系列律師實務課程。先後在蘇州大學、上海市相關機關單位兼職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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