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吃宵夜拒絕陌生男摟抱摸臉遭暴打,猥褻打人「仙居第一硬」被行拘13天,不滿警方處理向公安部寫控告信

2020-10-03 華商連線


25歲顧女士認為應以尋釁滋事追究5人的刑事責任

浙江25歲女子宵夜攤上拒絕強行摟抱騷擾,當街遭遇5名男子拳打腳踢,報案後兩名涉案男子被行政拘留13天。

「打我的是5個人,為什麼警方只抓了他們兩個就要結案?」案發兩周天后,仍躺在病床上的顧女士不能接受警方的處理。9月26日,她向華商報記者表示,她已經向公安部、國家信訪局等部門寄送了控告信,要求依法追究猥褻打人男子的刑事責任。


>>>宵夜猥褻

陌生男子摟脖摸臉要求陪吃


今年25歲的顧女士在浙江台州仙居縣做生意,尚未結婚成家。

「他們講是『仙居第一硬』,沒有人敢動。」回憶起15天前吃宵夜的慘痛經歷,她沒有想到打黑除惡的當下,就在縣城城區,有案底的這夥人竟然還如此囂張。

9月11日凌晨3時,結束一天生意後,顧女士和兩位朋友一起到縣城南峰街道美食城宵夜攤吃夜宵。3時19分,陳某和成某等3人也來吃宵夜。其中,陳某和成某均為刑滿釋放人員。


監控視頻顯示陳某有搭肩強行摟抱行為

「他們是鄰桌,他(陳某)就過來坐在我旁邊,突然摟住我的脖子,摸我的臉,頭往我臉上湊,很近距離的,幾乎臉貼臉,還說下流話,讓我陪他吃。」顧女士難以啟齒地表示,陳某對她不僅有肢體上的冒犯,還有言語上的挑逗。

「我就不認識他,就推開他的手臂,說不要摟,他就直接就打我……」


>>>監控視頻

兩男打電話喊同夥毆打女子


華商報記者獲得的當晚監控視頻顯示,3時20分許,坐在顧女士左側的陳某先是把右臂搭在她肩頭,後用右手強行摟住她的脖子,遭到顧女士本能反抗後,隨即惱羞成怒地毆打顧女士。


監控視頻顯示,穿花短褲的成某起身掌摑,還將顧女士摁倒毆打

「我先後被打了4回,前兩兩次是他們倆(陳某和成某)打的,他倆打電話叫了人過來,後面兩次他們5個對我拳打腳踢。」顧女士回憶,陳某用手猛扇她耳光,把她摁在地上,成某(穿花短褲男子)也上前打她耳光。

監控視頻顯示,成某和陳某疑似打電話糾集同夥,顧女士的一位女性朋友一直用身體護住顧女士勸解,但根本拉不住。顧女士被打倒在地後,成某按住她的頸部毆打,其他同夥也拳打腳踢對顧女士實施暴力傷害。

「他們5個大小夥,我都被打暈了,爬起來躲到旁邊的樓梯下,他們還是不放過。後來我叫來我弟,想從後門離開去醫院,陳某和成某把我攔住說不能走,沒等我們反應過來,就把我弟弟的T恤衫也撕爛了,不讓他帶我走。」


>>>傷情未愈

案發15天女子頭臉仍未消腫


顧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我當時被打得暈乎乎地,他們揚言說要把我做掉,要看見一次殺一次。報警後就在派出所民警趕到前一刻,成某還衝上來想再次打我,威脅說要把我做掉,警方一到,他們就跑了。」


案發15天顧女士臉部仍未消腫

案發15天,顧女士被打傷的頭部、臉部仍沒有消腫。「左臉頰後傷痕,有輕微腦震蕩,頭部和臉部都腫起來了。」

顧女士提供的縣人民醫院住院診斷記錄顯示,患者頭部外傷,多次挫傷,受傷時短暫昏迷。顧女士稱,案發一周後,9月18日,辦案民警領著一位法醫到醫院來給她作傷情鑑定,「就拍了照,讓我籤字。」

顧女士的姐姐向華商報記者證實:「9月18日,派出所民警帶一個法醫過來看了一下,還給我打電話,讓我勸她配合檢查,我問案件定性,民警說暫定尋釁滋事。」


>>>還沒查清

警方讓認人籤字怎麼就結案了


9月17日,顧女士接到仙居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辦案民警李警官的電話,通知她前往派出所辨認陳某和成某。


顧女士認為打人者都沒有歸案警方卻急於結案

「李警官拿照片讓我看是不是他們兩個人,是的話就讓我在辨認的名字上面籤字,李警官說反正你也不認識,就把字籤了吧。」

顧女士當時並不知道警方已經結案。「對陳某和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也是在我籤字後警方才給我,連他們倆被行政拘留13天都沒有跟我講,只是給我說另外3個人正在抓,把行政處罰決定書拿回去,如果要賠醫藥費的話,可以去法院起訴他們,就這樣把案子結掉了,人都沒有抓完,我又沒有出院,也沒有給我做傷情鑑定,怎麼就把案子給結了?」

顧女士表示:「我們這桌是3個女的,對方動手的是5個男的,我都不認識他們,打我的是5個人,為什麼只抓了兩個人就要結案?現在案情都沒有查清楚,怎麼就要急著結案?」

9月26日,顧女士的姐姐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視頻裡面他們行動很正常,根本沒有醉酒狀態,不管有沒有喝酒,都不是亂打人的藉口。視頻裡面很清楚,我妹妹推開,叫他不要摟,他一巴掌就下來了,我妹妹跑到後面去打求救電話,他們還追過去攔截,都給她打暈過去了。」


>>>警方回應

已拘3人 2人身份不明正在調查


9月27日,華商報記者聯繫仙居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辦案民警李警官,他否認已經結案,稱案件還在調查。「沒有(結案)啊,還在調查,第一次拘了兩個,第二次拘了一個,還有兩個人身份還沒有明確,我們還在查。」李警官表示,顧女士的傷情鑑定結果還沒有出來,具體的案情他不便透露。

仙居縣警方對陳某和成某作出拘留13天的行政處罰

顧女士提供的蓋有仙居縣公安局紅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警方查明,2020年9月11日3時許,25歲成某與22歲陳某等人在南峰街道美食城路邊吃夜宵,陳某碰到同在吃夜宵的顧女士等人,陳某與顧女士言語不和,成某遂夥同陳某等多人,以掌摑、腳踢等方式毆打顧女士,陳某和成某的行為屬情節較重,決定對兩人行政拘留13日的行政處罰。9月16日,兩人分別在上面籤字,被送縣拘留所執行。

顧女士說:「我看到行政處罰書才知道他倆都有案底,都有前科。」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證,成某屬刑罰執行完畢三年內,對其從重處罰。」

成某在2015年9月,因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個月,2018年11月22日服刑期滿。

陳某在2013年1月,因盜竊被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拘留不執行),2015年9月,因尋釁滋事罪、詐騙罪被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10日結束。


>>>依法維權

寫控告信追究猥褻打人者刑責


此外,顧女士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言語不和」也提出質疑。「我根本就不認識他們,他強行摟抱,還有言語挑逗,根本就沒有言語上的衝突,怎麼就是『言語不和』。」

顧女士的姐姐表示:「視頻很清楚地表明,都沒有時間語言交流,警方行政處罰書為什麼說他們說因為言語不和,他們都不認識,因為什麼事情言語不和?」


顧女士已向公安部寄送反映材料

「他們倆一再威脅說『我是仙居第一硬,仙居沒有人敢動我,以後見到你打一次,給你打死埋掉為止』。」顧女士認為自己不僅遭遇猥褻,生命也受到嚴重威脅,她不能接受警方輕描淡寫的處理。如果從9月16日起執行13天行政拘留處罰,陳某和成某在9月29日就可以走出縣拘留所。

「警方對他們的行政處罰,處理太輕,而且現在還有3個人沒有抓到,我希望能夠追究5人的刑事責任。」顧女士表示,她已經寫了控告信,郵寄給台州市和浙江省公檢機關,還有公安部、國家信訪局等部門。

「請求上級領導責成仙居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對涉嫌尋釁滋事罪的成某、陳某等人追究刑事責任。」顧女士認為,陳某、成某等5人結夥猥褻婦女,尋釁滋事打人,仙居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卻以罰代刑,只對兩人給予行政拘留13日處罰,她要求依法追究5人的刑事責任,責成賠償自己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


顧女士要求追究猥褻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陳某還講他是『仙居第一硬』,沒有人敢動他們的,他們手臂上都有文身。」顧女士表示,陳某和成某都是刑滿釋放人員,卻不思悔改,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猥褻毆打婦女,其行為已涉嫌尋釁滋事罪,且繫纍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而仙居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只對其中2人實施行政拘留的處罰明顯不當。

顧女士姐姐認為:「既然警方定性尋釁滋事,就不能用行政處罰來代替刑事追責。」


>>>律師觀點

短暫摟抱猥褻轉變成暴力洩憤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受害者傷情鑑定還沒出來,辦案警方就草率地將案件定性為行政治安案件,顯然不當,而且同案參與者對受害者實施暴力傷害的尋釁滋事行為,未歸案處理也不符合辦案程序。」

趙良善指出,即使證據確鑿,部分同案犯未歸案情況下,也不是籠統地做簡單結案處理,而應是分別起訴、分別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並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至於涉案是屬於猥褻罪還是尋釁滋事罪,趙良善認為,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例如對他人實施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本案中涉案描述涉及強行摟抱,言語挑逗,後演變為掌摑、腳踢等方式毆打,存在短暫摟抱的猥褻行為,後轉變成暴力洩憤,根據情節屬於猥褻,但是由於後行為導致性質改變,所以暫不符合猥褻罪的構罪標準。」

「但是陳某和成某或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趙良善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293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趙良善認為,陳某和成某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挑逗受害人遭拒後,通過拳打腳踢等暴力方式毆打受害人,導致受害人住院多天。如果經鑑定,受害人構成輕傷的,則該案就不再是簡單的治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

趙良善認為,「應當對陳某和成某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必須經過傷情鑑定,才能明確陳某、成某是否構罪。如果未構成刑事犯罪,則以治安拘留處理並無不妥,反之,則屬於放任犯罪分子。」

趙良善指出,陳某、成某在2015年9月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過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陳某、成某如果此次犯罪構成尋釁滋事罪,而且情節惡劣應當被判有期徒刑的,此時,就符合累犯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華商報記者 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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