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個很重口的案件,忍不住要與大家分享一下,探討其中所蘊含的法律知識,萬一將來遇到了這種事情也可以有個準備。
趙某是一個長年在外打工的年輕小夥子,有幾天突然內心比較躁動,遂在微信上約了一個「失足婦女」,準備釋放一下生活和工作上的壓力。
但是人倒黴的時候,連喝水都會塞牙縫,趙某與「失足婦女」正在商量價格的時候,警察叔叔破門而入,將趙某和失足婦女抓了回去。
本來趙某就在心裡嘀咕,覺得自己太倒黴,人生第一次就這樣被抓進了警察局,隨後,他又震驚了,因為警察告訴他,他約的「失足婦女」是男兒身。
當「失足婦女」的性別是男的時,我們所面對的法律問題也就變得非常有趣了。
一、失足婦女是男兒身,趙某是否構成嫖娼
先說結論:不管失足婦女是不是女兒身,趙某都構成嫖娼。
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從法條規定的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出,法條並沒有限制嫖娼的性別,即只要具備了嫖娼的構成要件就能被行政處罰。
這樣說,可能有人會不服,法律既然沒有規定,憑什麼是男的也會構成賣淫嫖娼。
這可以從整個法律體系來看,法律文字是極為簡練的,不會多一個字也不會少一個字。如果覺得賣淫嫖娼需要限制性別的,一定會在法條中明確作出表示。
這點從強姦罪的法條中,我們就可以看出來。我國刑法第236條就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才構成強姦罪。
這個法條就點明了要婦女才構成此條犯罪。
因此,在大陸地區如果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男人的,也不會構成強姦罪。
另外,我國不承認同性戀,也是因為我國《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法條就限制了結婚只能男女雙方才能完成,什麼時候法條改成兩人雙方完全自願,去掉法條中關於性別的定性,那麼我國的同性戀也就合法了。
從以上的法條規定中可以看出,之所以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提到性別的字眼,是因為立法者默認了不論男女都是有可能構成賣淫的。
反觀趙某的這個案子,趙某約的「失足婦女」是男性的,但並不影響他嫖娼行為的成立。
趙某是悲劇的,他的悲劇在於事前沒有做好充分的調查。
二、「女裝大佬」的這種行為,構成犯罪嗎?
趙某固然是可憐的,但「女裝大佬」這種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人讓人很氣憤,他會不會構成什麼犯罪而受到懲罰呢?
「女裝大佬」的這種行為一般只會構成詐騙而不會構成詐騙罪。
構成詐騙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女裝大佬」實施了欺詐行為。他隱瞞了自己是男人的真相,這個欺詐行為很重要。如果他沒有這個欺騙行為,趙某就根本不會找他。
第二,趙某因為「女裝大佬」的欺騙使得自己陷入了錯誤的認識。趙某對「女裝大佬」的性別產生了錯誤的認識,這個錯誤認識使自己也掉入錯誤的認識之中。
第三,趙某因為「女裝大佬」的欺騙付出了嫖資。儘管在此案中,還在協商價格的過程中就被抓了,但在很多案子中,還是交付了嫖資的。
第四,「女裝大佬」獲得嫖資,趙某失去了財產。
通過這四個條件,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女裝大佬」完全符合詐騙的構成要件。
但為何不構成詐騙罪,因為詐騙罪的構成除了滿足構成要件外,還需要滿足數額的要求。
比如上海市規定,需要詐騙公私財物達到4000元以上才能構成詐騙罪。
趙某作為打工人員,應該也付不起這麼高額的嫖資。
「女裝大佬」的行為一般很難構成詐騙罪,但是如果比較貴,還是有機會構成詐騙罪的。
三、趙某得知被騙之後,一怒之下,強姦「女裝大佬」,構成什麼罪?
假設沒有遇到警察,趙某得知被騙之後,心性大變,改變口味,強姦「女裝大佬」。
關於這種行為,我們上文已經討論過了是不構成強姦罪的。
但是趙某的這種行為在實務中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需要被判刑。
其實強制猥褻男人可以構成強制猥褻罪是在2014年之後才修改的,本來強制猥褻罪和強姦罪一樣只是用來保護婦女利益的,但是後面立法者一想,男人的利益也需要保護,因此就修改了強制猥褻罪,去掉了性別要求,讓它也承擔起保護男人的重任。
除此之外,趙某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趙某在用強的過程中,如果在某一些方面用力過猛導致「女裝大佬」受傷,當然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嫖娼遇到「女裝大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