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教育局,直屬學校,師大附中、師大附屬學校,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發展局:
呼市2020年中考成績公布之後,部分學校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一些違規宣傳、違規招生的行為,對我市招生秩序產生了不良影響。現就進一步規範我市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提出如下要求,請嚴格遵照執行。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高中招生工作關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做好招生入學工作,深入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是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堅持立德樹人的鮮明導向,大力促進教育公平的一項具體體現。各地各校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規則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細化責任分工,守紀律,講規矩,嚴格執行並認真落實各項招生政策,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
二、嚴格規範招生行為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國家法律,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關於嚴格規範中小學校招生入學管理工作的通知》(內教發〔2019〕6號)、《關於做好2020年中考招生有關工作的通知》(內教基函〔2020〕14號)、《呼和浩特市教育局關於2020年高中階段招生工作的通知》(呼教辦字〔2020〕5號)要求,嚴格落實教育部&34;,確保考試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實施。
(二)嚴禁違規招生宣傳。各高中學校一律嚴禁在初中學校或學生家中進行招生宣傳,嚴禁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公布或宣傳本校高考成績或高考名次等,嚴禁進行虛假宣傳、誇大宣傳。
(三)嚴禁擅自提前招生。各高中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中)要嚴格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和規定時間招生。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自主招生需提前進行專業測試和面試的相關高中學校,須按程序將自主招生方案報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四)嚴禁超範圍、超計劃招生。嚴格執行《呼和浩特市教育局關於2020年高中階段招生工作的通知》(呼教辦字〔2020〕5號)規定的招生範圍,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旗縣高中不得跨旗縣招生,未經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普通高中不得跨盟市招生。各普通高中一律不得錄取在市屬旗縣參加統一中考的考生、未參加我市中考和最低控制線以下的學生。
(五)嚴禁以不正當手段招生。不得以減免學雜費、補助生活費、獎勵考試成績排名靠前學生等不正當手段招生;不得採取宴請或獎勵初中學校領導、班主任、老師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招生;不得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學校(包括職業學校)錄取的學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招生學校介紹生源和組織報名;嚴禁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混合招生、混合編班。
(六)嚴禁幹涉學生填報志願 考生志願一律由考生本人與家長商議確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借指導或填報志願等行為收取費用。學校要正確引導考生填報志願,並為考生提供填報志願的場所。
(七)嚴禁亂收費。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學費和其他規定的費用,嚴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擇校費、分班費等。嚴禁任何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鈎的&34;。
(八)嚴格規範學籍管理。凡是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予高中學籍註冊。沒有取得高中學籍的學生,不能作為在籍生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不能作為應屆畢業生參加高考,不予核發高中畢業證。嚴禁&34;、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現象發生,不得為違規跨區域招收的學生和違規轉學學生辦理學籍轉接。嚴禁同時或者交叉註冊普通高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34;。
(九)嚴格規範&34;管理。未經審批的&34;&34;&34;等&34;和沒有單獨制定實施差異化教學方案等以&34;名義亂收費的一律不準招生。經過審批且符合要求的&34;招生錄取分數不得低於我市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數線,學生入學和就讀期間不得轉入普通班級。
三、完善工作制度,嚴懲違規行為 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按照&34;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各地要加強對所屬高中學校規範招生工作的管理,堅持教育在先、告知在先、預防在先,對有違規苗頭的學校要及時查處,堅決糾正;對於違規招生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批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減少下一年度招生計劃、停止當年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對教育行政部門、招生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