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武漢開往大冶的動車上,一個大行李箱從行李架上跌落,將坐在正下方的男乘客砸得頭破血流。1月6日,在武漢工作的夏先生稱,坐趟動車卻遭此橫禍,真是鬱悶。
夏先生介紹,5日下午2時55分,他從武漢火車站乘坐一輛D3265次動車,準備前往大冶辦事。列車出發約半小時後,當列車快要行駛至黃石北站時,夏先生的頭部突然被一個重物砸中,他一下子被砸懵了。回過神後,他發現砸中自己的是一個放在頭頂行李架上的大行李箱。他感覺到頭部很痛,一摸才發現頭頂正不停的流血。
列車員隨後趕到現場,並通過廣播在乘客當中尋找醫生。很快,一名女醫生趕來,為夏先生進行了初步的包紮處理。列車員隨即聯繫了黃石北站的工作人員,列車停靠黃石北站時,夏先生被急救車送往黃石中心醫院救治,行李箱的主人也下車陪同去醫院。在黃石中心醫院,醫生檢查發現夏先生的頭部被砸破,一小塊頭皮被砸掉,醫生為其進行縫針。
夏先生稱,他在黃石中心醫院治療已花去1700元,行李箱主人共賠付了2200元,只剩下500元。5日晚,他回到武漢後,想到自己受傷會耽誤工作,後期還需治療費用,便讓妻子電話聯繫D3265次的列車長,詢問是否能向鐵路部門索賠。對方卻稱她不懂法,還說因為夏先生沒有購買意外保險,所以不能獲得賠償。
6日,記者電話聯繫上D3265次的當班列車長黃女士。黃女士表示該趟列車屬於福州鐵路局,夏先生被砸傷的情況屬實,她們當時按照相關規章流程進行了應急處理。對於鐵路部門是否會對夏先生的受傷進行賠償問題,黃女士稱自己無法回答此事。黃女士還稱,自己沒有對夏先生和家人說過不文明的言語。
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吳正平律師認為,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
鐵路旅客運送期間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旅客人身損害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有過錯的,應當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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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乘坐火車過程中被頭頂上的行李箱砸得頭破血流,這顯然屬於小概率事件。不過,全國鐵路運輸一年發送十幾億人次的旅客,從絕對數量上來看,這樣的意外情況也不會少,所以還是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避免、積極善後,讓旅客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上述事件中,導致夏先生受傷的行李箱主人積極對夏先生進行了賠償,但夏先生向動車方面提出的賠償要求遭到了拒絕,理由是他沒有購買意外保險,不能獲得賠償。從2013年1月1日起,按照最新規定,火車票中包含的票價2%的保險費用被剔除,「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不再需要強制購買,而是允許旅客自行選擇。所以從保險賠償的角度來看,受傷的乘客如果沒有事前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確實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鐵路公司一定沒有責任,而是要從具體的事實出發來釐清責任,最終判定是否需要賠償。2010年3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鐵路旅客運送期間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旅客人身損害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有過錯的,應當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根據這個規定,鐵路公司要不要賠償,關鍵還是看有沒有責任,如果自身有責任,即便旅客沒有購買意外傷害保險,鐵路公司該賠償的還是要賠償。舉個例子說,如果有旅客在放置自己行李箱的時候不規範,或者是在取行李箱的時候失手掉下來,砸到了坐在下邊的乘客,那麼自然由行李箱的主人來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行李箱的主人規範放置了行李,然後由於列車顛簸或急剎車造成行李箱掉落砸傷旅客,鐵路公司豈能沒有責任?
鐵路企業應當加強列車內部安全設計控制,強化車廂巡視和安全維護,不斷提高旅客乘車安全係數,一旦發生意外,應該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積極主動妥善處理,最大限度保障旅客權益。
來源:綜合武漢晚報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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