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廳近日印發《湖北省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驗收手冊》。詳情如下:
關於做好全省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驗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局,武漢市水務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為進一步規範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驗收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全省6月底全面完成驗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印發《湖北省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驗收手冊》
省廳根據《湖北省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驗收暫行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湖北省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驗收手冊》(見附件),請各地遵照執行。嚴格落實縣級自查自評估、市級核查驗收、省級覆核驗收工作流程,並按要求在省級信息平臺「工作驗收」專欄中,上傳申請驗收相關資料(要求蓋章的資料須上傳蓋章後的掃描件)。
二、建立和完善接戶管網建設臺帳
各縣(市、區)申請工作驗收前,根據接戶管網建設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接戶管網建設臺帳,臺帳包括應接戶數、已接戶數、未接戶數等相關信息,並將未接戶數通過鄉鎮生活汙水處理APP「新增記錄」專欄錄入,及時更新省級信息平臺相關數據。省廳將定期通報各地接戶管網工作進展情況。
三、進一步做好存量管網排查改造工作
《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生活汙水存量管網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列明有存量管網排查改造任務的縣(市、區),申請驗收前須單獨提交存量管網排查改造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存量管網現狀、經排查評估後是否繼續使用的依據、改造方式等。未列明的縣(市、區)由市州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做好汙水處理廠在線監控視頻上傳
各縣(市、區)建有鄉鎮生活汙水處理廠的,須將廠區的生物處理單元、監控室等監控視頻上傳至省級信息平臺,便於各級實時掌握汙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在5月31日前完成上傳工作。
附件:湖北省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驗收手冊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驗收手冊
為指導各地開展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驗收,根據《湖北省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驗收暫行辦法》(鄂建辦〔2019〕200號),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手冊。
一、工作驗收依據
《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17〕6號);
《湖北省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指南》(鄂建文〔2017〕21號);
《關於印發<湖北省鄉鎮生活汙水治理ppp項目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鄂建文〔2017〕57號);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鄉鎮生活汙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19號);
《湖北省鄉鎮生活汙水治理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鄂財建發〔2019〕199號);
《湖北省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驗收暫行辦法》(鄂建辦〔2019〕200號)。
二、工作驗收對象
全省有建制鄉鎮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任務的縣(市、區)。
三、工作驗收組織形式
省住建廳、省生態環境廳組成聯合驗收工作組(以下簡稱驗收工作組),開展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驗收,同步開展工作考核評分、政策執行情況及後期運營風險評估。
四、申請工作驗收的基本條件
達到以下條件的縣(市、區)方能申請工作驗收。對於管網接入城市汙水廠或其它汙水廠的建制鄉鎮,只考核涉及管網方面的指標。城市市政管網覆蓋的建制鄉鎮,參與工作驗收,但不參與評分。
(一)完成工程建設
包括汙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含主支管網與接戶管網、提升泵站等)、在線監測設備、自動控制設施、汙泥處理設施等在內的汙水收集與處理設施,按照投資計劃、實施方案和工程設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設,並投入運行。
(二)技術指標合格
滿足以下8項指標要求:
1.汙水管網普及率大於90%,以縣域計,取鄉鎮平均值;
鄉鎮生活汙水管網普及率(%)=已納入生活汙水收集系統的家庭戶數(戶)/該鄉鎮建成區總戶數(戶)*100%
該指標以省級信息平臺數據為準。
2.汙水收集率大於80%,以縣域計,取鄉鎮平均值;
生活汙水收集率(%)=進廠汙水量(m3/d)/該鄉鎮產生的汙水總量(m3/d)*100%;
進廠汙水量取省級信息平臺中日均進水流量,進廠汙水量(m3/d)=日均進水流量(L/s)×3.6×24。
鄉鎮產生的汙水總量(m3/d)=鄉鎮建成區常住人口(人)*綜合生活用水定額(L/cap·d)*折汙係數0.8*其它水量係數1.2/1000;
綜合生活用水定額以批覆的初步設計文本中取值為準,各地上報工作驗收申請時,需單獨列明。
3.汙水處理率大於75%,以縣域計,取鄉鎮平均值;
汙水處理率(%)=出廠汙水量(m3/d)/該鄉鎮產生的汙水總量(m3/d)*100%;
出廠汙水量取省級信息平臺中日均出水流量,出廠汙水量(m3/d)=日均出水流量(L/s)×3.6×24。
4.汙水廠負荷率大於60%,以縣域計,取鄉鎮平均值;
汙水廠負荷率(%)=實際處理汙水量(m3/d)/汙水廠設計規模(m3/d)*100%;
汙水廠負荷率取核算期30天內各汙水廠日平均負荷率;實際處理汙水量=出廠汙水量。
以下兩種情況需提供說明:①開展全省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三年行動前建成的汙水廠,前期建設規模偏大,進行改造後正常運營的,提供專家論證及相關批覆文件,以改造完成後的規模計算負荷率;②三年行動中建設的汙水廠,按遠期規模一次性建成並投入運營的,提供汙水廠近遠期建設依據和汙水廠分組運行記錄,按近期規模計算負荷率。
5.出廠水質綜合達標率大於80%,本指標以單個汙水廠計;
出廠水質考核5個水質指標:COD、氨氮(NH3-N)、總氮(TN)、總磷(TP)、PH。出廠水質綜合達標率按核算期內5項指標全合格的天數(天)/核算期總天數*100%計算。
以省級信息平臺數據為準,無數據、數據為0或數據明顯異常的視為不合格。各項指標按不低於《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中一級A標準執行,不同排放標準摘錄部分主要指標,列於表B.6;
6.汙水廠穩定運行率大於90%,以縣域計,考核鄉鎮總體情況;
汙水廠負荷率≥60%的鄉鎮生活汙水處理廠認定為穩定運行;
7.汙泥規範化處理處置率大於80%,以縣域計,考核鄉鎮總體情況;
汙泥規範化處理處置率(%)=縣域內規範處理處置汙泥的鄉鎮汙水廠數量(座)/縣域內已建成的鄉鎮汙水廠數量(座)*100%;
各市州上報工作驗收申請時,需提供縣域內各汙水廠汙泥規範化處理處置方式和去向等情況的說明。各鄉鎮汙水廠汙泥處理處置情況需及時錄入省級信息平臺。
8.核算期30天內日均進水COD大於100mg/L的天數超過80%。水產養殖、溫泉洗浴等特殊地區進水COD不滿足的(非工業廢水),可考核進水TP,滿足核算期內日均進水TP大於3.5mg/L的天數超過80%;申請考核進水TP的,需加裝在線監測設施並正常上傳,以監測數據為依據。本指標以單個汙水廠計,縣域內80%的汙水廠需達標。
關於建制鄉鎮建成區常住人口、戶數的調整,在汙水廠負荷率達到60%、核算期內進水COD濃度大於100mg/L的天數超過80%的前提下,建制鄉鎮建成區實際常住人口、戶數與住建部統計年報數據差距超過30%的,以縣級公安部門出具的、經縣級政府蓋章確認的鄉鎮建成區常住人口、戶數數據為準;差距不超過30%的,仍以住建部統計年報數據為準。
五、工作驗收程序
(一)縣(市、區)自查自評估
縣(市、區)在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有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五方責任主體籤字蓋章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環保竣工驗收(有通過環保竣工驗收的專家意見)後,且滿足上述申請工作驗收基本條件的,經縣級責任部門自查自評估,認為已完成工作目標的,經地方政府書面同意後,在省級信息平臺「工作驗收」專欄中填報申請信息,向市州責任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附自查自評估報告(模板見附件1)。
(二)市州核查驗收
市州收到縣級申請驗收後,立即組織鄉鎮全覆蓋核查驗收,核查驗收內容及要求不得低於本手冊。通過核查驗收的,在省級信息平臺「工作驗收」專欄中提交省級工作驗收申請,並附市州工作驗收核查報告(模板見附件2)。
(三)省級覆核驗收
省住建廳收到市州申請後,聯合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州提交的驗收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對達到工作驗收條件的縣(市、區),組織開展現場工作驗收,出具工作驗收報告(模板見附件3)。對已完成工作目標的縣(市、區)提出工作建議,對未完成工作目標的縣(市、區)出具整改意見並限期整改。
(四)報送省政府
省住建廳、省生態環境廳將不定期在相關媒體公布已完成工作目標的縣(市、區),接受社會監督;工作驗收完成後,向省政府報送工作情況。
六、工作驗收方式及內容
採取現場核查、查閱資料、召開現場反饋會的形式開展工作驗收。現場核查和查閱資料對照《鄉鎮生活汙水治理工作驗收和2020年度抽查考核評分表》(見附件4)進行評分。
(一)現場核查
每個縣(市、區)隨機抽取2個鄉鎮現場核查汙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包括主支管網、接戶管網和提升泵站等)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核查要點進行評分。核查要點如下:
1.工程建設完成情況;
2.汙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情況;
3.在線監測設備和數據;
4.汙水處理設施實際運行效果;
5.汙泥處理處置情況;
6.管網建設及運營維護情況。
(二)查閱資料
核查政策落實、信息公開和報送、工程檔案資料整理及長效機制建立情況等,根據核查情況評估運營風險,對相關內容進行評分。
1.彙編材料
以縣(市、區)為單位,將每個鄉鎮以下材料進行匯總,列明目錄,裝訂成冊。相關材料內容不可變動順序,也不可漏項。
(1)政策落實情況。包括組織領導與工作推動情況,是否嚴格落實省政府要求,是否做到縣域整體推進、廠網一體、建管一體等。
(2)項目建設完成情況。
①投資規模及建設運營模式。包括建設運營模式、建設和運營公司名稱、資金籌措及構成(政府與社會資本方資金籌措、計劃出資與實際到位情況)、投資計劃與完成情況(將汙水廠、主支管網、接戶管網各項投資計劃與完成情況分開表述)。
②汙水處理廠建設規模。包括縣域總規模、各鄉鎮規模。建設規模以省級信息平臺數據為準,與可研批覆、PPP合同、設計文件、施工圖或實際規模有出入的,需進行說明,並由縣(市、區)政府書面批准。
③配套管網新建、改造建設規模。主支管網總規模以省級信息平臺數據為準,相關數據填入省級信息平臺「工作驗收」專欄中,管網建設規模需與竣工圖一致。省廳在前期相關存量管網排查文件中列明的縣(市、區),須單獨提交存量管網排查改造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存量管網現狀、經排查評估後是否繼續使用的依據、改造方式等,未列明的由市州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技術指標達標情況。以核算期30天內省級信息平臺中「工作驗收」專欄的數據為準。
(4)工程質量控制措施與做法。包括工程建設過程中採取的措施、主支管網完成後為提高汙水廠運行質量開展的排查工作與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存量管網排查和整改相關記錄)等。
(5)工作亮點與特色。
(6)工作成效。包括群眾反映、典型事例、環境變化與效益等。
(7)長效機制建立情況。包括合同水價、成本分析、預算安排、運營維護管理考核辦法(PPP與非PPP項目均需提供)、汙水處理費徵收、穩定達標運行措施及對應文件出處等。
(8)問題與建議。
(9)附圖:
①鄉鎮汙水主支管網設計圖(上)與實際建設圖(下)對比(須註明鄉鎮名稱),其中管網設計圖為施工圖設計的總平面圖,實際建設圖從省級信息平臺中截取,兩圖須按上下形式拼接成A4大小。
②鄉鎮汙水主支管網三維地球疊加影像,在省級信息平臺中截取,主要評估汙水管網在建成區布局的科學合理性。
③鄉鎮汙水廠環境圖,包括汙水處理廠大門環境圖(上)與鳥瞰圖(下)照片,兩圖須按上下拼接成A4大小,同時分別上傳至省級信息平臺「工作驗收」專欄。照片須在天氣良好時拍攝,注意提高像素,以便於清晰印刷。大門環境圖應在大門外一定距離拍攝,居中顯示該鄉鎮汙水處理廠名稱。
2.現場備查材料
包括以下內容,須將各原件分別整理成冊,留存地方備查,作為驗收佐證材料。相關資料需在省級信息平臺及時、完整、準確錄入。
(1)前期工作材料。包括工作方案、可研報告、土地手續文件與規劃、環評、排汙許可證(或排汙口論證)、水保、地災、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文件及批覆。因當地行政審批要求無需開展相關工作的,需提交情況說明。
(2)PPP材料。包括兩評估、一方案、社會資本方招標文件、PPP合同等文件及批覆。少數未採取PPP模式的,須做出說明並提供建設、運營合同、建設和運營單位招標文件。
(3)工程設計文件。包括汙水廠和各級管網經批覆的初步設計、經圖審的施工圖設計等。
(4)工程建設檔案。按相關技術規範與要求準備,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圖、竣工圖、施工日誌、監理日誌、旁站記錄、隱蔽工程、管道閉水試驗、滿水試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環保竣工驗收報告等。
(5)存量管網排查報告與改造記錄。
(6)接戶管網臺帳。包括應接戶數、已接戶數、未接戶數等相關信息,並將未接戶數通過鄉鎮生活汙水處理APP「新增記錄」專欄錄入,及時更新省級信息平臺相關數據。接戶管網臺帳參照《關於加強鄉鎮生活汙水接戶管網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辦〔2019〕79號)要求準備。
(7)運營維護情況說明。組織工作驗收日前30天,通水調試情況,每日進、出廠汙水量,汙泥處理處置方式、處理量等情況說明。
(8)《汙水處理設施運行手冊》,包含日常管理制度(水質檢驗制度、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化驗室管理制度)和技術、安全操作規程等,如果不包含,需單獨提供。日常運營維護臺帳、汙泥處理處置臺帳、進出水水質人工檢測記錄、汙水廠運維管理方案、安全生產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鄉鎮生活汙水收集管網安全運行及維護方案。該項資料可留存汙水處理廠備查。
(三)召開現場反饋會
驗收工作組反饋現場覆核情況,提出下步工作建議或整改意見。
市州、縣(市、區)可參考本手冊開展相關工作。
編輯: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