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胡志挺
2019-07-11 19:44 來源:澎湃新聞
逾期貸款還清5年後徵信記錄仍顯示,貸款人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貸款銀行告上法庭。雖然銀行喊冤,稱自己不具有刪除信用信息的資格,但法院最終判銀行敗訴。銀行申請再審,再遭法院駁回。
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2日披露的一則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顯示,長沙農村商業銀行(下稱長沙農商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駁回其再審申請。
這一事件要追溯到2008年3月,長沙雨花農村合作銀行(2016年,雨花農合行等銀行合併組建長沙農商行,其債權債務均由後者承接)向原告何某發放貸款130000元。何某於2011年1月將該筆貸款全部還清。2016年,何某向其他銀行申請貸款時,被告知個人徵信仍存在上述記錄,個人信用存在疑問,無法獲取貸款。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不良貸款還清後超過五年應該予以刪除。何某認為,上述情況給其名譽造成巨大損害,經濟活動造成了巨大損失。
在提出書面異議無果後,何某將長沙農商行告上法庭,要求長沙農商行立即刪除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有關原告何某於2008年3月27日在該銀行處貸款13萬元的信息記錄,並要求賠償損失2萬元,以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對於何某的請求,長沙農商行在一審中也表示委屈。該銀行辯稱,其向徵信機構提供的信息真實,不屬於不良信息,徵信中心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與實際情況一致,信用報告記錄信息不屬於不良信息。與此同時,該銀行不具有刪除信用信息的資格,不負有刪除爭議信息的義務,未侵犯原告權益。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何某提交的查詢時間為2013年8月15日個人信用報告中載明,共有6筆貸款發生過逾期,其中包括「2008年3月27日長沙雨花農村合作銀行發放的130000元(人民幣)其他貸款,2011年1月已結清,最近5年內有10個月處於逾期狀態,其中7個月逾期超過90天。」
在2016年2月之後,也就是上述貸款還清超過5年後,何某查詢的四次徵信報告中,仍顯示了該筆貸款的信息,帳戶狀態顯示為「結清」。按照相關規定,這一信息則應該被刪除。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認為,信貸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是構成個人信用信息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原告個人信用報告信貸交易信息中的涉案130000元貸款記錄即使沒有顯示「逾期」字樣,客觀上也會使專業的金融機構及相關查詢機構在審查原告的個人信用時產生質疑,認為原告的信用能力下降,在銀行信用評價市場上會一定程度影響對原告的信用評級。故對被告辯稱原告的上述130000元貸款記錄不屬於不良信息不應刪除的辯稱,本院不予支持。
針對長沙農商行指出的不具有刪除信用信息的資格,不負有刪除爭議信息的義務,法院認為,涉案的此筆貸款記錄的形成系貸款行向徵信中心報送原告的逾期貸款信息所致,長沙農商行亦有義務協助原告在客觀情況已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向徵信中心報送、提供相關數據以便徵信中心及時刪除信息。
最終,2018年4月19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限被告長沙農商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向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提供、報送2008年3月27日長沙雨花農村合作銀行發放的130000元貸款已清償的相關數據資料,協助刪除原告個人信用報告中記載的該筆貸款記錄。
長沙農商行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並提供了2019年3月25日湖南星沙農村商業銀行向徵信系統重新報送的原審判決中提及的何某的三筆貸款信息。長沙農商行稱,上述信息現已展示且應展示在何某的個人信用報告中;該三筆貸款與原審判決所涉貸款的情形類似,適用的法律法規也相同。
不過,長沙中院認為,該新證據系原審判決約一年後才發生的新的事實,故不能認定為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新的證據,最終駁回其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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