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不合格致藥廠被處罰 供應商賠償335萬-中國法院網

2020-12-22 中國法院網

原材料不合格致藥廠被處罰

藥廠訴原材料供應商獲賠335萬餘元

2018-03-28 09:31:09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周瑞平 湯峻崎

  製藥公司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原料生產藥品,被行政管理部門定性為生產銷售劣藥、假藥,被處以沒收違法藥品和違法所得並罰款。製藥公司認為是原材料供應商提供不合格原料導致自己被行政處罰。近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依法應就提供缺陷原材料承擔原告遭受行政處罰的損失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35萬餘元。

  蕪湖綠葉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葉製藥)是一家藥品生產製造企業,生產銷售「元之通」牌銀杏葉膠囊,該藥品所需原料「銀杏葉提取物」均為外購。徐州技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源製藥)系「銀杏葉提取物」的供應廠家。2014年1月2日,雙方籤訂了一份《質量保證協議(原輔料)》,協議約定技源製藥提供的銀杏葉提取物必須保證按照《中國藥典2010年版一部》所載要求作為質量標準組織生產,提取物必須為「純天然提取物」;約定假如原料因質量問題造成綠葉製藥損失的,均由技源製藥負責。

  2015年5月22日,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處在對技源藥業生產的「中藥提取物專項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在銀杏葉提取物生產工藝流程中,存在改變提取工藝情況等行為,並同時發現了生產工藝中存在的問題。技源製藥於2015年5月28日向綠葉製藥發函,要求召回其供應的所有批次「銀杏葉提取物」。

  2016年1月29日,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針對抽檢發現的綠葉製藥生產「銀杏葉膠囊」藥品為不合格產品,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後,綠葉製藥繳納了全部罰沒款。

  綠葉製藥認為技源製藥作為產品的生產者,明知其產品存在缺陷而仍然向其供應,是導致其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本原因。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綠葉製藥訴至蕪湖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技源製藥賠償因其供應的產品缺陷,導致綠葉藥業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處以行政處罰造成的罰沒款經濟損失合計335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技源製藥提供的銀杏葉提取物根據國家標準要求以及補充檢驗方法,檢測出相關質量不符合要求,依法應屬於法律規定的產品存在缺陷的情形,其產品被定性為假藥或劣藥。綠葉製藥受到的行政處罰系被告技源製藥供應部分的產品存在缺陷問題所致,故被告依法應就所提供的銀杏葉提取物的缺陷問題承擔原告遭受行政處罰的損失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被告徐州技源藥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蕪湖綠葉製藥有限公司各項經濟損失335萬餘元。

  技源製藥不服一審判決,向蕪湖中院提起上訴。

  蕪湖中院審理認為,技源製藥的製作工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記載的工藝不符。技源製藥供應給綠葉製藥相應批次的銀杏葉提取物作為原料生產的銀杏葉膠囊也被食藥監管部門抽檢結果認定為劣藥和假藥所證實。一審法院判決技源製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辦案法官萬洪說,食品、藥品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歷來是行政機關、審判機關關注的重點。原告作為成品藥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了被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原材料因而導致其產品不合格並遭到行政機關的嚴厲處罰,對於這樣的處罰結果原告主觀上並無過錯,完全是被告的缺陷原材料導致。從一定意義上說,原告也是缺陷產品的直接受害者。該案在查明相關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真正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承擔巨額賠償責任,說明不論是生產消費者直接使用的成品的生產者,還是生產消費者不直接使用的原材料企業,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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