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劉志偉等2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2020-10-31 日照圈



10月29日,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分別對劉志偉、陳維良等2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張學文等3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決結果如下……



01

日照劉志偉等2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該案系由省掃黑辦掛牌督辦


10月29日,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對劉志偉、陳維良等2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該案系由省掃黑辦掛牌督辦,全案27名被告人共涉及8個罪名、67起犯罪事實,具有較大社會影響。


劉志偉等人犯罪事實如下


1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被告人劉志偉籠絡社會閒散人員在日照市嵐山區、東港區、莒縣高利放貸,暴力或「軟暴力」催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劉志偉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張明暉、崔曉、陳維良、劉鯤鵬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

2016年,被告人陳維良退出劉志偉集團,並拉攏劉星雨、吳昀樓、蒲文棟等人形成新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上述兩個犯罪集團在高利放貸過程中,通過事先隱瞞違約金等重要條款、製造虛假給付銀行流水、肆意罰款等方式,向被害人收取違約金、強行佔有被害人財產,並通過毆打等暴力手段,以及噴漆、喊喇叭、拉橫幅等「軟暴力」方式,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詐騙、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敲詐勒索、詐騙等罪行累累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志偉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或詐騙他人財物,為索取高利貸債務,實施隨意毆打他人、任意佔用他人財物、恐嚇他人等行為,應分別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定罪處罰,劉志偉、陳維良分別組織、領導惡勢力犯罪集團,系首要分子,應按照各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院判決如下


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職務侵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六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劉志偉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三萬元。對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對部分被告人依法並處罰金。


02

日照張學文等3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張學文等3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公開宣判


10月29日,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張學文等3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公開宣判。


張學文等人犯罪事實如下


1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張學文為獲取非法利益, 通過網絡購買公民個人信息9千餘條,並收買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組織、僱傭被告人侯欣嶽、李怡,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擅自通過網絡對外高利放貸。張學文、侯欣嶽使用非法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大量撥打電話的方式尋找借款人,並通過網絡籤訂借款合同、發放貸款,李怡負責通過撥打電話、群發簡訊滋擾借款人通訊錄中的親友、PS借款人裸照等威脅手段催收借款,並索要高額利息、逾期費、催收費。

2

三被告人分工明確,先後有組織地以遠遠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向社會不特定對象162人發放高利貸款290餘次,涉案金額81萬餘元,非法獲利27萬餘元。在非法高利放貸過程中,實施敲詐勒索行為22起,敲詐所得19萬餘元,形成以張學文為首要分子,以侯欣嶽、李怡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如下


法院依法對首犯張學文,以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收買信用卡信息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九萬元。對其他同案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來源於: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開發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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