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2020-12-20 大河網

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日記本」

記錄著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



雖說每個人都有發朋友圈的權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並不是什麼東西都能往朋友圈裡發


有男子在朋友圈罵人 

 被罰1000元 


最近,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


事情還要從今年1月份說起……


重慶的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

今年1月28日晚

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言論

稱柳某:


「破壞了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

「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真是給你****代都蒙羞!」

「哪個都沒屏蔽,隨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讓人說!」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



嗯,這還沒完……


1月30日

皮某又在其個人帳號朋友圈中

發表相關文字並配圖



當天,柳某委託律師向皮某發出律師函

要求皮某刪除針對柳某的所有不當言論

並在微信平臺公開發布道歉信息


皮某收到律師函後

刪除了1月28日的朋友圈內容

但雙方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未達成一致意見

因此,柳某訴至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經審理認為:

皮某出於個人情緒和主觀推斷,擅自在微信平臺上公開發布柳某照片,並配上關於柳某隱私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導致柳某名譽受到損害。皮某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皮某發表言論的範圍僅限個人朋友圈,且及時刪除1月28日的評論,對柳某名譽的影響力有限。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及造成的後果,法院判決皮某立即刪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發布針對柳某的不當言論並於判決生效後3日內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


這起名譽侵權案件引發不少網友關注

#發朋友圈謾罵構成名譽侵權#

還一度登上了微博熱搜榜


話說回來

「身兼數職」的微信朋友圈

有時候還要充當人們的「出氣筒」

那麼朋友圈發布的言論

達到何種程度

構成侵犯名譽權呢?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言辭,並為第三人知悉,包括:


◆  (1)以語言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比如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


◆  (2)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


◆  (3)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其次,從主觀過錯方面來看,行為人存在實際惡意,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再者,受害者應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為人指名道姓,還是指桑罵槐,只要在特定的環境和條件下,能夠確定被侵害對象,同樣構成侵害名譽權。


最後,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靈遭受創傷,尤其是公眾對其社會評價降低,帶來的不良影響。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發布不實消息

哪怕指桑罵槐,若能對應當事人

造成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依然構成侵犯名譽權

受害人有權訴請法院

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簡單來說

你可以發朋友圈 

 但罵人就不對了 


其實,朋友圈也有「注意事項」

除了謾罵之外,謠言也一定不能發!


在不掌握真實情況前,一定不可盲目散布、轉發謠言。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故意傳播、散布謠言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所以,以後發朋友圈

可別再任性了

請三思而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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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發朋友圈、換頭像,就會被商場罰款。」連日來,鄭州超繼運動100經三路店部分員工向大河報反映,他們被商場強迫將裡面的促銷活動內容發朋友圈,所有員工必須更換指定微信頭像,統一使用製作的促銷海報,侵犯了他們隱私權,希望大河報關注此事。不發朋友圈會被商場罰款10月9日上午,大河報記者來到了位於農業路和經三路交叉口附近的超繼運動100經三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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