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深府辦函〔2019〕259號)工作部署,推動和保障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市人力資源局、財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2020年8月3日
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深府辦函〔2019〕259號)工作部署,保障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帳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9〕117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1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4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培訓補貼項目包括:
(一)個人自學或自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後,按規定申請的勞動者技能提升培訓補貼。
(二)企業免費組織員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後,按規定申請的培訓補貼,具體包括:企業員工技能提升培訓補貼、企業員工崗前培訓補貼和「以工代訓」補貼。
(三)考核機構完成專項職業能力考核任務後,按規定申請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
(四)機構免費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後,按規定申請的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證書是指《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以下簡稱《補貼目錄》)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國家授權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我市企業、院校、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培訓評價機構核發並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備案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深圳市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深圳市市場監管部門及承接其職能轉移的行業組織核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等。
第四條 《補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發布,明確補貼項目、補貼職業(工種)、補貼標準及補貼發放對象,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屬我市緊缺工種目錄範圍內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在《補貼目錄》規定的補貼標準基礎上上浮30%。
第五條 同一勞動者同一年度(自然年度,下同)最多可以享受3次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包括:個人在本市領取的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個人在廣東省內其他地區領取的廣東省技能提升補貼,個人在本市領取的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企業為個人提供免費培訓後由企業申請的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和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同一工種同一等級的證書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個人、企業須在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申請。
同一員工同一年度在同一獨立法人企業,已享受「以工代訓」補貼的,不能再享受崗前培訓補貼和適崗培訓補貼;已享受崗前培訓補貼或適崗培訓補貼的,不再享受「以工代訓」補貼。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培訓補貼資金優先從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提取的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帳資金(以下簡稱行動專帳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以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生活費補貼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的制定、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報系統的建設與維護,全市行動專帳資金使用計劃的統籌管理,以及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生活費補貼的受理、審核與發放工作。
市財政部門配合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做好行動專帳資金的組織協調和資金預算編制工作,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各區(含新區)人力資源部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轄區崗前培訓補貼、「以工代訓」補貼、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生活費補貼的受理、審核與發放。
第八條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發放根據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年度培訓計劃和經費預算安排執行,按照先申請先受理發放的原則辦理。
第二章 勞動者技能提升培訓補貼
第九條 勞動者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是指勞動者取得技能類相關證書後,由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
第十條 勞動者自學或自費參加培訓提升技能,並由個人報名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專項能力考核、技能等級認定等評價考核或個人通過職業技能競賽,取得《補貼目錄》內本市相關部門核發的相應證書(不含覆審換證),可以申請技能提升培訓補貼。
取得《補貼目錄》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家授權的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不含覆審換證)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也可以申請技能提升培訓補貼。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持本市有效居住證人員。
(三)本市登記失業人員。
(四)本市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人員。
(五)在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離校2年未就業實名登記的本市高校畢業生。
第十一條 符合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條件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同時申領一次性500元的生活費補貼(含交通費補貼)。一次性生活費補貼不可單獨申領,隨同技能提升培訓補貼一併申請發放。具體條件如下:
(一)廣東省內或本市對口幫扶地區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
(二)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殘疾人、低保家庭成員。
(三)在本市畢業2年內的「兩後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下同)中的農村學員。
第十二條 申請勞動者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應當根據信息系統要求填報下列申請材料:
(一)取得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以外單位核發證書的,需提供相應證書。
(二)符合生活費補貼申領條件的人員,屬廣東省內或本市對口幫扶地區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的,需提交扶貧手冊;屬本市畢業2年內的「兩後生」中的農村學員,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門核發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初中畢業證書、普通高中畢業證書,以及戶口本首頁和本人頁。
第十三條 勞動者個人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個人登錄廣東省政務服務網(以下簡稱網上服務系統)進行實名申請。
(二)受理。符合申請資格和規定要求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請資格和規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審核。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特殊情況需進一步核實確認的,申請人予以配合協助。審核通過的,進入公示環節。審核不通過的,不予補貼並告知申請人。
(四)公示。每月按批次對上月已審核通過的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並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五)支付。公示通過後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申請人本人銀行帳戶。
第三章 企業員工技能提升培訓補貼
第十四條 企業員工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是指企業為員工開展免費技能培訓,員工取得技能類相關證書後,由企業申請的培訓補貼。
企業申請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時,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正常經營且未被納入本市失信企業名單。
(三)與員工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並在本市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員工屬勞務派遣或人才租賃(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人員的,需在派遣/服務合同(協議)約定截止期限內,且在本市勞務派遣企業或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
(四)企業為員工開展免費技能提升培訓,並組織員工集體報考我市職業資格鑑定、專項能力考核或技能等級認定等評價考核,員工取得《補貼目錄》內相應證書。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二、四項規定條件,吸納勞動者就業的家政企業、平臺企業(電商企業)、新業態企業,也可以申請技能提升培訓補貼。
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員工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應當根據信息系統要求填報下列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表。
(二)參訓員工屬勞務派遣或人才租賃(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人員的,用工企業需提供與勞務派遣企業或人力資源服務企業籤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包括員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服務起止期限等內容)。
(三)開戶銀行核發的企業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帳戶信息》。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生活費補貼申領條件的人員,屬廣東省內或本市對口幫扶地區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的,需提交扶貧手冊;屬本市畢業2年內的「兩後生」中的農村學員,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門核發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初中畢業證書、普通高中畢業證書,以及戶口本首頁和本人頁。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補貼資金撥入企業的銀行基本帳戶。企業應當一併為符合生活費補貼申領條件的員工代為申請生活費補貼,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個人帳戶。
第四章 企業員工崗前培訓補貼
第十八條 企業員工崗前培訓補貼是指企業為新錄用員工免費開展培訓,實現新員工穩定就業後,由企業申請的培訓補貼。
企業申請員工崗前培訓補貼時,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正常經營且未被納入本市失信企業名單。
(三)與新錄用員工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並為其在本市正常繳交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
(四)企業為新錄用員工免費開展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可以包括上崗基本技能、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職業道德、職業規範、工匠意識、質量意識、安全生產、健康衛生、科學素質等),實現新錄用員工3個月以上穩定就業。
(五)同一員工在同一獨立法人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崗前培訓補貼。
第十九條 申請企業員工崗前培訓補貼,應當根據信息系統要求填報下列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表。
(二)開戶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帳戶信息》。
第二十條 企業在員工符合條件後6個月內,向商事登記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員工崗前培訓補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企業登錄網上服務系統,註冊單位帳戶,如實填報參訓員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及崗前培訓內容、培訓方式等信息。
(二)補貼審核發放。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受理審核發放補貼,補貼資金撥入企業的銀行基本帳戶。
第五章「以工代訓」補貼
第二十一條 「以工代訓」補貼是指用工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通過以工作代替訓練的方式幫助其適應崗位需求後,由企業申請的培訓補貼。
企業申請「以工代訓」補貼時,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正常經營且未被納入本市失信企業名單。
(三)新吸納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或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並通過以工作代替訓練的方式幫助其適應崗位需求。
(四)與參訓員工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並為其在本市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員工屬勞務派遣或人才租賃(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人員的,需在派遣/服務合同(協議)約定截止期限內,並在本市勞務派遣企業或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申請「以工代訓」補貼,應當根據信息系統要求填報下列申請材料:
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表。
(二)參訓員工屬勞務派遣或人才租賃(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人員的,需提供用工企業與勞務派遣企業或人力資源服務企業籤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包括員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服務起止期限等內容)。
(三)參訓員工屬勞務派遣或人力資源服務企業自有員工的,需提供勞動合同。
(四)開戶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帳戶信息》。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完成「以工代訓」後3個月內,向商事登記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申請「以工代訓」補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企業登錄網上服務系統,註冊單位帳戶,如實填報「以工代訓」員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及「以工代訓」崗位、補貼金額等信息。
(二)補貼審核發放。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受理審核發放補貼,補貼資金撥入企業的銀行基本帳戶。
第六章 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
第二十四條 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是指參與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專項能力考核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考核機構)按規定為勞動者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工作後,申請的技能考核補貼。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應當根據信息系統要求填報下列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申請表。
(二)開戶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帳戶信息》。
第二十六條 申請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考核機構應當在完成專項能力考核任務後3個月內,根據實際參加考核人數,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
(二)補貼審核發放。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受理審核發放補貼,補貼資金撥入單位的銀行基本帳戶。
第七章 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二十七條 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是指培訓機構受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委託免費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後,申請的培訓補貼。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為有培訓意願的重點群體提供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含勞動預備制培訓),具體人員範圍包括:本市低保家庭成員、在本市登記的失業人員、本市畢業2年內的「兩後生」,在我市求職就業的廣東省內及本市對口幫扶地區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貧困家庭子女,初次到本市求職的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可以面向在我市求職就業的勞動者,圍繞先進位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優勢傳統產業等重點行業和社會民生重點領域需求量大或市場緊缺的職業(工種),以及國家、省、市人力資源部門布置的特定領域專項培訓行動,開展重點項目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
參加重點項目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的勞動者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深圳戶籍或在本市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
(二)培訓項目所對應的行業1年以上從業經歷。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通過採購程序,確定承接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可以承接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
(一)在本市範圍內正常辦學的,由省、市、區人力資源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具有職業技能培訓資質的職業(技工)院校。
(二)國內應用型本科高等學校。
(三)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的社會組織。
國內應用型本科高等學校僅限於申請承接重點項目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條 承接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培訓:
(一)申報培訓計劃。承接公益性培訓任務的機構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申報培訓計劃,填報培訓班次、培訓項目、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學時、擬培訓人數等信息,提交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二)發布培訓通知。培訓計劃經備案後,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和機構向社會發布培訓通知,機構接受個人報名。
(三)個人報名。符合條件的個人登錄網上服務系統進行實名註冊,選擇培訓項目、培訓班次等報名參加培訓。
(四)組織開展培訓。機構根據本辦法要求對報名學員條件進行審核。
符合條件的人員,每人每年可以參加一次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參加公益性技能培訓未完成規定學時50%以上的人員,不得參加下一年度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
機構應當按照培訓工種分班次開展培訓,並在培訓開班3個工作日前登錄網上服務系統將參訓信息提交備案。開班信息一經備案,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應當根據信息系統要求填報下列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表。
(二)開戶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帳戶信息》。
(三)參訓學員屬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和貧困家庭子女的,需提供扶貧手冊。
(四)屬本市「兩後生」的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門核發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初中畢業證書、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其中屬「兩後生」中農村學員的還需提供戶口本首頁和本人頁。
第三十二條 機構應當在備案班次培訓結束後3個月內,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機構登錄網上服務系統,註冊單位帳戶,按學員實際培訓學時申請培訓補貼,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參訓學員屬廣東省內及本市對口幫扶地區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本市畢業2年內「兩後生」中的農村學員的,可以根據實際參訓天數(每8學時換算為1天),按照每人每天50元、每年最高不超過500元的標準享受生活費補貼。機構應當一併為符合條件的學員代為申請生活費補貼,補貼資金直接撥入學員個人帳戶。
補貼審核發放。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受理審核發放補貼,補貼資金撥入單位的銀行基本帳戶。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可以在個人報名完畢之後、機構組織開展培訓之前,根據實際報名人數,預撥付不超過50%的培訓補貼資金。
培訓任務完成後,機構再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程序申請剩餘補貼資金。申請了補貼資金但未按計劃開展相應培訓或先行撥付的資金多於實際應撥付培訓資金的,應當於培訓計劃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回。
第八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誰發放,誰監管,誰負責」和「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加強對補貼性培訓項目的監督管理,可以採取實地檢查、電話核查、委託審計等方式,對組織培訓情況進行抽查。利用網際網路手段重點對機構組織的公益性培訓過程實施監管,核查參訓人員考勤和培訓開展情況。
發現企業、機構存在培訓組織不規範情形的,通過網上服務系統予以提醒,企業、機構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受理相關項目(班次)的補貼申請。年度內累計提醒3次以上的企業、機構,自第三次提醒之日起12個月內不予受理其全部補貼申請。
第三十五條 企業、機構、個人按照「誰申領,誰負責」的原則,確保所申報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以弄虛作假、欺騙手段獲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由發放補貼的部門負責追回相應款項,列入「黑名單」,3年內不得在我市申領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並記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組織開展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檔案,將培訓計劃、培訓課表、培訓人員名冊及手機號碼、授課教師名冊及手機號碼、學員培訓記錄材料(含線上培訓數據)、培訓成效、學員籤到表、培訓視頻和照片、培訓總結等相關材料及時歸檔。
組織開展員工崗前培訓的企業應當建立培訓檔案,將培訓人員名冊、培訓大綱等材料及時歸檔。
考核機構應當建立考核檔案,及時將試卷(機考除外)、評分表(機考除外)、考場記錄表、考生籤到表、考核名冊表和考試現場錄像等相關考核材料歸檔。
培訓和考核檔案(紙質或電子檔案)至少保留3年,以備核查。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做好政策宣傳、服務指導、監管檢查等各項工作,建立補貼資金發放臺帳和覆核制度,確保補貼發放有序和資金安全。對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勞動者不包括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已享受離退休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人員需在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男性16—60周歲、女性16—55周歲,下限含本數,上限不含本數)。
本辦法規定企業員工包括企業在我市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員工。人力資源服務和勞務派遣企業自有員工在本企業按規定享受「以工代訓」補貼,勞務派遣人員和人才租賃(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人員在實際用工企業按規定享受「以工代訓」補貼。
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並獨立為員工在本市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分支機構,經總部授權後,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向分支機構商事登記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申請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崗前培訓補貼、適崗培訓補貼和「以工代訓」補貼。
第三十九條 企業員工適崗培訓補貼是指用工企業結合生產服務一線技能崗位實際,為員工免費開展適應性培訓,幫助員工掌握相應崗位技能後,由企業申請的培訓補貼。企業員工適崗培訓補貼政策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1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43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16〕14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職業培訓補貼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深人社規〔2018〕1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關於調整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的通知》(深人社規〔2020〕2號)已受理個人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但未發放培訓補貼的,所申請職業(工種)在本辦法規定《補貼目錄》內的,按本辦法確定的補貼標準審核發放;所申請職業(工種)不在本辦法規定《補貼目錄》內的,按原辦法確定的補貼標準審核發放。補貼資金從行動專帳資金中列支。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個人取得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核發的證書,不在《深圳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16〕14號)和《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職業培訓補貼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深人社規〔2018〕1號)規定目錄中且未申領過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目錄標準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申請技能提升培訓補貼。
在本企業繳交社會保險費未滿3個月的新錄用員工已參加適崗培訓的,不能由同一獨立法人企業再申請崗前培訓補貼。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企業員工崗前培訓補貼、貧困勞動力生活費補貼申領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四十二條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16〕14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職業培訓補貼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深人社規〔2018〕1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關於調整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的通知》(深人社規〔2020〕2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
附件: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