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招聘統考中幾乎每年都會出一個法律法規方面的名詞解釋題,現老師把常考的法律法規名字解釋匯總在這,便於大家備考。
教育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因實施了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依照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的帶有否定性的法律後果。
教育法律關係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係的參加者,亦即教育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因此,亦稱「教育權利主體」、「教育權義主體」。
教育法律關係:是指教育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有關教育活動的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核心。
教育法律規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它是通過教育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自己內在邏輯結構的一般行為規則。
教育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管理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它一般稱「條例」、「規定」「辦法」。
教育法規:是調整一切教育關係法律規範的總稱,即有關教育方面法律、條例、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總和,它是現代國家管理教育的基礎和基本依據。
教育法適用:簡稱教育司法,一般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運用教育法律、法規處理案件的訴訟活動。她是以國家名義運用教育法律法規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活動
教師:是指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的專業人員。
教育申訴:是作為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公民,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根據法律法規,向國家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根據我國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教育申訴主要包括教師申訴和受教育者申訴。
教育行政複議:是指教育行政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做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該機關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發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複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
教育行政訴訟: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給予法律補救;人民法院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維護和監督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矯正或撤消違法侵權的行政行為,給予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以特殊保護的法律救濟活動。
教育法律救濟: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並造成損害時,獲得恢復和補救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教師申訴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民事訴訟。
依法執教: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據法律、法規來使自己的教育教學活動法制化和規範化。
以上介紹了法律法規常考名詞解釋匯總,希望對各位考生能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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