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投資者申購新股無需先繳款
新股發行在暫停4個月之後即將迎來重啟。伴隨著此次重啟,中國證監會推出改革舉措,進一步完善新股發行制度。這一輪改革有何亮點,改革之後的制度與之前有何變化?記者對此進行了梳理。
變化一
申購中籤後再繳款
根據現行新股發行制度,投資者申購新股時須全額預繳申購資金。在新股申購十分踴躍的情況下,造成巨額資金打新現象。
針對這一突出問題,本次改革將改變申購方式,在堅持目前網上按市值申購的前提下,網上、網下符合申購條件的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報時,無需按其申購量預先繳款,待其確認獲得配售後,再按實際獲配數量繳納認購款。
「取消預繳款可大幅減少新股發行中投資者需要動用的資金數量。」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統計顯示,2015年發行的192家公司,網上投資者中籤率平均為0.53%、網下投資者獲配比例平均為0.22%。2015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發行時,凍結資金峰值最高為5.69萬億元,如取消預繳款,則投資者僅需繳納申購資金414億元。
為了防止出現「中籤不繳款」的現象,證監會將建立網上投資者申購約束機制,規定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籤後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允許參與新股申購。
變化二
小盤股價格直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商定
此次改革中一個令人注目的變化是,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這意味著小盤股將沒有詢價環節,直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商定價格。「此舉是為了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提高發行效率。」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此解釋說。
據介紹,新股發行主要有詢價和直接定價兩種方式,各有優劣。詢價機制有利於尋找均衡價格,挖掘市場需求,降低承銷風險,但發行成本高,發行周期長,大盤股發行運用較多;直接定價發行對承銷商的定價能力有較高要求,但發行成本低,發行周期短,效率高,適合小盤股發行。
變化三
企業如有欺詐發行保薦機構需先行賠付
為推動中介機構進一步盡職履責,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約束,證監會決定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按照要求,保薦機構需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這意味著有欺詐發行情況的,保薦機構需要先對投資者進行賠付。」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此次改革還完善了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對發行人披露的財務信息進行抽查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過程進行抽查,對違規行為從嚴查處。
「獨立性要求」和「募集資金使用」不再設為發行條件
變化四
本次改革在對主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首發辦法進行修訂時,將進一步貫徹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將一部分基於審慎監管要求增加規定的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具體說來,不再將「獨立性要求」和「募集資金使用」作為發行上市的門檻,相應調整並加強對有關信息的披露要求。
「這不是降低監管標準,而是通過信息披露強化約束,監管部門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該負責人說。
據介紹,證監會將通過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如實披露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等情況,以及這些情況是否符合規範要求,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變化五
建立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
據介紹,證監會擬出臺《關於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建立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
在這一機制下,證監會將要求首發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填補回報措施,並在招股說明書中作出承諾。在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工作中,監管層將督促公司董事、高管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切實履行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
新華社記者 趙曉輝 華曄迪
(據新華社北京11月6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