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專業化、規範化的託育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堅持政策引導、普惠優先、安全健康、科學規範、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性,大力發展託育服務。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經有關部門登記、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託、半日託、計時託、臨時託等託育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託育機構設置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區域發展特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作基礎和群眾需求,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五條 新建居住區應當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託育機構。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完善託育機構,滿足居民需求。
第六條 城鎮託育機構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嬰幼兒的照護服務需求。
第七條 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應當統籌考慮託育機構建設。
第八條 支持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聯合其他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託育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
第九條 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形式,在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建設完善託育機構。
第十條 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加強社區託育機構與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
第十一條 託育機構應當有自有場地或租賃期不少於3年的場地。
第十二條 託育機構的場地應當選擇自然條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建設用地,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危害的建築、設施及汙染源,滿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條 託育機構的建築應當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據需要設置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
第十四條 託育機構的房屋裝修、設施設備、裝飾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第十五條 託育機構應當配備符合嬰幼兒月齡特點的家具、用具、玩具、圖書和遊戲材料等,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
第十六條 託育機構應當設有室外活動場地,配備適宜的遊戲設施,且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場地和設施。
第十七條 託育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十八條 託育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合理確定收託嬰幼兒規模,並配置綜合管理、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工作人員。
託育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且經託育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
保育人員主要負責嬰幼兒日常生活照料,安排遊戲活動,促進嬰幼兒身心健康,養成良好行為習慣。保育人員應當具有嬰幼兒照護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受過嬰幼兒保育相關培訓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保健人員應當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合格。
保安人員應當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並由獲得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
第十九條 託育機構一般設置乳兒班(6-12個月,10人以下)、託小班(12-24個月,15人以下)、託大班(24-36個月,20人以下)三種班型。
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超過18人。
每個班的生活單元應當獨立使用。
第二十條 合理配備保育人員,與嬰幼兒的比例應當不低於以下標準:乳兒班1:3,託小班1:5,託大班1:7。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有關託兒所衛生保健規定配備保健人員、炊事人員。
第二十二條 獨立設置的託育機構應當至少有1名保安人員在崗。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標準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