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工銀優選對衝靈活配置混合發起A : 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2021年第1號)
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
(
2021
年第
1
號)
【本基金暫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
020
年
1
1
月
2
日證監
許可
【
2020
】
2856
號文
註冊
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
20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
注
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
註冊
,並不表明其
對本基金的
投資
價值和
市場前景
作出實
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應充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
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
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
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作為發起資金提
供
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
的
50%
,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
金份額贖回等基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導致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
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理性判斷市場,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
險,包括:投資組合的風險、管理風險、合規性風險、操作風險、本基金特定風險、本基金
主要的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以及其他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後,可
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
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並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
讀相關內容並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為特殊類型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採用
對衝
策略,與股票市場表現的相關性較低。
相對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較小。本基金實際的收益和風險主要取決
於基金投資策略的有效性,因此收益不一定能超越業績比較基
準。本基金如果投資港股通投
資標的股票,還需承擔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
帶來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優選數量化投資策略進行投資,可能存在因數量化投資策略模型或者交易系統缺
陷使基金收益不能達到投資業績目標的風險;本基金主要採用對衝投資策略,但是不能確保
策略能完全剝離基金的系統性風險,因而有可能因策略失敗導致基金損失。同時,本基金運
用股指期貨對衝市場波動風險,面臨的股指期貨投資風險包括:
股指期貨市場政策風險、基
差風險、期貨合約展期風險、強行平倉風險、
槓桿性風險、到期日風險、變現損失
風險、強
制減倉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
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投資
標的股票」)、股指期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企業
債、
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
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
業存單、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
監會的相關規定)。
待相關監管規定頒布和基礎條件具備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本基金既有投資策略
和風險收益特徵並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參與
融資融券業務及投資其他金融衍生品工具(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期權等),且應當按照風險管
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屆時相關事宜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
法規的要求執行,並應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如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其中投資於
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的比例佔基金股票資產的比例為
0%
–
50%
。權益類多頭頭寸價值減去權
益類空頭頭寸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範圍為
0%
–
10%
。其中,權益類多頭頭寸價值是指買
入持有的股票市值、買入股指期貨的合約價值、其他權益類衍生工具組合正風險敞口暴露價
值及其他權益類工具多頭價值的合計值。權益類空頭頭寸價值是指賣出股指期貨的合約價
值、其他權益類衍生工
具組合負風險敞口暴露價值及其他權益類工具空頭價值的合計值。在
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的
5%
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
收申購款等。本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和同業存單的比例合
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本基金不受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第五條第(一)項、第
(三)項及第(五)項的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
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髮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在市場波動因素影響下,本基金淨值可能低於發售面
值,本基金投資者有可能出現虧損。
本基金可能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通相關業務,基金資產投
資於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
的特有風險,包括港
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
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
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等。具體風險煩請查閱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基金的風險揭示」章節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
具體內容。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
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
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
用風險等風險。價格波動風險指的是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波
動。流動性風險指的是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
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指的
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
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
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盡職守、誠實信用、
謹慎勤勉
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但不
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為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時,發起資金參與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0
萬元,
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發起資金提
供方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滿三年後,發起資金提供方將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持
有,屆時,發起資金提供方有可能贖回認購的基金份額。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後的對
應日,若基金資產淨值低
於兩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方式延續。投資者將面臨基金合同可能終止的不確定性風險。
本基金本次僅對基金經理相關信息進行更新,相關信息更新截止日為
2020
年
12
月
30
日。
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其他內容截止日為
2020
年
12
月
4
日。
目
錄
重要提示
................................
................................
................................
................................
...........
2
一、緒言
................................
................................
................................
................................
...........
7
二、釋義
................................
................................
................................
................................
...........
8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3
四、基金託管人
................................
................................
................................
.............................
23
五、相關服務機構
................................
................................
................................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9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
................................
.............................
30
九、基金的投資
................................
................................
................................
.............................
41
十、基金的財產
................................
................................
................................
.............................
50
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
................................
................................
.....................
5
1
十二、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
.............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
59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1
十六、側袋機制
................................
................................
................................
.............................
67
十七、基金的風險揭示
................................
................................
................................
.................
70
十
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
79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
79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服務
................................
................................
.............................
79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
82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
.........................
82
二十四、備查文件
................................
................................
................................
.........................
82
附件一
................................
................................
................................
................................
.............
84
附件二
................................
................................
................................
................................
...........
100
一、緒言
《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
「
本招募說明書
」或「招募說明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以下簡稱
「
《基金法》
」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
《銷售辦法》
」
)、《
公開募集
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
《運作辦法》
」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
(
以下簡稱
「
《信息披露辦法》
」)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工銀瑞信優選
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簡稱
「
基金合同
」
)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
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
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
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
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
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
合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
,即成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
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
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
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
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指《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的《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的,
並經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
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訂
1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
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
然人
1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
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
者
21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
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
人
22
、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
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
、銷售機構:指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
6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
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
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
的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
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該工作日
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
38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
、《業務規則》:指《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登記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
資人共同遵守
40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1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2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
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
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
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7
、元:指人民幣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
、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
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1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
份額淨值的過程
53
、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以下
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
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4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
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5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
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
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
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6
、擺
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
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8
、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認購
/
申購費用、贖回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
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人認購
/
申購時收取認購
/
申購費用、贖回時收
取贖回費用,且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
類基
金份額;在投資人
認購
/
申購時不收取認購
/
申購費用、贖回時收取贖回費用,且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
售服務費的,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59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
別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
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
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內地
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簡稱滬港通)和
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簡稱深港通)
60
、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託
內地
證券公司,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
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
、發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
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包括基金經理之外的投研人員,下同)等人員承諾認
購一定金額並持有一定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
62
、發起資金:指用於認購發起式基金且資金來源於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的資金
63
、發起資金提供方:指提供用於認購發起式基金資金的機構或
人員,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64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帳戶進行
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
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65
、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的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甲5號6層甲5號601、甲5號7層甲5號701、
甲5號8層甲5號801、甲5號9層甲5號9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A座6-9層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93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聯繫人:朱碧豔
聯繫電話:400-811-9999
股權結構: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佔公司註冊資本的80%;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0%。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王海璐女士,董事,碩士,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代行
董事長職務。1997年7月開始先後在中國
工商銀行總行管理信息部、辦公室、金融市場部
工作;2010年9月至2019年1月任中國
工商銀行總行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2019年加入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chael Levin
先生,董事,瑞士信貸董事總經理、亞太和美洲地區資產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負責制定和指導亞太和美洲區資產管理戰略,包括銷售、產品和合作夥伴關係。
他還與機構和私人銀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資產管理投資解決方案。在
2011
年
8
月加入瑞士
信貸之前,
Levin
先生是
AsiaCrest Capital
的執行長,
Asia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
於香港的對衝基金
F
O
F
。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曼集團擔任投資組合經理。
Levin
先生也是
Metropolitan Vent
ure Partners
的聯合創始人。他在流動和非流動性另
類投資行業擁有超過
20
年的經驗。
Levin
先生畢業於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並
獲得經濟學理學士學位。
洪貴路先生,董事,中國
工商銀行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係部高級專家、專職董事。歷
任農行監事會副處長、處長,中國
工商銀行監事會辦公室處長、監事會辦公室盡職監督處
處長。曾赴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學習。
林清勝先生,董事,高級經濟師,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中國
工商銀行戰略管理
與投資者關係部專家、專職董事。歷任工行廈門同安支行行長、工行廈門分行國際業務部
總經理、總行國際結算單證中心副總經理、工行廈門分行專家。
田國強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院院長,上海財經大學高
等研究院院長,美國德州A&M大學經濟系Alfred F. Chalk講席教授。首批人文社會科學
長江學者講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決策諮詢專家,中國留美經濟學會會長
(1991-1992)。2006年被《華爾街電訊》列為中國大陸十大最具影響力的經濟學家之一。
主要研究領域包括經濟理論、激勵機制設計、中國經濟等。
Alan H Smith先生,獨立董事,法學學士,香港太平紳士,香港律師公會律師。歷任
雲頂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香港大學法律專業講師,恒生指
數顧問委員會委員,香港醫院管理局公積金計劃受託人,香港證監會程序復檢委員會委員,
香港政府經濟顧問委員會發展局成員,香港聯合交易所新市場發展工作小組主席,曾被《亞
洲金融》雜誌評為「年度銀行家」。
程鳳朝先生,獨立董事,管理學博士,現為湖南大學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
究生院碩士生導師,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併購融資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獲湖南大學管理學博
士學位,金融科學研究員,高級會計師,中國註冊會計師,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
2、監事會成員
鄭劍鋒先生,監事,金融學科學雙碩士。2005年12月起,鄭劍鋒先生任職於中國工
商銀行監事會辦公室,先後擔任綜合管理處處長、監督專員和監事會辦公室副主任,主要
負責風險、內控及董事高管履職的監督檢查工作。2014年6月起,鄭劍鋒先生被任命為中
國
工商銀行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係部集團派駐子公司董監事辦公室高級專家、專職派出董
事。
黃敏女士,監事,金融學學士。黃敏女士於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貸集團),先後擔任全球投資銀行戰略部助理副總裁、亞太區投資銀行戰略部副總裁、中
國區執行營運長,資產管理大中國區營運長,現任資產管理中國區負責人。
洪波女士,監事,碩士。ACCA非執業會員。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
所高級審計員;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監察稽核總部業務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銀瑞信法律合規部,現任內控稽核部總監,兼任工銀瑞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監事。
倪瑩女士,監事,碩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職於中國人民大學,歷任副科長、科長,
校團委副書記。2009年至2011年就職於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幹部處副調研員。2011年加
入工銀瑞信戰略發展部,現任人力資源部總監。
章瓊女士,監事,碩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職於富友證券財務部;2003年至2005
年任職於銀河基金,擔任註冊登記專員。2005年加入工銀瑞信運作部,現任中央交易室總
監。
3、高級管理人員
王海璐女士,總經理,簡歷同上。
朱碧豔女士,碩士,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
督察長,兼任工銀瑞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監事。1997-1999年
中國華融信託投資公司證券
總部經理,2000-2005年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銀行部、證券業務部高級副經理。2005
年加入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濤先生,碩士,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工銀瑞信資產管
理(國際)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職於
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歷任職員、債券(金融工程)研究員;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職於寶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歷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職於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歷任研究員、基金經理。2006 年加入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趙紫英女士,博士,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任工銀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銀瑞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8 月至1993
年5 月,任職於中國
工商銀行海澱支行,從事國際業務;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
任職於中國
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國際業務部,歷任綜合科科長、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2002
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職於中國
工商銀行牡丹卡中心,歷任市場營銷部副總經理、清算
部副總經理。2005年加入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煒先生,碩士,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任工銀瑞
信資產管理(國際)有限公司董事,工銀瑞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
年6月,任職於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2005年加入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馬成先生,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資格持有人,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任工銀瑞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曾先後擔任中國工商銀
行總行處長;工行河南新鄉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工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風險總監,
執行董事、副總經理。2017年加入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經理
遊凜峰先生,25年證券從業經驗;史丹福大學統計學專業博士;先後在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擔任美林集中基金和美林保本基金基金經理,Fore Research &
Management擔任Fore Equity Market Neutral組合基金經理,Jasper Asset Management
擔任Jasper Gemini Fund基金基金經理;2009年加入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
權益投資部權益投資能力六中心負責人;2009年12月25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中國機會
全球配置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10年5月25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全
球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12年4月26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基本面
量化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6月26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絕對收益
混合型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22日,擔任工銀瑞信新趨勢靈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10月9日,擔任工銀瑞信香港中
小盤股票型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10月10日至2018年2月23日,擔任工銀瑞信新焦點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4月14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新機遇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4月27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新價值靈活
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擔任工銀
瑞信香港
中小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20
年
12
月
30
日至今,擔任工
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
陳小鷺先生,11年證券從業經驗;曾在華泰聯合證券擔任研究員;2011年加入工銀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研究部基礎化工行業高級研究員、基金經理;2016年9月22
日至2019年8月14日,擔任工銀瑞信新材料
新能源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8年11月30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國家戰略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產業升級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年
12
月
30
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王海璐女士,簡歷同上。
杜海濤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簡歷同上。
宋炳珅先生,16年證券從業經驗;曾任
中信建投證券有限公司研究員;2007年加入工
銀瑞信,現任權益投資總監。2012年2月14日至2020年11月30日,擔任工銀瑞信添頤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雙利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擔任工銀瑞信60天理財債券型
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擔任工銀瑞信紅利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7年5月27日,擔任工銀瑞信核心價值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研究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8月28日,擔任
工銀醫療保健行業股票型基
金基金經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2日,擔任
工銀戰略轉型主題股票基金基
金經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擔任工銀瑞信中國製造2025股票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歐陽凱先生,18年證券從業經驗;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2010年加入
工銀瑞信,現任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兼固定收益部總監。2010年8月16日至今,擔任工銀
瑞信雙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擔任工銀
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擔任工銀保本2號混合型發
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變更為工銀瑞信優質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3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擔任工銀瑞信保本3號混合型基金基金經理, 2013
年7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擔任工銀信用純債兩年定期開放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
9月19日起至今,擔任
工銀新財富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
2018年6月5日,擔任
工銀豐盈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經理。
黃安樂先生,17年證券從業經驗;先後在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擔任研究員,國信證
券經濟研究所擔任資深分析師,
國信證券資產管理總部擔任投資經理、研究員;2010年加
入工銀瑞信,現任權益投資總監。2011年11月23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主題策略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日,擔任工銀瑞信精選平衡
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擔任
工銀高端製造行業股票型基
金基金經理;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擔任工銀新材料
新能源行業股票型基
金基金經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擔任工銀瑞信國家戰略主題股票型
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擔任工銀瑞信網際網路加股票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中
小盤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擔任工銀瑞信高端製造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李劍峰先生,17年證券從業經驗;曾任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業務經理、高
級副經理;2008年加入工銀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員,現任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兼養老金
投資中心總經理。
石正同先生,碩士,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1990年至1995年,
任職於荷蘭銀行臺北分行,擔任協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職於日本大和投資信託(香
港)有限公司,擔任資深投資經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職於臺灣英國保誠投資信託公
司,擔任投資總監;2004年至2006年,任職於臺灣滙豐中華投資信託公司,擔任投資管
理部副總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職於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兼投資
總監;2008年至2013年,任職於臺灣景順投資信託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2014
年至2016年,任職於臺灣
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擔任全球權益市場負責人;2017年至
2018年6月,任職於尤梅投資公司,擔任公司董事總經理。
朱碧豔女士,簡歷同上。
章贇先生,13年證券從業經驗;復旦大學理論物理學專業博士,英國劍橋大學管理學
研究生;曾先後在上海天獅津泉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擔任數量分析師,在平安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擔任量化投資經理,在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指數投資組長(量化執行總監);
2014年加入工銀瑞信,現任指數投資中心總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因
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
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
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
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
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
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其它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
當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
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
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基金管理人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董事會下設公司治理與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治理結構進行定期的評估、檢驗,
提出對公司治理結構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投資業務進行風險管理和
合規性控制,對公司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結果進行審查和監督並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下設
資格審查與薪酬委員會,負責對股東推薦的董事人選資格、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獨立董事
資格進行審查,擬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和激勵政策,報股東會或董事會批准。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貫徹公
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總經理下設執行委員會,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
動中的重要決策,執行委員會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就基金投資和風險
控制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
公司設立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主要負責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合法合規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進行審查,發現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風險評估
1)董事會下屬的公司治理與風險控制委員會和督察長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評估;
2)執行委員會下屬的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突發性事件和重大
危機情況進行評估,制定危機處理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基金投資和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和重大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3)各級部門負責對職責範圍內的業務所面臨的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
(3)控制活動
控制活動包括自我控制、職責分離、監察稽核、實物控制、業績評價、嚴格授權、資
產分離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動體現為:自我控制以各崗位的目標責任制為基礎,是內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線。
在公司內部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授權制度、資產分離制度等,在相關部門和
相關崗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後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
崗位負有監督責任,使相互監督制衡的機製成為內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線。充分發揮督察長
和內控稽核部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監察稽核作用,建立內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線。
(4)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雙向的信息交流途徑,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傳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報渠道。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了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
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並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公司根據組織架構和授權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業務報告系統。
(5)內部監控
內部監控由公司治理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督察長、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內控稽核部等部
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開展。本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內控稽核部,其中監察稽
核人員履行內部稽核職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
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
3、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
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中信銀行」)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10
號院
1
號樓
6
-
30
層、
32
-
42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10
號院
1
號樓
6
-
30
層、
32
-
42
層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成立時間:
1987
年
4
月
20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489.35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批准設立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
[1987]14
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2004]125
號
聯繫人:
中信銀行資產託管部
聯繫電話:
4006800000
傳真:
010
-
85230024
客服電話:
95558
網址:
bank.ecitic.com
經營範圍:保險兼
業代理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
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匯、售匯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
業務;辦理黃金業務;黃金進出口;開展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企業依法自主
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
後依批准的內容開
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中信銀行成立於
1987
年,是中國改革開放中最早成立的新興商業銀行之一,是中國最
早參與國內外金融市場融資的商業銀行,並以屢創中國現代金融史上多個第一而蜚聲海內
外,為中國經濟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
2007
年
4
月,
中信銀行實現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
港聯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中信銀行以建設最佳綜合金融服務企業為發展願景,充分發揮中信集團金融與實業並
舉的獨特競爭優勢,堅持「以客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規經營、科技立行、服務實體、
市場導
向、創造價值」的經營理念,向企業客戶和機構客戶提供公司銀行業務、國際業務、
金融市場業務、機構業務、投資銀行業務、保理業務、託管業務等綜合金融解決方案,向
個人客戶提供零售銀行、信用卡、消費金融、財富管理、私人銀行、出國金融、電子銀行
等多元化金融產品及服務,全方位滿足企業、機構及個人客戶的綜合金融服務需求。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
中信銀行在國內
149
個大中城市設有
1,410
家營業網點,同時在
境內外下設
6
家附屬機構,包括中信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銀(香港)投資有限公司、
中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浙江臨安中信村鎮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哈薩克斯坦阿爾金銀行。其中,中信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
中信銀行(國際)
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門、紐約、洛杉磯、新加坡和中國內地設有
37
家營業網點。信銀(香
港)投資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內設立有
3
家子公司。中信百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
中信銀
行
與百度公司發起設立的國內首家具有獨立法
人資格的直銷銀行。阿爾金銀行在哈薩克斯
坦設有
6
家營業網點和
1
個私人銀行中心。
30
多年來,
中信銀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穩健經營,與時俱進。經過
30
餘年的發展,
中信銀行已成為一家總資產規模超
6
萬億元、員
工人數近
6
萬名,具有強大綜合實力和品
牌競爭力的金融集團。
2019
年,
中信銀行在英國《銀行家》雜誌
「
全球銀行品牌
500
強排
行榜
」
中排名第
19
位;
中信銀行一級資本在英國《銀行家》雜誌
「
世界
1000
家銀行排名
」
中排名第
26
位。
(二)
主要人員情況
方合英先生,
中信銀行執行董事、行長兼財務總監。方先生於
2018
年
9
月加入
中信銀
行
董事會。方先生自
2014
年
8
月起任
中信銀行黨委委員,
2014
年
11
月起任
中信銀行副行
長,
2017
年
1
月起兼任
中信銀行財務總監,
2019
年
2
月起任
中信銀行黨委副書記。方先生
現同時擔任信銀(香港
)投資有限公司、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及中信國際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於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
中信銀行金融市場業務總監,
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兼任
中信銀行杭州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中信銀行蘇州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3
月曆任
中信銀行杭
州分行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副行長;
1996
年
12
月至
2003
年
9
月在
中信銀行杭州分行工
作,歷任信貸部科長、副總經理,富陽支行行長、黨組書記,國際結算部副總經理,零售
業務部副總經理,營業部總經理;
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浦東發展銀行杭州城東辦
事處副主任;
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7
月在浙江銀行學校實驗城市信用社信貸部工作,歷
任信貸員、經理、總經理助理;
1991
年
7
月至
1992
年
12
月在浙江銀行學校任教師。方先
生為高級經濟師,畢業於北京大學,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
碩士學位,擁有二十餘年中
國銀行業從業經驗。
謝志斌先生,
中信銀行副行長,分管託管業務。謝先生自
2019
年
6
月起擔任
中信銀行副行長,自
2019
年
2
月起擔任
中信銀行黨委委員。此前,謝先生於
2015
年
7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中國光大集團股
份公司紀委書記、黨委委員。
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中國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總經理助理,期間於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掛職任內蒙古自治區呼
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黨委委員、
總經理助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曆任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人力資源部職員、總
經理助理、副總經
理、總經理(黨委組織部部長助理、副部長、部長),深圳分公司黨委書
記,河北省分公司負責人、黨委書記、總經理。
1991
年
7
月至
2001
年
10
月曆任中國人民
保險公司科員、主任科員、副處
長。謝先生為經濟師,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獲經濟學博
士學位。
楊璋琪先生,
中信銀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碩士研究生學歷。楊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
中信銀行金融同業部副總經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中信銀行長春分行副行長;
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
中信銀行機構業務部總經理助理;
1996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職於
中信銀行北京分行(原總行營業部),歷任支行行長、投資
銀行部總經理、貿易金融部總經理。
(三)
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銀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
會批准,取得基金託管人資格。
中信銀行本著
「
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
的原則,切實履行
託管人職責。
截至
2020
年三季度末,
中信銀行託管
171
只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信託產品、企業年金、股權基金、
QDII
等其他託管資產,託管總
規模達到
9.79
萬億元人民幣。
(四)
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目標。強化內部管理,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在基金託管業務中得到全
面嚴格的貫徹執行;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基金託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
加強稽核
監察,建立高效的風險監控體系,及時有效地發現、分析、控制和避免風險,確
保基金財產安全,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2
、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信銀行總行建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的風險控制
和風險防範工作;託管部內設內控合規崗,專門負責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對基金託管業
務的各個工作環節和業務流程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稽核監察。
3
、內部控制制度。
中信銀行嚴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以
控制和防範基金託管業務風險為主線,制定了《
中信銀行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中信
銀行基金託管業務內部控制管理辦
法》和《
中信銀行託管業務內控檢查實施細則》等一整
套規章制度,涵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各個環節,保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合法、
合規、持續、穩健發展。
4
、內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項規章制度、操作流程、崗位職責、行為規範等,從制度
上、人員上保證基金託管業務穩健發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物質條件,對業務運
行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在要害部門和崗位設立了安全保密區,安裝了錄像、錄音監控系統,
保證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防線和業務授權管理等制度,確保所託管的基
金財產獨立運行;營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開展多種形
式的持續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
育。
(五)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和有
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運作、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
材料中登載的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
同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將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在限期內,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或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將以書面形式報告中國
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
銷
售機構
1
、
直銷櫃檯
名
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5
號
、甲
5
號
6
層甲
5
號
601
、甲
5
號
7
層甲
5
號
701
、甲
5
號
8
層甲
5
號
801
、甲
5
號
9
層甲
5
號
9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5
號新盛大廈
A
座
6
-
9
層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11
-
9999
傳真:
010
-
66583193
聯繫人:
宋倩芳
公司網站:
www.icbccs.com.cn
投資者還可通過本公司電子自助交易系統購買本基金。
2
、其他銷售
機構
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規定,
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
基金登記
機構
名
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5
號、甲
5
號
6
層甲
5
號
601
、甲
5
號
7
層甲
5
號
701
、甲
5
號
8
層
甲
5
號
801
、甲
5
號
9
層甲
5
號
901
註冊登記業務
辦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區金融大街
5
號新盛大廈
A
座
6
層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11
-
9999
傳
真:
010
-
66583100
聯繫人:朱輝毅
(三)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
名
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
所:上海市浦東南路
256
號
華夏銀行大廈
14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
256
號
華夏銀行大廈
14
樓
負責人:廖海
電
話:
021
-
51150298
傳
真:
021
-
51150398
經辦律師:劉佳、
徐莘
(四)會計師事務所及經辦註冊
會計師
名
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
特殊普通合夥
)
住
所:中國
(
上海
)
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
1318
號星展銀行大廈
507
單元
01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
202
號領展企業廣場
2
座普華永道中心
11
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
李丹
經辦註冊會計師:張勇、朱宏宇
聯繫電話:
(
021
)
23238888
傳真:
(
021
)
23238800
聯繫人: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規的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
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
2020
年
11
月
2
日證監
許可
【
2
020
】
2856
號文
予以註冊
。
(二)基金
的類別
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
(四)
基金存續期
限
不定期
。
(
五
)基金
份額發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
發售
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於
2020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
(
二
)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滿
3
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2
億元的,《基金合同》自
動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基金合同》生效
滿
3
年後繼續存續的
,
連續
20
個工作日
出現
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
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定期
報告
中
予以
披
露
;
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
並於六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
明書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
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
證券交易所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
則本基金不開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
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場、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
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申購開始公告中
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
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
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
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
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
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
7
日
(
包括該日
)
內支付贖回款項。遇證券、期
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
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
(T
日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
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
資者應及時查詢。因投資者怠於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其他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後果。如因申請未
得到登記機構的確認而造成
的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4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
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
申購時,投資者通過其他銷售機構網點
每筆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
(含申購費),追加申購每筆最低金額為
1
元人民幣(含申購費)
;通過本基金管理人電
子自助交易系統申購,每個基金帳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追加
申購每筆最低金額為
1
元人民幣(含申購費)
;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申購,首次最
低申購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追加申購每筆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
實際操作中,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資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每次贖回基金份額不得低於1份,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
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實際操作中,以各銷售機構
的具體規定為準。
通過本基金管理人電子自助交易系統贖回,每次贖回份額不得低於1份,基金份額持
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基金管理人電子自助交易系統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份的,在
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如遇巨額贖回等情況發生而導致延期贖回時,贖回辦理和款項支付的辦法將參照基金
合同有關巨額贖回或連續巨額贖回的條款處理。
3、基金管理人不設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但單一投資者(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
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
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
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
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額分為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投資人申購
A
類基金份額時支付申購費
用,申購
C
類基
金份額不支付申購費用,而是從該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2
、
申購費
本基金對
A
類基金份額申購設置級差費率,
投資者
在一天之內如有多筆申購,適用費
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
申購
費率結構
費用種類
A類基金份額
C類基金份額
情形
費率
費率
申購費率
M<100萬
1.5%
0%
100萬≤M<300萬
1.0%
300萬≤M<500萬
0.8%
M≥500萬
按筆收取,1,000元/筆
註:
M
為申購金額。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費用由
A
類
基金份額的
申購人承擔,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
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3
、
贖回費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
收取。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30
日的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
基金份額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
不少於
30
日但少於
3
個月的
A
類基金份額
投資人收取的贖回
費總額的
75%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
不少於
3
個月但少於
6
個月的
A
類基金份額
投
資人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
50%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
不少於
6
個月的
A
類基金份額
投資
人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
25%
計入基金財產。贖回費率隨贖回基金份額持有
期限
的增加
而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基金的
贖回
費率結構
費用種類
A類基金份額
C類基金份額
情形
費率
情形
費率
贖回費率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Y<7天
1.5%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7天≤Y<30天
0.5%
30天≤Y<180天
0.50%
30
天≤
Y
0%
Y≥180天
0%
註:
Y
為
持有
期
限
,
1
個月指
30
天。認購
/
申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註冊登記系統
確認
之日起開始計算,自該部分基金份額贖回確認日止,且基金份額贖回確認日不計入持有期限。
4
、
贖回費用
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
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6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
的規定。
7
、
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無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
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
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
適當調低基金的銷售費率。
(七)申購份
額
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申購費用後,
以申請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
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
1
)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申購本基金
A
類
基金
份額的申購費用採用
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購費),
投資人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申購
A
類
基金
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
1
+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用金
額)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用金額)
申購份
額
=
淨申購金額
/
T
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者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
的
A
類基金份額,
假設申購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
值為
1.05
0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
金額=
50,000/
(
1
+
1.5%
)=
49,261.08
元
申購費用=
50,000
-
49,261.08
=
738.92
元
申購份額=
49,261.08/1.0500
=
46,915.31
份
即:投資者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
的
A
類基金份額,
假設申購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
為
1.05
00
元,則其可得到
46,915.31
份
A
類
基金份額。
(
2
)
C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申購
C
類
基金
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申購份額
=
申購金額
/ T
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者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
的
C
類基金份額,
假設申購當日
C
類
基金份額淨
值為
1.
05
0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
申購份額
=50
,
000/1.05
0
0=47
,
619.05
份
即:投資人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為
1.05
00
元,則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類基金份額。
2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該類基
金份額淨值的淨贖回金額,淨贖回金額為贖回金額扣除贖回費用的金額,各計算結果均按
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
1
)
A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
如果投資人贖回
A
類基金份
額,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
=
贖回份額
×
T
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金額
×
A
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金額
-
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者贖回
本基金
1
萬份
A
類
基金份額
,
持有
期限
為
兩
年
六
個月,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
0
%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1.
2
5
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
金
額
=
10
,
000×1.
2
5
00
=1
2,
500
.00
元
贖回費用
=
1
2,
500
.00
×
0
%=
0.00
元
淨
贖回金額
=
1
2,
500
.00
-
0.00
=
12,500.00
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
萬份
A
類
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為兩年六個月,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1.
2
5
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2,500.00
元。
(
2
)
C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
如果投資人贖回
C
類基金份額,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
=
贖回份額
×
T
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金額
×
C
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金額
-
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者贖回
本基金
1
萬份
C
類
基金份額
,
持有
期限大於
7
天且小於
30
天
,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
0.5
%
,假設贖回當日
C
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1.
2
5
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
額為:
贖回
金
額
=
1
0
,
000×1.
2
5
00
=1
2,
500
.00
元
贖回費用
=
1
2,
500
.00
×
0.5
%=
62.50
元
淨
贖回金額
=
1
2,
500
.00
-
62.50
=
12,437.50
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
萬份
C
類
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大於
7
天且小於
30
天,
假設贖
回當日
C
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1.
2
5
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2,4
37
.
50
元。
3
、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登記在冊
基金份額
餘額所
得的單位基金份額的價值。
T
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
=
T
日
A
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資產淨值
/T
日
登記在冊
A
類
基金份
額
餘額
。
T
日
C
類
基金份額淨值
=
T
日
C
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資產淨值
/T
日
登記在冊
C
類
基金份
額
餘額
。
本基金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
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在
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
經
履行適當程序
,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
或公告。
(八)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
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
、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
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
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9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
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
,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
、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
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
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
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
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
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
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
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
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
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
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
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
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
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如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發生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
份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超出1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10%以內(含10%)的
贖回申請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
況或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所有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
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具體見相關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
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於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規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
開始辦理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日公告最近1個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重複刊登暫停
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規定媒
介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1個工
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十
二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
構。
如本基金開通轉換業務的,轉入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註冊登記系統確認之日起開始
計算,自該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或轉出確認日止,且基金份額贖回或轉出確認日不計入持有
期限。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
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
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
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
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
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
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
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
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
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
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
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
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基金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
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合理地靈活配置股票和債券等各類資產的比例,優選數量化投資策略進行投資,在有
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運用股指期貨等對衝市場波動風險,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
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投
資標的股票」)、股指期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
企業債、
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
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待相關監管規定頒布和基礎條件具備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本基金既有投資策
略和風險收益特徵並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
適當程序後,
參與融資融券業務及投資其他金融衍生品工具(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期權等),且應當按照風
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屆時相關事宜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其他相
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並應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決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其中投資
於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的比例佔基金股票資產的比例為
0%
–
50%
。權益類多頭頭寸價
值減
去權益類空頭頭寸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範圍為
0%
–
10%
。其中,權益類多頭頭寸價值
是指買入持有的股票市值、買入股指期貨的合約價值、其他權益類衍生工具組合正風險敞
口暴露價值及其他權益類工具多頭價值的合計值。權益類空頭頭寸價值是指賣出股指期貨
的合約價值、其他權益類衍生工具組合負風險敞口暴露價值及其他權益類工具空頭價值的
合計值。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
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本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和同業存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
金資產的
20%
。
本基金不受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第五條第(一)項、
第(三)項及第(五)項的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
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
基金藉助於數量化投研團隊在模型計算、組合構建、風險管理的專業能力,優選多
種策略,通過合理匹配收益與風險水平構建投資組合。基金管理人依據對市場的展望,靈
活選擇股票、債券、股指期貨等金融工具,力爭通過多元化策略避免單一策略的超額收益
率波動風險,構造低波動率、低下方風險的投資組合。
1
、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過考量現階段股指期貨行情來靈活調整股票資產的配置比例。具體而言,
基金管理人將計算滬深
300
期貨主力合約年化貼水率並以此為基準調整本基金的股票資
產比例配置。本基金的股票
資產配置
比例(
S
)將按照滬深
300
期貨主力合約年化貼水率
水平(
M
)進行調整。
本基金的具體
股票
資產配置比例如下:
M
大於等於
10%
0%
≤
S
≤6
0%
M
大於等於
5%
,且
M
小於
10%
1
0
%
≤S≤60%
M
小於
5%
20
%
<
S
≤95
%
其中,主力合約是指前一日收盤持倉量最大的合約。年化貼水率計算需扣除預期分紅
影響。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經濟常態發生變化,滬深
300
期貨主力合約年化貼水率水平可能隨
之發生變化,若其發生系統變化時,本基金將根據屆時的滬深
300
期貨主力合約年化貼水
率水平,或選擇其他股指期貨合約為基準調整上述股票資產配置策略,並在招
募說明書更
新中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
、
股票投資策略
(
1
)
量化選股策略
本基金基於自建的投研因子資料庫和量化投研平臺構建股票多頭策略,並通過量化擇
時模型緊密跟蹤市場狀況和變化,包括風格切換、行業輪動和大類資產配置等。本基金運
用的量化投資模型主要包括多因子模型和風險控制模型等。
1
)多因子模型
本基金堅持「自上而下」的選股邏輯,首先對細分行業進行打分排序,再在行業內部
運用多因子模型選股。
考慮到不同行業之間的股票在因子暴露上具有很大的差異,本基金首先對
A
股行業進
行細分,基於行業增速、行業所處賽
道、行業估值水平等綜合評估,對各個細分行業打分
排序,得分靠前的細分行業將在組合構建中具有更高的優先級。
多因子選股策略基於公司自建的投研因子資料庫篩選有效
Alpha
因子,因子池包括基
礎因子、估值因子、規模因子、盈利因子、成長因子、槓桿因子、技術因子、預期因子等
基本面因子和價量因子。通過因子有效性檢驗,本基金選取若干有效因子對股票池內的個
股進行量化評分。然後根據每類因子對投資價值的貢獻,賦予相應的權重。最後通過每個
個股的綜合打分排序,選擇最具投資吸引力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主要側重以下四類因子:
①
估值因子:主要包括市盈率、市淨率、股息率等,反映上市公司估值的高估或者低
估的程度;
②
成長因子:主要包括營業收入增速、淨利潤增速、經營現金流增速、預期增速等,
反映上市公司未來發展空間及在所處行業中的競爭力;
③
質量因子:主要包括盈利質量、現金流、槓桿率等,反映上市公司經營效率和治理
水平等;
④
盈利能力因子:主要包括淨資產收益率、資本回報率、毛利率、淨利率、分紅率等,
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在此基礎上,根
據設定的偏離度限制構建投資組合。對投資組合的偏離度限制包括個
股權重偏離、行業權重偏離、市值權重偏離及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限制,基於上述偏離
度限制,本基金通過約束條件下的優化模型輸出投資組合的個股權重。
2
)風險控制模型
本基金基於風險控制模型動態評估股票組合風險因子的暴露度,包括
beta
因子、市值
因子、波動率因子、行業等,維持相對股指期貨標的指數的風格中性,目的是嚴格控制組
合對衝後的回撤,力求獲得更為穩定的正收益。
3
)股票組合的優化與評估
本基金在投資組合構建後,基於實時市場信息及組合中個股最新的因子權重
,通過多
因子模型定期對組合進行優化,在合理風險水平下追求基金預期收益的最大化。同時,本
基金高度關注個股基本面風險,基金經理根據宏觀、行業及公司本身的信息變化評估個股
的投資價值,力求領先於市場作出投資決策反應。
4
)模型的動態調整
本基金緊密監控和評估多因子模型實盤業績,通過公司投研平臺跟蹤和分析因子的歷
史表現,對後市做出預判,並結合擇時模型動態調整因子權重,不斷提高模型的有效性與
穩定性,以使得本基金能夠有效達成投資目標。
(
2
)
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僅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
於香港股票市場,不使用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QDII)
境外投資額度進行境外投資。
本基金所投資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除適用上述投資策略外,投資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
還需關注:
1
)香港股票市場制度與大陸股票市場存在的差異對股票投資價值的影響,比如行業分
布、交易制度、市場流動性、投資者結構、市場波動性、漲跌停限制、估值與盈利回報等
方面;
2
)港股通每日額度應用情況;
3
)人民幣與港幣間的匯兌比率變化。
3
、市場風險對衝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股指期貨投資,
主要目的是利用股指期貨
對衝多頭股票部分的系統性風險。具體而言,本基金在根據量化
模型確定權益類頭寸的目標市場暴露後,調整權益類資產主動投資比例,並利用股指期貨
空頭對衝多頭股票部分的系統性風險。
本基金在對衝策略執行過程中,將定期測算權益類頭寸與股指期貨的相關性、投資組
合
beta
的穩定性,精細化確定最優對衝比例。在股指期貨合約展期操作上主要考慮流動性
和成本因素,本基金採用小幅度換倉、多日操作的策略,在市場流動性良好時分步進行展
期操作,力求避免潛在的股指期貨流動性風險。
當出現大量淨申購或淨贖回的情況時,本基金將根據基金淨申購或淨贖回
的規模,按
照一定比例買入或者賣出一定數量的股票組合,同時調整對應的
股
指期貨頭寸。採用股指
期貨投資策略可以有效對衝權益類頭寸的系統性風險,有效管理現金流量,降低建倉或者
調倉過程中的衝擊成本。
4
、其他絕對收益策略
本基金採用股指期貨套利策略尋找和發現市場中資產定價的偏差,捕捉絕對收益機會。
同時,本基金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靈活運用其他絕對收益策略(如定向增發交易策略等)
提高資本的利用率,力爭通過投資策略的多元化進一步提高絕對收益、降低本基金收益的波
動。
5
、債券及其它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
1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
將根據債券市場情況,基於利率期限結構及債券的信用級別,在綜合考慮流動
性、市場分割、息票率、稅賦特點、提前償還和贖回等因素的基礎上,評估債券投資價值,
選擇定價合理或者價值被低估的債券進行投資。債券投資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
主要服務於流動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資的需要。
(
2
)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禦下行風
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資對象之一。本基金將選擇公司基
本素質優良、其對應的基礎證券有著較高上漲潛力的可轉換
債券、可交換債券進行投資,
並採用期權定價模型等數量化估值工具評定其投資價值,以合理價格買入並持有。
(
3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
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評估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
投資價值並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
4
)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提高對利率風險管理能力,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國債期
貨投資,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
的比例佔基金股票資產的比例為
0%
–
50%
;
(
2
)權益類多頭頭寸價值減去權益類空頭頭寸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範圍為
0%
–
10%
。其中,權益類多頭頭寸價值是指買入持有的股票市值、買入股指期貨的合約價值、其
他權益類衍生工具組合正風險敞口暴露價值及其他權益類工具多頭價值的合計值。權益類
空頭頭寸價值是指賣出股指期貨的合約價值、其他權益類衍生工具組合負風險敞口暴露價
值及其他權益類工具空頭價值的合計值;
(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
4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
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5
)本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和同業存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
6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市場同時上
市的
A+H
股合併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
港市場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併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
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
8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1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
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12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3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
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
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4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
得展期;
(
15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
17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8
)本基
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
19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20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4
)、(
12
)、(
17
)、(
18
)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
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
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3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限制、投資禁止行為等作出強制性調整的,本基金
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調整上述投資限
制、投資禁止性規定,且該等調整或修改屬於非強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或修改後的規定執行,並應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但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採用絕對收益型業績比較基準: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
(稅後)
+3%
(
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就該等基準利率進行調整則作相應調整)。
註:一年以內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銀行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則按利率執行的時間進行加權平均。計
算方法為
312123365365365NNNrrrr.......
:加權平均後的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基準利率;
r
r1
、
r2
、
r3
: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基準利率;
N1
、
N2
、
N3
:執行不同的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的天數。
如果上述業績比較基準停止發布或變更名稱,或者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
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
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
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特殊類型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採用
對衝
策略,與股票市場表現的相關性較低。
相對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較小。本基金實際的收益和風險主要取
決於基金投資策略的有效性,因此收益不一定能超越業績比較基準。本基金如果投資港股
通投資標的股票,還需承擔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
等差
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根據
2017
年
7
月
1
日實施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管理人和銷售
機構按照新的風險等級分類標準對基金重新進行風險評級,本基金的具體風險評級結果應
以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提供的評級結果為準。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
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
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
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
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
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
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
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的開放日和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正常交易的非開放日,以及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債券、國債期貨、同業存單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
項、資產支持證券、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
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
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
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
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
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
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
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
價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除外)按估值日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
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
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
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
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
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
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當日結算價及
結算規則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為準。
6、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
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8、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9、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以估值日中國
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
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
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
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
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
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
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
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
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
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
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
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給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
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
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
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發
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規定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
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
(十)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登記機構等第三方機構
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
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
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二、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本基金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
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公證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20%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
管人於次月首日起第3個工作日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
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第3個工作日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
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的0.40%的年費率計提。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
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第3個工作日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
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
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
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
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
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
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由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
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具體收益分配安排詳見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
前提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
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
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
分的規定。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
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
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
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
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
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
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登載《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應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股
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持有的基金份額、承諾持有的期限等情況。
3、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
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
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4、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
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5、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
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
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6、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編
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
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
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
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
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4)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
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
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
證監會。
8、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9、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
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0、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
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1、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
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
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2、投資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包括報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區證券市場
的權益投資分布情況及按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的投資
明細等內容。
13、有關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在基金年度報告、中期報告、
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
基金經理等人員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14、對衝策略執行情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中披露對衝策略執行情況,
包括股票及衍生品持倉情況、對衝頭寸比例、損益情況等。
15、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1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
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未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並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記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洩露未公開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
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
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
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規定之日
起,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
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
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3、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六、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實施程序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
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礎,確認相應
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帳
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1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1
)側袋帳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額持有人
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帳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將被拒絕。
(
2
)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帳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並根據主袋
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當特定資產佔
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
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並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袋帳戶
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帳戶總份額
的
1
0%
認定。
2
、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且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
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
袋帳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3
、基金的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
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見屆
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主袋帳戶的管理費和託管費仍按主袋帳戶基金資產淨值作為基數計提。主袋帳戶的
C
類
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仍按
主袋帳戶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作為基數計提。
4
、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帳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對主袋帳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5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淨值信息。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
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
(
2
)定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
末
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該淨值或淨值區間並不代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
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
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
3
)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
流動性和估值情況、
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
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6
、特定資產的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
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7
、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後,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
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
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
後,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
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七、基金的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包括投資組合的風險、管理風險、合規性風險、操作風險、本基金特
定風險、
本基金主要的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
評價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以及其他風險。
(一)投資組合的風險
1
、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的風險,本
基金的市場風險來源於基金股票資產與債券資產市場價格的波動。影響股票與債券市場價格
波動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多種風險因素:
(
1
)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導致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影
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
2
)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影響,也呈
現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於債券與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從而產
生風險。
(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同時直接影響
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基金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從而產生風險。
(
4
)通貨膨脹風險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如果發生通貨膨脹,現金的購買力
會下降,從而影響基金的實際收益。
(
5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
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本基金可通過分散化投
資減少這種非系統性風險,但並不能完全消除該種風險。
(
6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的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並
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
7
)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
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2
、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
格下降的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
險。
3
、流動性風險
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
括由於本基金出現投資者大額贖回,致使本基金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基金贖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風險。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全、投資操作出現失誤,
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規性風險
是指本基金的投資運作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帶來的風險。
(四)操作風險
基
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
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五)本基金特定風險
1
、本基金特有投資方法的風險
本基金採取的多種數量化投資策略可能存在因模型或者交易系統缺陷使基金收益不能
達到投資業績目標的風險。
2
、投資策略失敗風險
本基金主要採用對衝投資策略,但是不能確保策略能完全剝離基金的系統性風險,因而
有可能因策略失敗導致基金損失。
3
、股指期貨投資的風險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貨作為風險對衝工具,將面臨以下風險:
(
1
)股指期貨市場政策風險
由於國家法律法規或監管政策的變化、中金所交易規則的修改、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原因,
基金財產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可能無法繼續持有,或者基金可能無法建立充足的對衝頭寸,導
致無法完全實現市場中性策略,基金財產因此需要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如期貨經紀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中金所交易、結算等規則,可能會導致基金財產受到損
失。
(
2
)基差風險
在使用股指期貨對衝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基金財產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與標的指數價
格波動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風險。若股指期貨合約與標的指數價格差的波動超過正常範圍,將
可
能導致投資組合在部分時間點上的價值產生不利方向的波動。另外,因存在基差風險,在
進行股指期貨合約展期的過程中,基金財產可能會承擔股指期貨合約之間的價差向不利方向
變動而導致的展期風險。
(
3
)期貨合約展期風險
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貨頭寸需要進行展期操作,平倉持有的股指期貨合約,換成其他月
份股指期貨合約。針對期貨合約的換約操作將產生展期成本、交易成本,換約操作時市場的
流動性以及其他投資者的交易行為也可能會對換約操作產生影響,展期過程中可能發生價差
損失以及交易成本損失,從而影響基金的投資收益。
(
4
)強行平倉風險
在
某些市場情況下,基金財產可能會難以或無法將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平倉,例如,這種
情況可能在市場達到漲跌停板時出現。出現這類情況,基金財產繳付的所有保證金有可能無
法彌補全部損失,投資人還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全部損失。期貨經紀公司或其客戶保證金不
足,又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因其他原因導致中金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紀帳戶強行
平倉,基金財產可能因被連帶強行平倉而遭受損失。
(
5
)股指期貨交易採用保證金交易方式,潛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槓桿性風險。
(
6
)股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本基金的帳戶如仍持有未平倉合約,交易所將按照
交割結
算價將帳戶持有的合約進行現金交割,因此無法繼續持有到期合約,具有到期日風險。
(
7
)持倉組合品種變現時,由於市場流動性嚴重不足或頭寸持有集中度過大導致未在
合理價位成交,存在變現損失風險。
(
8
)股指期貨設置了漲跌停板限制,本基金的帳戶中股指期貨持倉可能無法平倉,存
在流動性風險。
(
9
)交易所設置了強制減倉限制,本基金的帳戶中股指期貨持倉符合交易所強制減倉
範圍的,存在強制減倉的風險。
(
10
)基金託管人調撥資金不及時,無法向期貨公司繳足交易保證金,會被期貨公司強
行平倉,存在資金流動性風險。
4
、
港股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
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風險:
(
1
)港股交易失敗風險
港股通業務試點期間存在每日額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開始前階段,當每日額
度使用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聯交所連續交易時段,當日額度使用
完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
2
)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
港股
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使基金面臨較大的投資風險。
(
3
)匯率風險
當本基金通過港股通投資香港市場股票的,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
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並不等於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進行淨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
匯率,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故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
(
4
)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
只有內地和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在
內
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
性風險;
(
5
)境外市場的風險
1
)市場風險
本基金通過港股通投資於香港市場,受香港市場宏觀經濟運行情況、貨幣政策、財政政
策、產業政策、交易規則、結算、託管以及其他運作風險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
動和變化可能會使基金資產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臨面臨一定風險。
2
)法律和政治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適用不同法律法規的原因,可能導致本基金通過港股通的某些投資行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從而使得基金資產面臨損失的可能性。此外,香
港市場可能會
不時採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資本或外匯管制、沒收資產以及徵收高額稅收等,從而對基金收
益以及基金資產帶來不利影響。
3
)會計制度風險
香港市場對上市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會計處理、財務報表披露等會計核算標準的規定可
能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可能導致基金經理對港股通標的公司盈利能力、投資價值的判斷產
生偏差,從而給本基金投資帶來潛在風險。
4
)稅務風險
香港市場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可能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可能會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資本利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會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
香港市
場的稅收規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訂,從而導致基金向該市場所
在地繳納在基金銷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資當日並未預計的額外稅項。
5
)其他風險
當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停市,投資者
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
常情況時,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
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6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
投資
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5
、本基金可參與股票申購,由於股票發行政策、發行機制等影響新股發行的因素變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資產配置,從而影響本基金的風險收益水平。另外,發行股票的配售比例、
中籤率的不確定性,或其他發售方式的不確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臨更多的不確定因素。
6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
性,當相應期限國債收益率出現不利變動時,可能會導致投資人權益遭受較大損失。國債期
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
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
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7
、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
用風險等風險。價格波動風險指的是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波
動。流動性風險指的是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
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指的
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
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8
、發起式基金存在的風險
本基金為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時,發起資金參與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0
萬元,
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低於三年。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滿三年後,
發起資金提供方將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持有,屆時,發起資金提供方有可能贖回認購
的基金份額。另外,
在基金合同生效滿
3
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2
億元的,基金
合同自動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則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能面臨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9
、基金財產投資運營過程中的增
值稅
鑑於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利益投資、運用基金財產過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規、稅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為納稅義務人,就歸屬於基金的投資收益、投資回報和
/
或本金承擔納稅義務。
因此,本基金運營過程中由於上述原因發生的增值稅等稅負,仍由本基金財產承擔。
(六)本基金主要的流動性風險及風險管理方法說明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將加強對開放式基金申購環節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
確認大額申購申請,在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
時,基金管理人將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
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具體內容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章。
2、擬投資市場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擬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期貨交易所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交
易場所,擬投資資產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國債期
貨、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總體而言,這些資產流動性較好,
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資和應對日常申贖的需要。極端市場情況下,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 導
致基金資產無法變現,從而影響投資者按時收到贖回款項。當遇到極端市場情況時,基金
管理人會按照基金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保護基金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
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
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其採取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具體內容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章。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
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可能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更好地應對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於: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4)收取短期贖回費,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
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5)暫停基金估值,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
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本基金應當暫停基金估值;6)擺
動定價;7)側袋機制。
當基金管理人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可能對投資者具有一定的潛在影響,包括但
不限於不能申購本基金、贖回申請不能確認或者贖回款項延遲到帳、如持有期限少於7日會
產生較高的贖回費造成收益損失等、採用擺動定價時還將產生更高的申購贖回成本。提示投
資者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資安排。
5
、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一致,並諮詢會計師
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側
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淨值信息,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面臨無法及時獲得側袋帳戶對應部分的資金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
將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
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但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
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
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的基
金淨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
格的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
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後主袋帳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
戶資產,並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帳戶資產導致的基金淨資產減少進行按投資損失處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
及變化情況。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證券期
貨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徵。
銷售機構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銷售機構
)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
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
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
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
配檢驗。
(八)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滿3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2億元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
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一。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二。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
本
基金
的
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
(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
持有
人的需要和
有關情況
,增加或修改
)。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於基金帳戶確認
公司向首次開立基金帳戶的客戶寄送《基金帳戶確認書》(公司獲得投資人準確的郵寄
地址)。《基金帳戶確認書》將在客戶開戶後
15
個工作日內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間
新
開戶的
客戶,公司將
於基金合同生效後的
15
個工作日內寄送
《基金帳
戶確認書》。
(二)關於對帳單服務
1
、公司的網站、熱線電話提供對帳單自助下載服務。
(
1
)份額持有人可登錄公司網站(
www.icbccs.com.cn
)進入「網上交易」欄目,輸入
開戶證件號碼或基金帳號,自助查詢或下載任
意時段的對帳單。
(
2
)份額持有人用帶有傳真機的電話,撥打公司熱線電話(
4008119999
),選擇自助服
務,按「
3
」後,輸入需要下載的對帳單日期,進行對帳單自助傳真。
2
、公司將按照份額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紙質、電子郵件、簡訊對帳單。上述對帳單需
份額持有人通過電話、郵件、簡訊等向公司主動定製。其中:
(
1
)電子郵件對帳單:公司為定製電子郵件對帳單的份額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電子對帳單。電子對帳單在每月、季、年度結束後
15
個工作日內向份額持有人指定的電子
信箱發送。
(
2
)手機簡訊對帳單:公司為定製手機簡訊
對帳單的份額持有人發送交易發生時間段
的季度手機簡訊
對
帳單。手機簡訊對帳單在每季度結束後
15
個工作日內向份額持有人指定的
手機號碼發送。
(
3
)紙質對帳單:公司為定製紙制對帳單的份額持有人寄送交易發生期間的季度紙質
對帳單。
季度內無交易發生,
公司將
不郵寄該季度
紙質
對帳單。
定製紙質
對帳單
的份額持有
人將獲得年度對帳單。紙質對帳單的寄送時間為
每季度
或年度
結束後的
15
個工作日內
。
3
、提示:
由於
份額持有人
提供的郵寄地址、手機號碼、電子郵箱
不詳或因
郵局投遞差
錯、通訊故障、延誤等原因
,
造成對帳單無法按時準確送達
,
請及時到原基
金銷售網點
或致
電本公司客服中心
辦理
相關信息
變更
。如需補發對帳單,敬請撥打客服熱線電話。
(三)關於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份額持有人可通過銷售機構
選擇現金分紅或紅
利再投資
,並通過
本公司網站、客戶服務中心或銷售機構查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四)關於
定期定額投資
定期定額投資是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
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定期定額投資不受最低申購金額限制,具體實施時間和業務規則將
以相關公告為準。
(五)關於資訊服務
公司為份額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資報告、宏觀形勢分析、基金淨值等多種資
訊(電子版)。如需通過手機或電子郵件獲得上述資訊,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公司網站或熱線
電話定製。
(六)關於聯絡方式
公司提供多種聯絡方式,供份額持有人與公司及時溝通,主要包括:
1
、熱線電話:
4008119999
(免長途費),客戶服務
傳真:
010
-
66583100
。
(
1
)
人工服務
:我公司為客戶提供每天
24
小時人工服務,內容包括:帳戶信息查詢、
基金產品諮詢、業務規則解答及網上交易諮詢等服務
。
(
2
)自助電話服務: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時自動語音服務,客戶可通過熱線電話進行帳
戶信息、基金份額、基金淨值、基金對帳單、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詢,以及傳真對帳單等操作。
2
、在線客戶服務
公司網站、手機
APP
客戶端和
微信
設置了「在線客服」欄目,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登錄公
司網站首頁、手機
APP
客戶端和
微信
,點擊「在線客服」圖標通過網絡在線開展相關諮詢。
在線客服服務時間為每天
24
小時,內容包括:基金產品諮詢、業務規則解答及網上交易諮詢
等服務。
3
、電子郵件和電話留言
份額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戶服務電子郵箱(
customer
service@icbccs.com.cn
)、熱線電話(按
「
6
」)發送郵件或留言,您的各種服務需求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得到回覆。
(七)關於電子化交易
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本公司電子自助交易系統(
7*24
小時服務)辦理基金交易業務,包
括:基金認購、申購、定期定額申購、贖回、贖迴轉購、轉換、撤單、分紅方式變更及查詢
等業務。電子化交易方式有:
網上交易:客戶可以使用多家銀行的銀行卡通過網上交易系統自助辦理基金交易業務。
網址:
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
ml/login/login.html
。
手機
APP
客戶端:操作簡單、應用靈活,客戶可隨時隨地通過手機客戶端辦理業務。下
載方式:客戶可以通過在本公司官網下載,也可以通過
App Store
、華為應用市場、騰訊應用
寶、小米應用市場等應用市場搜索下載。
微信交易:客戶可通過關注「工銀微財富或工銀瑞信基金」的微信公眾號辦理基金交易
業務。
電子化交易的具體交易操作方法參考公司網站「網上交易」欄目下相關交易指引
。
(八)關於網站服務
公司網站為客戶提供帳戶查詢、產品信息查詢、公告信息查詢、基金資訊、投資策略報
告、交易狀態查詢、基金申購/轉換/定期定額計算器專業理財工具、財富俱樂部積分兌換、
微博/微信/網站活動參與和交流等內容的服務。
(九)客戶意見、建議或投訴處理
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本公司熱線電話、電子郵箱、傳真、在線客服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
和銷售機構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
(十)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繫本公司客戶服務電
話。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暫無。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
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
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
準予
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注
冊的文件
(二)《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
合同》
(三)《工銀瑞信優選對衝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
法律意見書
(
五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
六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以上第(一)至(
五
)項備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辦公場所、營業場所,第(
六
)
項文件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基金投資者在營業時間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
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
合同》;
(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4
)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
9
)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發起資金
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於
3
年;
(
10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資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
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
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
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0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因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
20
)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
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
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
8
)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
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1
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
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
議並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1
、召開事由
(
1
)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當出現或需
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
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
2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
銷售服務費或變更收費方式;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
)增加、取消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6
)在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範圍內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
)基金管理人
、銷售機構、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
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8
)《基金合同》生效滿
3
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2
億元的,《基金合同》自
動終止;
9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
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
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
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
決意見寄
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
)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
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
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
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
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
持有
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
表出具表決意見;
4
)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
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
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
3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用其他非
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採用其他非現
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
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
、議事內容與程序
(
1
)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
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
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
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
同
》另有約定的以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
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7
、計票
(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
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
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
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
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
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
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
有約束力。
9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
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
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
(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
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3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
)若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
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
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
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
(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帳戶和側袋帳戶的,應
分
別由主袋帳戶、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
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帳戶的,側袋帳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
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的相關規定。
10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
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
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變更
(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
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
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生效滿
3
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2
億元的;
(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
5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
、基金財產的清算
(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
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
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
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
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
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
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附件二
基金託管協議
內容
摘要
一、基金
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5
號、甲
5
號
6
層甲
5
號
601
、甲
5
號
7
層甲
5
號
701
、
甲
5
號
8
層甲
5
號
801
、甲
5
號
9
層甲
5
號
901
法定代表人
:
王海璐
成立時間: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
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5
】
93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託管人:
名稱: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10
號院
1
號樓
6
-
30
層、
32
-
42
層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成立時間:
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設立文號:國辦函
[1987]14
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4]125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489.35
億
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
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匯、售匯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
業務;辦理黃金業務;黃金進出口;開展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企業
依法自主
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
活動;
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
展經營活動;
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
、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範圍、投
資對象進行監督。本基金將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
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
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投
資標的股票」)、股指期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
企業債、
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
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待相關監管規定頒布和基礎條件具備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本基金既有投資策
略和風險收益特徵並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經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
參與融資融券業務及投資其他金融衍生品工具(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期權等),且應當按照風
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屆時相關事宜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其他相
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並應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決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其中投資
於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的比例佔基金股票資產的比例為
0
%
–
50%
。權益類多頭頭寸價值減
去權益類空頭頭寸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範圍為
0%
–
10%
。其中,權益類多頭頭寸價值
是指買入持有的股票市值、買入股指期貨的合約價值、其他權益類衍生工具組合正風險敞
口暴露價值及其他權益類工具多頭價值的合計值。權益類空頭頭寸價值是指賣出股指期貨
的合約價值、其他權益類衍生工具組合負風險敞口暴露價值及其他權益類工具空頭價值的
合計值。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本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和同業存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
金資產的
20%
。
本基金不受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第五條第(一)項、
第(三)項及第(五)項的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
種的投
資比例。
2
、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
督:
(
1
)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
的比例佔基金股票資產的比例為
0%
–
50%
;
(
2
)權益類多頭頭寸價值減去權益類空頭頭寸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範圍為
0%
–
10%
。其中,權益類多頭頭寸價值是指買入持有的股票市值、買入股指期貨的合約價值、其
他權益類衍生工具組合正風險敞口暴露價值及其他權益類工具多頭價值的合計值。權益類
空頭頭寸價值是指賣出股指期貨的合約價值、其他權益類衍生工具組
合負風險敞口暴露價
值及其他權益類工具空頭價值的合計值;
(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
4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
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5
)本基金投資於銀行存
款和同業存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
6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市場同時上
市的
A+H
股合併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
港市場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併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
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
8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
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
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12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3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
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4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
得展期;
(
15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
的
30%
;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
17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8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
19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20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4
)、(
12
)、(
17
)、(
18
)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
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
、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
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
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
、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限制、投資禁止行為等作出強制性調整的,本基金應
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調整上述投資限制、
投資禁止性規定,且該等調整或修改屬於非強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或修改後的規定執行,並應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
無需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5
、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關聯投資限制進行
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
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會審議
,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6
、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
券市場進行監督:
(
1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並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
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
個工作日
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
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
或減少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及時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於
2
個工作日內回
函確認收到後,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託管人書面確認後,被確認調整的
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
照雙方原定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
損失的,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
2
)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
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
事先約定的有利於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
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後仍未改正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
不承擔責任。
(
3
)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
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
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
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
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
損失和責任。
7
、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
1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規範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證券行為的
緊急
通知》、《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提及的流動性受限資產並不完全一致,指由《上市
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
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
,
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
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
2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
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
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
2
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
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
2
個工作日
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
3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
有關必要書面信息。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
行投資指
令前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
(
4
)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情
況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
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
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
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
金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
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託管人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託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8
、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監管
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於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書
面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
進行監督。
(
2
)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有規定的,
從其約定。
(
3
)基金託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
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
況,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比例限制的執行
情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定,
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託管協議要求向基金託管人及時發出回函,並及時改正。基
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託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
督
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託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9
、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
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
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
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
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
2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
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籤訂書面
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籤署、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帳
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
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
3
)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協議、
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
4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
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的監督應依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
符合條件的存款銀行的名單執行,如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該名單
之外的存款銀行,有權拒絕執行。該名單如有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啟用新名單前提前
2
個工作日將新名單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二)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有關措施:
1
、
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2
、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
舉證。
3
、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4
、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
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
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6
、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
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
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7
、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8
、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
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9
、
基金管理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律法規,不參與涉嫌洗錢、恐怖融資、
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主動配合基金託管人客戶身份識別與盡職調查,提供真實、準
確、完整基金管理人資料,遵守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相關法律法規
。對具備合理理由懷疑
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情形,基金託管人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規定採取必要管
控措施。
10
、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
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
贖回的影響、信息
披露、費用列支等)、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
事項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對側袋機制
啟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監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
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辦理清算交收、相
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
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
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基金託管
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內
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四)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五)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
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約
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外,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
、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
、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
、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二)
募集資金的驗資
1
、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的營業機構或在其他銀行
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登記機構開立並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
承諾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於
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
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
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同時,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額進
行專門說明,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
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
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
定。
(四)
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
、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2
、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
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
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3
、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
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
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
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
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
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後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協
議,正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
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生效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據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七)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
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
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
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控制下的實物證券
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
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
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
30
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應存放於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
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
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1
、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淨資產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
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
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
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
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淨值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以雙
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3
、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基金託管人覆核、審查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淨值信息。因此,本基金
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
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
、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債券、國債期貨、同業存單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
項、資產支持證券、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
、
估值方法
(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
證券發行機構
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
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除外)按估值日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
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場
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
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
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
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
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
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
定公允價值。
(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
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
估值。
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
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
5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
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當日結算
價及結算規則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為準。
(
6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結
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
7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第
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
8
)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
9
)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以估值日中
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
10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
格估值。
(
11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
12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
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三)
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
第
4
位
)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
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
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
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
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
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
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
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
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
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
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
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
誤責任方。
(
4
)估值
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
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3
)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
行賠
償:
1
)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
)
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給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
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
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
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
)
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
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賠付。
(
4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
基金帳冊的建立
1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法
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帳
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
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
、
經對帳發現相關各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
因並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
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五)
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
覆核
1
、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
於每月終了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
2
、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
完畢並予以公告;中期報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畢並予以公告;年度報告
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畢並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3
、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
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覆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
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覆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
20
日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覆核;在收到報
告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覆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
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
準。
4
、
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鑑或者出具加
蓋託
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需蓋
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
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
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
15
年,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託管人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為
15
年,
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四)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
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一)
本協議及本協議項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
臺灣法律),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二)
凡因本協議產生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甲乙雙方均應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
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
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三)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八、託
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8
.1.1
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本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
.1.2
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
1
)基金合同終止;
(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
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
(
1
)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
3
)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
4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
、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
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
分配。
3
、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
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
、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
1
)支付清算費用;
(
2
)交納所欠稅款;
(
3
)清償基金債務;
(
4
)根據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應計分配比例,在此基礎上,按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該類別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
1
)-(
3
)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
、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6
、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