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4 19:22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邵巧宏 通訊員 關耳
圖片來自視覺中國。
原告起訴說借了20萬,被告說明明只拿到了10萬,雙方在庭上誰真誰假爭了半天,最後經法官排查發現原來是「證人」在從中作梗。日前,因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妨礙正常的司法秩序,寧海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證人王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
同一筆借款
交付地點卻不一樣
事情還要追溯到去年。2018年9月,寧海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告李某起訴被告趙某要求其歸還借款本金20萬元。之後,法院依法向趙某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證據副本、傳票等訴訟材料,然而,到了法院開庭當天,趙某卻未到庭參加庭審。
在庭審過程中,李某聲稱,其所主張的20萬借款中,10萬是通過銀行轉帳給趙某,另外10萬是通過王某作為中間人現金交付給趙某的,並當庭向法院申請了王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在第二次庭審中,承辦法官發現,雖然原告與證人對10萬元現金借款這一事實陳述一致,但兩人在這筆款項的交付地點上卻表述的完全不同。原告說是在自己的辦公室交給證人的,而證人卻說,原告是在自家附近將現金交付給自己的。而就是這一細微不同,讓承辦法官提高了警覺。但是,由於被告趙某在兩次開庭時均未出庭應訴,承辦法官無法就相關事實與被告進行核實。
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承辦法官通過各種途徑聯繫上了趙某並動員其出庭應訴。
當事人兩相對質
「證人」終於露出馬腳
2019年1月14日,第三次庭審準時開始,此次趙某終於出現在了被告席上。在庭審過程中,趙某對於原告提出的訴請表示了異議,明確表明自己僅收到原告轉帳的10萬元,但並未收到現金交付的10萬元,庭後趙某更向法官提供了其與王某對於該筆款項去向的談話錄音。在如山的證據前面,證人王某不得不將事實說了出來。原來,趙某曾向王某借款,但至今還未付清。所以,當李某託其向趙某轉交這10萬元時便自作主張的將這筆錢作為趙某的「還款」截留了下來。當李某將該案訴至法院後,王某怕此事會威脅到自己的利益,便將該情節對原告及法院做了隱瞞。
事情真相大白,而王某最終也因隱瞞案件重要事實,作虛假陳述,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被法院處以罰款5 000元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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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證人證言是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證據。但在審判過程中,少部分證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對出庭作證的嚴肅性認識不夠,在庭審中常常出現反覆、矛盾的內容,甚至有作偽證、假證等現象,不同程度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證人應據實陳述,不得作虛假證言。若違反此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法官還提醒各訴訟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辯論等相關訴訟權利。在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被告作為一方當事人,應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並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法院送達法訴訟材料時,應積極配合。對有爭議的案件,應及時向法院反映相關情況並提供相應證據,按時到庭參加訴訟,切實維護自己的訴訟權益。否則,依法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