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多半設計師朋友都在工作中或多或少有過這樣的經歷:也許你不小心用了一張沒有獲得授權的素材、也許你為老闆P過一個印章、也許你不小心引用了一段沒有經過授權的音樂。這些行為乍看之下可能並沒有帶來直接的不利後果,你暗自竊喜認為其實沒什麼大事兒,但當你收到一封律師函的時候已經後悔莫及。沒關係,為了防止設計師朋友們在不知不覺中侵犯了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我寫了這篇文章供參考分享。
1 阻礙設計進步的抄襲
為什麼抄襲是有害的?
國內就抄襲的認知基本大同小異 , 即認為「把別人的作品或語句抄來當作自己的(行為)」為抄襲。在立法上,中國《著作權法》未使用抄襲概念,其第 46條第五項使用了「剽竊」一詞, 但沒有對此概念進行界定。1999年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青島市版權局的回覆》第1條指出:「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 , 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 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 抄襲侵權行為需具備 4個要件 :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 ;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 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第四, 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 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 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 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由此可見,國內對抄襲的認定基本上限於「作品或作品片段」。抄襲不僅違反了著作權法,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為什麼現代國家要制訂《著作權法》來保護著作權人?原因就是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現代社會必須保護那些推動歷史車輪向前進的人的利益,只有保護思維創新的利益,才會有更多人願意去創新。工業時代之前並沒有著作權法,而且是鼓勵「抄襲」的,因為那時知識和思想是很容易被遺忘的:比如在印刷普及前,書籍是要靠抄閱才可以傳播,歌曲也要口口相傳。那時傳播價值遠遠比財富重要。而資訊時代,任何信息都可以輕易地被複製,保護創新者的財富有利於鼓勵人類的創新。而抄襲可以獲得財富卻又省去了創新的時間,雖然抄襲者獲得了個人利益,但是站在人類發展的高度上來看抄襲是毫無意義的:只是無意義的重複。
設計師道德標準
在設計上其實我們無法完全脫離別人的創作,你能想到的一切都在這個世界上出現過。有一位哲人曾說:普天之下並無新鮮事。我們不僅僅無法避免和前人的想法重合,有的時候還得學習和借鑑前人的思路。比如中國神話裡的龍是又豬的鼻子、鹿的角、蛇的身子組成的。抄襲與思想重合、借鑑的區別是什麼?就是思考的過程和設計師的道德。在更高的角度上,我們應該努力探索不同的設計方法和設計實踐,就像玩遊戲一樣:人類是一個共同體,我們不斷地探索未知的地圖才有意義;我們應該去探索更多的可能性,這才是設計的意義。我們應該嚴格要求自己創作時不能省卻動腦的過程,做出有思考的設計。
抄襲,借鑑與致敬
抄襲這兩個字是漢語,在最早的時候指的是一種包抄近道的攻擊。元代尚仲賢《氣英布》第一折:「只消遣彭越抄襲楚軍糧道,項王必親擊之。」可見這不是什麼友好的詞,而是一種攻擊。在明清時代已經演化成了文學上的沒有意義的複製:《紅樓夢》第八四回:「那些童生都讀過這篇,不能自出心裁,每多抄襲。」可見抄襲在中國一直不是什麼好詞,是一種為了達到目的不講究君子協定和方法的方式。
《頭號玩家》致敬多部電影、遊戲
借鑑和致敬都是美好的詞語,讓人感覺是善意的。而抄襲人人喊打。那麼什麼是借鑑?什麼是致敬?從著作權法來看,「抄襲」可以被拆解為「違法-複製」,「借鑑」可以拆解為「合法-演繹」。「複製」和「演繹」本身均是中性的。而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不論是否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剽竊他人作品的都構成侵權。可以說,抄襲本身就是違法的,也就是說即使你掛上了好聽的借鑑的名稱,只要是抄襲、剽竊,你仍然可能被告!那麼什麼是致敬?其實致敬是一種基於思考和演繹,對於前作進行解構或跨領域的重新創作,並且對被致敬者不構成侵害的設計方法。致敬和借鑑的前提都是需要經過思考過程和著作權所有人的認可方視為可行。
蘋果系統內計算器 與 博朗計算器
博朗 T1000 可攜式收音機和蘋果的 PowerPC G5
博朗 LE1 音箱和蘋果的 iMac
舉個例子:蘋果的設計人人稱讚。可你知道嗎?蘋果的設計也在借鑑和致敬一個在世界設計史上舉足輕重的公司:Braun(博朗)。博朗的設計大當家就是Dieter Rams。工業設計大師飛利浦·斯塔克(Philippe Strack)有一次遇到Dieter Rams,問他怎麼看蘋果和他們的iPod,「他們抄襲了你的作品!」而Dieter Rams這樣回答:「我從來不覺得那是抄襲,我把它看做致敬。」還開玩笑說,蘋果做了他無法完成的事情:「他們有能力讓人們自發地排隊購買他們的產品,而我只是在二戰晚期排隊領過救濟食品。」蘋果的設計很多借鑑和致敬了經典,並且都經過了重新思考,並且使用場景上也產生了變化,並且得到了著作權人的肯定,所以我們認為這可以稱之為借鑑、致敬。
國內仿照iPhone的產品設計
相反的例子是很多國內手機公司的產品和蘋果的設計非常相似:從造型、HOME鍵、PLUS的名稱、背後的天線條、iPhoneX的劉海等,都與蘋果非常類似。與蘋果和博朗不同的情況是:第一,這些公司與蘋果公司都生產同類產品存在市場競爭關係;第二,相似度過高可以推斷出並不是思維的巧合。思維的巧合其實判斷應該還有別的方法可走並非必須類似才能得出最優。所以,導致了很多網友的群嘲。一次在名利場的訪談中有人問及蘋果設計高管艾維如何看待中國版蘋果公司的設計時,他說:但是我會覺得(一些中國版「APPLE」)有點刺耳,我不認為這是一種奉承。當你第一次做一件事的時候,你不知道會不會成功,但是當你花 7、8 年的努力做成一件事情,最後卻被別人簡單複製了,這是剽竊和懶惰,我認為這是不好的。
值得欣慰的是,國內很多手機公司目前的設計已經漸漸脫離了蘋果的影子。然而國內還有很多公司不重視設計,簡單地複製蘋果等公司的產品,以價格來尋找優勢。這樣會造就一個不尊重設計的市場,實在是非常危險。還有很多諸如此類的例子,不勝枚舉。比如國內快消產品接連抄襲了YSL、無印良品、優衣庫等產品設計。具體的例子相信大家心裡都有數。
抄襲後的解決方式
一般而言,構成著作權侵權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但實踐中我們也形成了一種不太正確的風氣:許多侵權人的態度是可以賠錢但絕不道歉。道歉意味著粉絲粉轉黑、意味著道義上的下風等。有一次我設計的一款輸入法皮膚被某大公司抄襲後,對方沒有第一時間聯繫我,等我把事情發酵後出了一篇公關文抬槓。還有很多類似的設計師被侵權事件不勝枚舉,對錯很明顯的情況下也拒不認錯,怕的就是掉粉。其實,一方面我認為我們也應該及時原諒那些認錯的侵權者讓他們作為一種示範的作用(還有一次我的設計被人用作發布會宣傳材料,聯繫後立馬下線。我並沒有索取賠償還對對方的態度表示非常欽佩),另一方面也希望大公司如果有難免的錯誤,積極認錯。犯錯不可怕,可怕的是無恥。
抄襲的認定
抄襲是違法和違反道德的。但是抄襲的定義界線其實沒有那麼簡單。目前 , 國內實務界對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基本遵循「許可+付費+註明出處」原則。即對於判斷一項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如果符合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註明出處後即不侵權;其次看其是否符合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如果符合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向其支付報酬並註明出處後即不侵權;如果既不符合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也不符合著作權的法定許可,看其是否徵得著作權人或其代理人的許可, 如果未經得權利人許可即使事後向其支付報酬並註明出處也構成著作權侵權。那麼在確認抄襲行為中,往往需要與形式上相類似的行為進行區別:
1.抄襲與利用著作權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觀點。一般的說,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題、題材、觀點、思想、等再進行新的創作,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不能認為是抄襲。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創性, 而非「首創性」。作品中所表現的情節、內容應該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因為情節、內容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思想, 而非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 。
2.抄襲與利用他人作品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各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表達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本身並不予以保護,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觀事實、歷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認定為抄襲。
3.抄襲與合理使用。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在具體標準上基本採用量化分析。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據,一般由各國著作權法自行規定其範圍。凡超出合理使用範圍的,一般構成侵權,但並不一定是抄襲。
判斷是否抄襲,還有五個明顯的可參考因素:
1 被告對原作的更改程度:兩個相似的作品中至少要有五點以上不同才可認定為是獨創,這點也根據不同的作品分類而不同。但是兩個作品需要有足夠的不同來支撐他們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設計。
2 原作品與被告作品的特點,依據作品的特點來區分。
3 作品的屬性和分類包括用途和名目。
4 作品中所體現的創作技巧和作品的價值。
5 被告是否從中獲取利益。
利益的劃分
雖然《著作權法》在認定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時不以是否盈利為標準。但在因實施侵權行為需要賠償時,也會考量利益方面。比如一個作品如果沒有盈利或出於非盈利目的的抄襲或侵權,是警告為主的。那麼一個作品如果抄襲或侵權了別人的作品並以盈利和獲取用戶為目的的話,就更可能訴諸法律。所以在公司的商業行為中老闆讓你去用素材或者去抄襲別人的設計時,你一定要提醒他存在的法律風險。
2 版權意識請留意
做設計時需要素材
在今天的行業中,留給設計師的時間非常緊張。比如一個發布會前期準備可能就一周,其中列印噴繪可能也需要1-3天,那麼真正在電腦前設計只有3-4天;而一個APP的產品迭代也因為成本原因儘量縮短,設計師的時間更緊張。很多時候設計師也要不停地修改,這就造成了一個怪圈:創作的時間減少了,但是修改的次數增加了。所以設計師幾乎不可能為了一個APP而創造一種字體,也不可能為了一套運營圖中的女模特去拍照。我們需要素材:字體、圖片、視頻、音樂。而這些素材到底要不要錢?我們在一些下載素材的網站上充值了能否放心的使用?
字體版權
不太清楚您能數得出幾款中文字體?其實我了解的字體知識也很有限。那麼對於字體背後的設計師更是知之甚少了。國外的Monatype和Linotype公司生產了很多優秀的西文字體;國內的方正字庫、漢儀、造字工坊等等也都是字體的生產商。在網絡上我們可以輕易地找到ttf和ott的字體安裝包。也許你還付了費才拿到:註冊了會員交了幾十塊錢的vip費用。可是你並不知道這個錢並不是你的字體使用權,而是你的網站下載權。也就是即使你花了錢買了下載vip你使用字體仍然是侵權的。更不要說我們經常在網絡上下載的那些字體了。就連微軟雅黑也不是免費字體。每個字體廠商需要養活大量的設計師來更新維護字體,工作量繁重。而國內版權意識淡漠造成沒有多少公司真正願意為字體付費。所以字體公司為了生存誕生了一種模式:蜘蛛抓取式維權。也就是依靠搜尋引擎和圖像對比技術抓取所有侵權的字體圖片然後依據網站備案信息發送律師函。如果24小時之內不撤下,就會起訴侵權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認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由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收費字體我們千萬不要隨意的去使用、更不要簡單地修改筆畫就認為問題了,那在上文中說過仍然屬於侵權。舉個例子:
法制晚報訊 日前,江蘇省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電子」)訴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味林」)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經合議庭審,認定方正電子喵嗚體字庫中具有獨創性的單字字體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判處百味林公司停止使用 「方正喵嗚體」,並向方正電子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該案是明確具有獨創性的單字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又一新判例。
字體是由字體設計師辛苦設計出來的
那我們怎麼去使用字體呢?字體分為:商業收費、個人收費、商業免費、個人免費使用四種情況。那我們如果做設計需要字體該怎麼辦呢?
第一種方法:使用完全商業免費字體。很多公司是設計了很多商業免費字體,比如谷歌設計的思源、Roboto字體等,均屬於完全商業免費字體。在官網上有相關免責證書可以下載,這樣用得就比較放心了。免費字體現在也有很多,比如站酷高端黑、站酷快樂體、龐門正道標題體·、鄭慶科黃油體、站酷義大利體等。
第二種方法:使用平臺免費字體。如果你的公司在蘋果平臺上開發軟體,那麼你是可以免費使用蘋果平臺上的字體的。你在電腦上開發網站,你的網站也可以免費使用諸如微軟雅黑等字體。這裡的原因是因為實際軟體是引用平臺本身合法購買過的字體。
第三種方法:購買版權。很多字體公司的字體其實沒有那麼貴,而且會按照使用場景相應定價。請通知你的老闆令採購部門去購買字體。
圖片版權
圖片有個人、風景、靜物等。那麼我們在做設計時也避免不了使用圖像素材。這裡要明確一點:代替圖使用別人照片的風險其實並不大。代替圖指的是我們在做一些網際網路產品如網站、APP時臨時填補的圖片。但是在網際網路產品和線下設計中如果需要使用一些上線後也不變的、直接商用的圖片時,要格外注意版權問題。如果侵權接到律師函要第一時間下架和回復。那麼有人問:我在搜尋引擎搜索到的圖片可以用嗎?搜尋引擎是一個網際網路技術,搜尋引擎靠數據分類抓取了所有的圖片,但是並未對圖片進行版權分類。所以這當然是有風險的。那麼我們在一些素材網站上用積分兌換或者開通了VIP而下載的有風險嗎?同樣有。因為這些網站只是提供了你圖片,並未提供你版權,所以如果網站上有說明那麼請仔細閱讀。
舌尖上的中國海報事件
中廣網北京6月5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此次失誤是由於本人沒深入確認網絡圖片的來源造成的,再次向許欽松先生致以深深的歉意。」 這個再次公開道歉的人叫「張發財」,是為紀錄片《舌尖上的中國》做海報設計的。他設計的那張海報「山水臘肉圖」,頗具中國山水畫的意境。海報中是一雙筷子夾著一片紅色的山水「臘肉」,層巒起伏的山峰就是臘肉的瘦肉部分,平靜無波的水面則是肥肉部分。而畫面中,一葉小舟蕩漾在「水面」。
如果我們需要使用一些圖片時怎麼辦?第一個解決辦法:自己拍。自己拍照可以有效的解決圖片版權問題。第二個辦法:尋找免費版權素材。國內外有一些免費商用版權網站大家也可以自行查找。第三個辦法:購買收費版權,如站酷平臺的海洛創意就提供了大量價格很低廉的高質量圖片素材。
IP版權
IP(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簡稱)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很廣泛。但是這裡講的比較具體,就是一些形象角色的智慧財產權。作為UI設計師,我經常會設計一些主題類的作品,比如手機主題、手機輸入法主題等等。那麼有的朋友也會尋找自己喜歡的風格來做,比如喜歡Hello Kitty或喜歡高達的UI設計師總是喜歡去創作一些卡通主題。這種主題會使用到Hello Kitty和高達的智慧財產權形象,然後由於手機主題是可以上線收費供用戶下載的,於是就滿足了侵權的一切條件:有既得利益、沒有獲得版權人的授權、直接引用形象等。那麼這樣的問題越來越凸顯了。所以如果大家在創作的時候儘量規避既有IP,你可以創造出一個全新的貓咪或者機器人,但是如果使用既有的IP,就會牽扯到法律問題。
《汽車人總動員》與《汽車總動員》
據《勞動報》報導,國內一部名為《汽車人總動員》電影從畫面到人物都有抄襲迪士尼知名電影之嫌。昨天,浦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藍火焰公司賠償原告迪士尼損失100萬元,基點公司對其中的8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公司還需賠償原告維權合理開支35萬餘元。迪士尼等兩原告訴稱,其共同擁有動畫電影《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及其中單個形象的著作權。《汽車人總動員》的主要汽車動畫形象「K1」及「K2」使用和剽竊了原告涉案電影中「閃電麥坤」及「法蘭斯高」的形象,其電影海報與《賽車總動員2》的海報亦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認為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共同侵害了原告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且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電影中的動畫形象以及電影海報均具有獨創性,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比較顯示,「K1」、「K2」分別使用了「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卡通形象最具獨創性的擬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組合,構成實質性相似,兩被告的著作權侵權成立。但是,就海報整體而言,兩者在構圖、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較大的差別,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原告兩部電影具有較高知名度,屬於「知名商品」。經過大量使用、宣傳,《賽車總動員》這一電影名稱已經能夠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汽車人總動員》的電影海報中,「人」字被輪胎遮擋,電影名稱的視覺效果變成了《汽車總動員》,與《賽車總動員》僅一字之差,容易產生誤認。兩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
【TechWeb報導】6月21日消息,「阿狸」目前已經成為國內經典原創動漫的經典形象,這款2006年由Hans創作的動漫IP在短短時間內成為了焦點。隨著「阿狸」形象的深入人心,各種衍生品層出不窮。日前,天貓上的一家公司銷售「阿狸」系列美術作品,被阿狸的設計公司起訴,要求賠償5萬元損失。 據海澱法院通報,原告(北京夢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訴稱,其是一家以設計、運營國內原創動漫形象「阿狸」為主的動漫文化公司,自2003年7月1日 「阿狸」卡通形象最早被完成後,原告一方面根據該形象加強作品的創作與設計,出版了多版「阿狸」包括桃子、影子、大熊、米卡、阿狸爸爸、阿狸媽媽等形象的繪本、漫畫及劇本,一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對「阿狸」及「桃子」等系列形象的系列產品進行推廣。
公共版權
根據著作權法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七龍珠中的孫悟空形象
也就是說譬如紅樓夢 西遊記等版權均是公共版權。但是我們也要注意:作者有繼承人的在使用其版權時應當取得授權。因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公共版權的利用最近幾年很多,譬如:《夜宴》改編自《哈姆雷特》、《七龍珠》改編自《西遊記》、《滿城盡帶黃金甲》改編自《雷雨》等。
肖像權
肖像權的使用相信大家能猜到我要講什麼了,沒有授權不要用。尤其是大家在微博上調戲明星習慣了以後,會很隨意的P明星。這個行為如果沒有涉及商業盈利自然好說,如果你在你公司的公眾號或者產品上隨意使用任何人的肖像,那麼很容易造成糾紛。
澎湃新聞 3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臺灣知名女藝人林志玲起訴某醫療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權一案二審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維持一審關於認定某醫療美容公司構成侵權,賠償林志玲經濟損失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等共計8萬餘元的判決。 某醫療美容公司為宣傳推廣整形服務,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以林志玲為話題的文章,對其外貌、體型進行描述,並配有林志玲多張個人照片。 林志玲認為這嚴重侵害了其肖像權、名譽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林志玲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萬餘元。
3 其他違法陷阱
偽造合同P公章
這個活兒好像我們都覺得似曾相識。老闆發現合同上有幾個地方需要改,或者老闆讓你改一個公章。那麼這種行為屬於違法嗎?我們先說如果你P了公章是怎麼樣的: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
我們再來看一下如果我們篡改合同會怎麼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雲南信息報報導 近日,楚雄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查處了一起偽造居委會證明文件的行政案件。今年3月底,楚雄開發區某一家市開業,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需要提供營業場所的房產證明。本來,負責辦理的普某隻要找房東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即可辦理,但普某為圖省事,竟然自己在電腦上用軟體PS了某居委會的公章,並以該居委會的名義偽造了房產證明,想矇混過關。沒想到在去開發區工商分局辦理營業執照時,被工商執法人員一眼識破。目前,普某因為偽造證明文件,已被開發區派出所行政拘留。
競業協議
某些公司在入職時會籤訂競業禁止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簡而言之就是針對於一些高精尖項目,用人單位希望人才在離職後不要加入對手的公司。但是這個協議對人才來說也有保障,那就是如果遵守競業協議,在離職後該公司同樣也需要付出一定的補償。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籤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僱主的商業秘密。根據競業禁止的規定,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競業禁止期間將不能利用自己比較佔優勢的從業技術進行勞動,從而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顯然,競業禁止這種對勞動權利的限制,必將導致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期間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質量的下降。為保障勞動者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質量,競業禁止應當遵守公平原則。由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網絡發布作品
在我們喜歡的設計網站上交流設計當然是一個非常有效提高設計能力的方法了。但是你也可能因為不小心而違法。在網絡上交流工作上的作品時請一定注意:要等項目完整上線後方可發布,並且儘量提及公司。有些設計師在項目中就發布產品設計,無疑給還在保密期的項目帶來了被對手了解敵情的機會。所以你需要等項目發布後,徵得公司的同意再發布。
私活合同
很多設計師都會選擇做私活。這裡要提及幾個注意事項:第一,不要佔用你的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內設計、編程等一切成果歸公司所有。第二,為了保護設計師的權益,請一定下載正規合同模板並列印。快遞到對方公司蓋章並寄回。雙方保留籤字或蓋章的合同一式兩份。正規的合同受合同法保護,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為你爭取到合法的權益。籤字和蓋章同樣有效。第三,不要偷稅漏稅,開具發票是正常要求。
甲方要求開具發票是正確的行為。很多設計師由於不具備相關資格往往找代理公司開具發票,這樣也是有風險的。開具發票有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普通發票個人可以在報稅窗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由公司法人開具。同時扣除一定的稅點。甲方公司走帳時需要對等發票才是合法的。找代理公司或者熟人開具發票是一個省事的事兒但是有一些法律上的隱患,如果合作產生糾紛,那麼代理公司也將被牽扯其中。
勞動法保護你我
最後讓我們來說說《勞動法》。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保護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每個設計師最應該了解的法律。比如:如果你的公司沒有給你上保險、繳納社會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等,或你的公司沒有和你籤訂勞動合同,不按時給你發放工資,隨意扣除你的工資,或在你離職後不給你開具離職證明等等。那麼你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上述問題可以優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與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一般設計師遇到不講理的公司,通過勞動衝裁都可以獲得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