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1日下午4點,聶某某向天州新區某派出所報警稱,他 10歲的女兒李某於10月25日上午9點到10點左右,在四墩村小學附近被一陌生男子攔截,拉拽到了附近的玫瑰地中實施強姦。
經過被害女孩辨認,嫌疑人在10月31日報案當時出現在被害女孩家開設的麻將館內。
派出所民警當天將張某某在麻將館內抓獲,並傳喚到派出所。
第二天, 張某某(注意這個張某某,這個是重點)供述了他強姦女孩李某的犯罪事實,天州新區公安局當日立案偵查,並對張某某採取拘留強制措施。11月6日,提請鋯蘭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批准逮捕。
鋯蘭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於11月12日作出附條件批准逮捕決定,要求辦案單位對提取物與張某某進行DNA比對等問題進一步偵查核實。
批准逮捕決定後,鋯蘭縣檢察院辦案人員繼續跟蹤核查這個案子的進展情況,辦案民警馬某某(派出所副所長)、李某某均答覆說,"因報案不及時,無法提取殘留物進行DNA鑑定,現場被破壞,無法進行現場勘查"。
到了2016年1月5日,這個案子的附條件批准逮捕期限屆滿後,鋯蘭縣檢察院決定維持批准逮捕決定。
而早在2015年12月21日, 天州新區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到鋯蘭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時附卷作了書面情況說明,說"......現場已被破壞,無法採集任何有價值證據,經與報案人了解,李某在被侵犯後,已清洗身體,現時間過長,無法採集有效證據......"。
鋯蘭縣檢察院公訴科審查後,認為張某某涉嫌強姦一案缺少犯罪嫌疑人精液DNA鑑定,在2016年1月25日將案件退回辦案單位補充偵查。
2016年2月20日, 天州新區公安局做出補充偵查報告,說"......關於補充偵查提綱中提及的提取被害女孩當時所穿衣服作DNA鑑定,我辦案單位提取後交天州市公安局鑑定,未發現有精斑等物品殘留,無法做DNA鑑定......"。
辦案民警同時對退回補充偵查的其他問題作了情況說明,把這個案子移送起訴。
2016年4月8日,鋯蘭縣檢察院對張某某涉嫌強姦案提起公訴。張某某當庭自願認罪,他的辯護律師作有罪辯護,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重點來了:2016年6月3日,蘇威鐵路公安處清水派出所民警抓獲了涉嫌強姦大滿鎮四號村村民7歲女孩李某某的犯罪嫌疑人餘某某。
經省公安廳DNA庫內報警信息反饋,餘某某DNA與10歲女孩李某被強姦一案送檢衣物可疑斑跡DNA存在吻合,後經天州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DNA鑑定室核實,餘某某的DNA與10歲女孩李某被強姦案所送檢紅色上衣可疑斑跡(經鑑定屬於人精斑)DNA完全一致。
天州新區公安局調取證據後訊問餘某某,證實了餘某某是2015年10月25日強姦10歲女孩李某的犯罪嫌疑人。
2016年6月30日,天州新區公安局建議撤回起訴,鋯蘭縣檢察院當天對張某某一案作不起訴決定。張某某被釋放。
鋯蘭縣檢察院對張某某進行了刑事賠償,賠償金額是5.9萬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
辦理這個案子的派出所副所長馬某某、民警李某某被批捕。
法院審理以後,認定了這樣的事實:
天州新區公安局民警李某某、李某某在辦理張某某涉嫌強姦案的過程中,2015年11月3日提取了被害女孩李某被侵害時所穿的衣物,將提取衣物送天州市公安局進行DNA鑑定。
11月6日天州新區公安局提請鋯蘭縣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進行逮捕,在送檢後一周內,李某某接市局DNA室電話通知,告知張某某血樣與提取的遺留在被害女孩案發時所穿紅白上衣上的可疑斑跡DNA分型不一致,要求重新採集張某某血樣進行DNA鑑定。
李某某將這個情況打電話告知馬某某,後來,又重新採集張某某血樣送天州市公安局進行DNA鑑定,送檢後一周內,天州市公安局DNA室電話告知刑事偵查大隊,經對派出所第二次送檢血樣鑑定,兩次送檢血樣均為同一男性,但與被害10歲女孩案發時所穿紅白上衣上的可疑斑跡DNA分型不一致,李某某得知後把這個情況告知了馬某某。
2015年11月19日,天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生物物證鑑定書,證明"在送檢的女孩李某案發時所穿紅白上衣衣角處、袖口處可疑斑跡中檢出人精斑反應及相同男性個體DNA分型,排除上述精斑為張某某所留"。
然而,馬某某、李某某在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逮捕決定後,提供書面情況說明稱"......現場已被破壞,無法採集任何有價值證據,經與報案人了解,李某在被侵犯後,已清洗身體,現時間過長,無法採集有效證據......"。並將這個案子移送起訴。
在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的過程中,馬某某、李某某附卷提供補充偵查報告,說"......關於補充偵查提綱中提及的提取被害人當時所穿衣服作DNA鑑定,我辦案單位提取後交天州市公安局鑑定,未發現有精斑等物品殘留,無法做DNA鑑定......",並將這個案子重新移送起訴。
顯然,兩位民警在撒謊。
據此,鋯蘭縣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法院說辦案民警馬某某、李某某造成張某某被錯誤羈押244天。
馬某某、李某某是被以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鋯蘭縣檢察院刑事拘留的,後被法院判決犯濫用職權罪。說 馬某某、李某某在偵查張某某涉嫌強姦犯罪一案中,隨意行使職權,明知鑑定機構出具的DNA鑑定結果與嫌疑人血樣不符的情況下,隱匿案件關鍵證據,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情況說明,造成張某某被錯誤羈押244天的嚴重後果。
鋯蘭縣法院以馬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李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馬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說判決得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己主觀上不具有濫用職權的故意,請求撤銷原判。
二審結果:
天州市中級法院認定馬某某在偵查"張某某強姦一案"中,並非是出於過失未將DNA鑑定意見進一步反映於"張某某強姦一案"中,而是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在明知DNA分型不一致的情況下,故意隱瞞鑑定意見,一再出示了無法"提取殘留物進行DNA鑑定"的情況說明,故意不作為、不履行應盡職責,致使司法機關錯誤羈押張某某。 原判認定並無不當,駁回馬某某上訴,維持對他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