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非法同居」已被替代,那同居在法律上有什麼後果呢?

2020-09-03 柳州法治

近日,一起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件曝光,邵某與程某於2006年相識,同居後並生育女兒小美,2012年雙方結束同居生活,女兒隨母親程某生活長達8年,2020年起女兒隨父親邵某共同生活,邵某與程某一直未辦理婚姻登記,現因程某拒絕支付小美撫養費,邵某遂提起訴訟。



程某多年來患有癲癇病史,且無固定收入來源。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子女意願、起訴前雙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承擔及現實情況,依法作出判決:小美由邵某撫養,程某應支付10000元撫養費。一審判決宣判後,邵某不服,認為撫養費過低,提出上訴。


二審承辦法官基於此案關係到「血親之情」,為有效及時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避免其再次受到情感傷害,認為運用調解方式處理該案最為妥當。於是當即通過電話聯繫原被告雙方到法院,以有利於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長為切入點著手調解工作。起初雙方情緒激動、各說各理、互不相讓,承辦法官認真聽取了雙方陳述並耐心勸慰。


承辦法官從法理上釋明,告知雙方「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具體數額根據雙方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最終,邵某和程某達成了調解協議並當場履行,表示今後會共同努力給予小美更好的成長環境。


像程某和邵某這樣的同居

在情侶中已經形成常態

那麼同居的背後又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解讀


首先,我國現在已經沒有「非法同居&34;


非婚同居及其法律後果


非婚同居的概念

這種同居方式指的是同居雙方都未經合法的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居住、生活,並且周圍的群眾都認為雙方已經是夫妻的行為。


在之前「非法同居」的概念沒有被取消的時候,非婚同居就是我們所稱最為典型的「非法同居」方式。之所以這麼認為,就是因為我國傳統習慣都認為只要男女未結婚,那麼擅自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居住就是不合倫理的行為。


而現在,該概念已被替代。


非婚同居的法律後果

雙方不是法定的夫妻,其夫妻關係不被確認。同居雙方相互之間不對對方盡法定的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相互之間不能繼承遺產。但其生下來的孩子作為非婚生子,也受到父子、母子關係的保護,對於父母的遺產都享有與其後婚生子女同樣的繼承權。

對於同居雙方的財產處理:一般以同居雙方的協議為先。沒有協議的,對於其財產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照一般的經濟規則處理。比如,房子、車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家具誰買的就是誰的等等。但是,如果有些物品是雙方共同購買的,一般來講就是誰出的價錢高,誰實際在管理來確定該物品歸誰所有,確定後,由所有者對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重婚同居及其法律後果


重婚同居的概念

這種同居指的是同居一方或者雙方都已婚領證,各有配偶,但依舊以夫妻名義跟異性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


重婚同居的法律後果

涉嫌犯罪:《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意,重婚罪中的「重婚」不要求同居雙方再進行婚姻登記,只要是雙方形成「事實婚姻」(即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狀態,即視為「重婚」,涉嫌犯罪。該罪本身是公訴性質,但是如果無過錯的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與別人重婚的,也可以主動向人民法院起訴(可公訴也可以自訴)。


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處理的原則與非婚同居一樣,不再贅述。


本文轉自「廣西普法」,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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