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號上午,朔州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朔州市兩級法院對掃黑除惡案件集中宣判情況。發布會邀請到,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康毓東,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郭軍民,朔城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迎梅。朔州市市委宣傳部副部長丁建新主持發布會。
記者在發布會現場獲悉,截至2020年9月7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案件6件105人,已審結3件61人;受理一審涉惡案件87件381人,已審結86件377人。全市法院嚴格落實「兩個一律」「一案三查」等措施,共排查出黑惡線索26條,審結涉黑惡犯罪「保護傘」案件2件2人,掃「黑」與打「傘」同步推進。黑財清繳進展順利。朔州市委高度重視黑財執行工作,政法委牽頭,法、檢、公、財政、住建、金融、稅務等職能部門組成工作專班,強力打財斷血。判處財產刑3000餘萬元,執行到位1500餘萬元。
新聞發布會上,朔州市法院公布了兩起涉黑案件和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案例。
案例一
羅雲清等1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被告人羅雲清2004年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滿釋放後,黑名不減。2015年5月,被告人羅雲清強迫山西豐元房地產公司請其出任總經理,併網羅刑滿釋放人員、負案在逃人員、社會閒散人員在豐元房地產公司成立保安隊、「巡視組」實施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羅雲清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王曉冬、曹潤成等人為骨幹成員,被告人陳建軍、陳小龍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羅雲清肆意揮霍豐元地產公司財產,為組織成員支付工資、發放獎金、提供食宿,以此為豢養組織成員,壯大組織實力,支撐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該黑社會組織侵入豐元房地產公司後,控制該公司生產、經營,肆意揮霍購房款,嚴重擾亂豐元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強迫包工隊墊資或無條件退出施工,導致大量農民工上訪,擾亂建築生產經營秩序;2016年4月懷仁青年路棚戶區改造項目未按期完工,「爛尾」工程面積擴大,上百名業主到懷仁高速路口攔路上訪時,羅雲清安排有關人員穿插其中,並親自參與起鬨鬧事;骨幹成員馮秀等人因瑣事打傷他人,被害人在得知實施傷害的人員為羅雲清的手下後,因害怕其家人受到報復,不敢對羅雲清正常舉報;在被告人羅雲清黑社會性質組織離開豐元房地產公司後。該組織通過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在懷仁市稱霸一方,惡名更甚,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明顯下降,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為惡劣。
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判決被告人羅雲清等十五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對被告人羅雲清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十四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以相應的財產刑。
案例二:
張普等2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張普、張軍、劉國平、呂萬等23人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通過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採礦、組織賣淫、非法佔用農用地等12起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大量經濟利益,並將獲取的部分經濟利益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和維繫組織生存,形成了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相對穩定,層級明晰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02年以來,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案證據顯示,以被告人張普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朔州市部分地區橫行十餘年,多次充當「地下執法隊」,插手民間糾紛,受他人僱傭,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為他人解決糾紛,為組織成員出頭,增強組織的凝聚力和歸屬感,彰顯組織的威懾力,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使當地群眾忍受、服從、躲避,安全感下降,合法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該組織為攫取經濟利益,通過暴力手段打壓村民、搶佔礦產資源;張瑞利用張普組織的影響力,長期擔任朔城區一半村的村支書和村主任,實施了非法侵佔集體土地、林地的行為;張普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威名,為娛樂場所看場子,並以此為依託,大肆組織賣淫,對涉黃行業形成控制,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擾亂了社會秩序。其採取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方式攫取經濟利益,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組織犯罪時間跨度長,是一個涉黑、涉黃、涉煤炭資源、把持基層村級政權、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具有多方面危害的犯罪組織,在朔州市區形成重大影響,其所作所為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危害性極大。
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判決被告人張普為首的十二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組織賣淫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罪,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對被告人張普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十一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二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以相應的財產刑;對其餘十一名非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十至一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以相應財產刑。
案件三:
劉志遠故意殺人涉惡案
2018年4月起,被告人劉志遠在其哥哥劉志忠開發的山陰縣海忠苑小區管理物業。辛國棟與海忠苑小區曾因修路、挖地基發生過糾紛。2019年2月10日,辛國棟因門禁杆設置之事再次與海忠苑發生糾紛,被害人辛國梁便砍刀追砍劉志遠,劉志遠躲跑,辛國梁便返回摩託車旁,被告人劉志遠隨後跑到辛國棟身後,用隨身攜帶的尖刀朝辛國梁背部、肩部、胸部等部位連續捅刺數刀,致辛國梁當場死亡。案發後,被告人劉志遠投案自首。
2015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劉志忠在拆遷建設山陰縣海忠苑小區時,因拆遷補償問題未能與幸福社區居民段子鉅、王運昭、李鴻發、李煥章、趙精華等人達成拆遷協議,為達到拆遷的目的,被告人劉志忠默許、糾集、指使被告人劉志遠等社會閒散人員採取燒紙錢(祭祀用品)、打砸門窗、毀壞、佔用他人財物、毆打他人等手段多次對上述居民進行恐嚇、威脅、滋擾。被告人劉志忠在拆遷、建設過程中,糾集、默許劉志遠等人以軟暴力恐嚇、威脅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
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判決被告人劉志遠犯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志忠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