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室內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應小於0.90m。靠樓梯井一側水平扶手長度超過0.50m時,其高度不應小於1.05m。而住宅、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以及文化娛樂建築、商業服務建築、體育建築、園林景觀建築等允許少年兒童進入活動的場所欄杆必須採取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欄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
2、樓梯欄杆及扶手的安裝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若設計無明確要求,樓梯井淨寬大於0.20m的樓梯必須採取防止少年兒童攀滑的措施,樓梯欄杆應採取不易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於1.05m,水平扶手長度超過0.5m的,其高度不應小於1.1m。
3、住宅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及可踏面的淨高低於0.90m時,應有防護措施。當設計防護措施不明確時,應採取在外窗的內側增設防護欄杆等措施。防護欄杆的垂直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防護欄杆與外窗框的淨距宜控制在0.1~0.2m之間。對於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住宅防護欄杆淨高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防護欄杆淨高不應低於1.10m。同時,防護欄杆不得採取便於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
【啥叫可踏面】
GB 50352,在陽臺、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的欄杆底部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的可踏部位是可踏面。
看看萬科給出的兩個圖:
窗臺距樓面的高度明確為淨高,如果有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可踏面時,窗臺高度應從可踏面起算。
窗臺淨高低於或等於0.45m的凸窗臺面,容易造成無意識攀登,其有效防護高度應從凸窗臺面起算,高度不應低於淨高0.90m;
【強制性標準彙編】
本標準規定了住宅樓梯金屬欄杆、金屬、塑料或木製扶手的技術要求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於住宅樓梯金屬欄杆、金屬、塑料或木製扶手。
2 引用標準
住宅建築設計規範
建築設計通則(試行)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
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3 術語
3.1 樓梯由一個或若干連續的梯段和平臺的組合,用以連接不同標高的建築平面。
3.2 踏步(Step)踏步面和踏步踢板(或不帶踢板)組成的梯級.
3.3 扶手(Handrail)附在牆上或欄杆上的長條配件.
3.4 欄杆(Balustrade)布置在樓梯和平臺邊緣有一定剛度和安全度的欄隔設施.
3.5 樓梯井(Stair Well)四周為梯段和平臺內側面圍繞的空間。
4 產品分類
4.1 按材料分金屬、硬質木材和組合材料的欄杆、扶手。
5 技術要求
5.1.1 室內共用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線量起至扶手上皮不宜低於900㎜.水平扶手超過500㎜長時,其高度不宜低於1000㎜.
5.1.2 室外共用樓梯欄杆高度不宜低於1050㎜,中高層住宅不應低於1100㎜.
5.1.3 樓梯井寬度大於200㎜時,不宜選用兒童易於攀登的花格.欄杆垂直杆件之間淨空不應大於110㎜.
5.1.4 欄杆、扶手上下或平面轉接時,宜保持銜接。
5.2 材料
5.2.1 原材料的規格、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有關國家標準、規範的規定。
5.2.2 製做欄杆、扶手的原材料,應有出廠質量合格證或試驗報告,進場時應按批號分批驗收。沒有出廠合格證明的材料,必須按有關標準的規定抽取試樣作物理、化學性能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5.3 結構性能
5.3.1 欄杆、扶手與梯段安裝完畢後,其結構承載能力應能隨受GBJ9規定的水平荷載0.5Kn/m,最大允許撓度值不應超過h/100(h為扶手高度).
5.4 外觀質量
5.4.1 各欄杆、扶手連接處(焊接、螺絲連接)應牢固。金屬欄杆與金屬、塑料或硬質木材扶手連接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5.4.2 產品表面應光潔,不應有毛刺、焊渣及明顯錘痕等外觀缺陷。
5.4.3 欄杆的裝飾件切割部位,必須銼平磨光,邊角保持整齊,不得留下切割痕跡.
5.4.4 欄杆、扶手直線部位應調直,曲線部位應保持流暢光滑,花型一致.
5.4.5 金屬欄杆、扶手在塗防鏽漆前,應清除鏽蝕、油汙。木製扶手應油漆防腐。漆層應均勻、牢固,不應有明顯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5.5 尺寸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JG 3002.3—92 表1
6 試驗方法
欄杆、扶手的結構性能試驗方法應按照GBJ10規定的懸臂構件的要求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欄杆、扶手構件在出廠前,必須經生產廠檢驗部門進行出廠各項檢驗.
7.2 檢驗項目和方法應按照附錄A《住宅樓梯欄杆、扶手檢驗項目和方法》的規定。
7.3 批量與抽樣
7.3.1 按同一構件類型、同一單位工程同一工藝正常生產的為一批。
7.3.2 在外觀質量逐件觀察的基礎上,按5%隨機抽檢,且總抽檢量不小於3件,批量大於300件時,按2%隨機抽檢,且總抽檢量中就有不少於10件進行外觀質量和允許偏差量測檢驗.
7.3.3 結構性能檢驗應按半年正常生產的構件中隨機抽取1件試件進行檢驗.
7.4 質量評定原則:
按件評定,保證項目必須符合要求,主要項目必須符合各自要求,一般項目中,優等品必須不少於6項符合要求,一等品必須不少於5項符合要求,合格品必須不少於4項符合要求.
7.5 驗收原則:
被抽檢的欄杆、扶手中,優等品率低於90%,該批產品應按一等品驗收;一等品率低於90%,該批產品應按合格品驗收;合格率低於90%,該批產品應加倍抽檢,合格品率仍低於90%,則應全部返修。
對返修的欄杆、扶手經檢驗合格後,一律按合格品驗收,返修方法和檢驗結果應記錄存檔。
8 標誌、包裝、堆放、運輸
8.1 必須在明顯部位標誌廠名(廠標)、產品代號、生產日期(年、月、日)和生產班組,並根據檢驗結果,蓋驗收章或掛標牌。
8.2 生產廠供應產品時,必須出具「合格證」交付使用單位,「合格證」應標明:標準編號、合格證編號、工程名稱、構件代號、重量、生產和出廠日期、數量、結構性能、質量等級等。
8.3 樓梯欄杆、扶手應按照質量等級包裝成組,每組重量不大於80kg。包裝要牢固,嚴防變形、損傷。
8.4 欄杆、扶手應按組按型號堆放、運輸、防止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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