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陸遊,他有個小兒子名叫陸子遹,在近40歲的時候還是一個小官,他不甘這樣過一生,於是就開始尋找升官的門路。就在這個時候他聽到宰相史彌遠想要在郊區修建一座別院,於是他便想著如若他能辦成這件事情一定可以得到宰相的青睞。所以他開始強行從百姓手中徵購土地。之所以說是強行徵購是因為當時他給出的購買價格遠遠低於正常的市面價格,所以百姓們並不是很願意將自己的土地賣掉。陸子遹得知此事後採取非常手段,但凡遇到不肯出賣土地的百姓就讓人上這些百姓的家中四處打砸,甚至將百姓的房子都給燒掉,不僅如此,他還將這些百姓全部抓進了牢房裡,還拿屎尿來灌他們。
那麼,現如今遇到土地強徵是怎麼處理的呢?
下面我們來談談現如今土地強徵和違法處理,根據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總結起來,徵收方在徵收土地是必須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需求;
(2)必須具備法定的權限,必須依據法定程序進行;
(3)必須要有公平合理的補償。
(4)必須要維護被徵收方的合法權益。
我們在徵收的時候要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於公共利益的界定,我們團隊之前進行過詳細的解讀,這裡我們就不再贅述。
徵收方在徵收時要有法定的權限,其必須要有主體地位,例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在徵收時也要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如在這個過程中要進行擬徵地告知、徵地審批、徵地公告、補償安置等等,徵收違法多出現在違反相關程序性的規定,我們在被徵收時要時刻注意。
有徵收必有補償,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進行徵收,但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及時公平合理補償,而不能只徵收不補償,也不能遲遲不予補償,同時在徵收時也要維護被徵收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違法徵地的法律責任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在這裡我想告訴大家,我們在被徵收時一定要積極通過法律手段維權,以防自己的權益遭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