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對美國337調查的應對之道

2021-02-23 知產研究所

    ITC訴訟是通過提交投訴來發起的。與聯邦法院不同的是,投訴並不一定意味著調查會繼續進行。在投訴人向USITC提出申訴後的30天內,USITC將決定是否展開調查。如果委員會決定這樣做,它將把調查交給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由他制定調查的基本規則和取證時間表,以及最終決定的目標日期。在最初確定日期前約三個月舉行的聽證,期間雙方提出證據,交叉詢問證人和提出論點。ALJ隨後發布其初步裁定,委員會可酌情審查。最後,委員會在行政法官規定的日期前發表其最終裁決。除非總統不同意,否則USITC的最終裁決仍然有效。

1.展開調查

    雖然337條款允許USITC主動展開調查,但一般來說,個人投訴人通過提起投訴提起337條款訴訟。USITC的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 ,「OUII」)可以,也應該,就投訴的形式和內容進行諮詢。

在收到投訴後的30天內USITC被要求確定其是否充分遵守適用的ITC規則,並決定「是否應該展開調查」。請注意,如果一項專利有爭議,ITC規則規定了更多的程序障礙。然後,USITC負責投訴的送達,將投訴的副本和通知提交給每一個被投訴者、外國被投訴者的大使館以及各聯邦機構。

2.答覆

    一旦委員會開始調查並送達申訴書,應訴人有20天的答覆時間,「除非調查通知中另有命令或行政法法官另有命令」。

3.其他人介入調查

    調查開始後,任何人都可以根據委員會或行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幹預。例如,在EPROM、EEPROM、快閃記憶體和快閃記憶體微控制器半導體器件案件中中(ITC Inv. 337-TA-395),設計被訴電路的公司僱傭本案被告製造被訴電路,並與原告一起捲入了一個平行的地方法院案件。設計公司被允許以「介入者」而不是「被告」的身份介入,以防止地方法院訴訟的中止。

4.臨時救濟

    337調查做法的一個明顯優點是可以立即獲得緊急臨時救濟。委員會有權根據投訴人的動議(通常必須與投訴書一起提交)籤發臨時排除令或停止令,並在調查期間生效。

    委員會被要求在35天內決定是否接受臨時救濟的動議。如果是這樣,該動議將被提交給法官。答覆必須在送達後10天內提交,如果案件被認定為「更複雜」的調查,則必須在20天內提交。法規和國際貿易委員會規則要求USITC在90天內(或更複雜的案件在150天內)對臨時救濟動議作出最終裁決。為了達到這個期限,行政法法官必須在70天(或120天)內發布初步裁定。在決定臨時救濟是否適當時,USITC參照聯邦巡迴法院在決定地方法院是否應批准初步禁令時所考慮的標準和因素。

5.調查

    在USITC確定應進行調查之後,將案件交給行政法法官進行聽證和初步裁定。作為委員會的代表,行政法官被要求「在可行的最早時間」作出初步決定。為進一步實現這一目標,法院法官被要求在立案調查後45天內確定完成調查的目標日期。

    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的337條款案件,投訴人必須在專利訴訟中證明的337條款侵權的基本要素是證明對與進口產品有關的有效美國專利的侵權,該專利正在國內現有產業中使用。不像非智慧財產權的337條款案件,沒有要求證明被質疑物品的進口嚴重損害、威脅嚴重損害或阻止國內產業的建立。

    為了證明國內產業的存在,根據337(a)(2-3)條的要求,投訴人必須滿足雙重測試。在「技術」條款下,投訴人必須證明「美國的某一行業,涉及受專利保護的產品……有關的,存在的或正在建立的過程中。」根據這種檢驗的「經濟」角度,如果在美國境內存在「受專利保護的物品……」有關- 

(A)廠房和設備的重大投資;

(B)大量僱用勞動力或資本;或

(C)對其開發的大量投資,包括工程、研究和開發或許可。

    這個測試在實際應用中很容易滿足。

6.取證

 根據《USITC操作與程序規則》,337調查的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就任何與其申訴或抗辯有關的非保密問題進行取證(discovery),具體包括:書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體描述、性質、保管情況、具體情況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證事項的人員的身份和位置;合適的救濟措施;被調查方合理的保證金。取證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認要求(request for admission)、質詢(interrogatory)、傳票(subpoena)、書面證詞(deposition)、進入工作場所和提交文件(entry upon property and document production)。

    取證程序一般持續5個月(臨時救濟措施的取證程序大約需要3-5星期)。為避免不必要的負擔,行政法官可以根據時間表對取證類型和數量作出限制,但不會強制執行任何在取證截止期後的取證行為。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可以在取證截止期後繼續取證。

7.聽證前會議

    一般來說,與當事人和行政法法官舉行兩次聽證前會議,一次是在將調查交給行政法法官後的頭15至30天內,第二次緊接在聽證前舉行。法院法官通常會在接到調查任務後不久發布命令,為第一次聽證會前會議(也稱為預審會議)設定日期。

8.聽證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聽證的規則一般遵循《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和《聯邦證據規則》,但傳聞規則有所放寬。聽證會以類似於聯邦法院審判的方式進行。但是,如前所述,證據標準可能有很大的不同。聽證會的目的是使行政官能夠收集證據,聽取論點,並確定是否發生了違反337條款的情況。有關的、可靠的證據在聽證中是可接受的,證據的責任由提出事實的人承擔,反證也是允許的。當事人還被要求提交聽證會後的摘要和提出的事實調查結果和法律結論。

9.裁定

    一旦ALJ發出初步裁定,它將自動被ITC採納為最終裁定,除非至少有一名委員在45天內投票重新審查該裁定。當事人也可以USITC申請對初步裁定進行覆審。

    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規定,USITC應在「儘早的、可行的時間內」完成一項337調查並作出裁決。實踐中,USITC一般在12-15個月內結束調查,複雜案件可能會延長至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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