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推動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十二屆省紀委五次全會和七屆市紀委八次全會部署要求,參照《中共甘肅省委巡視工作實施辦法》,根據《中共白銀市委巡察工作辦法(試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立起來、嚴起來,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時發現和解決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增強震懾、遏制腐敗和治本治標效果,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向基層延伸發揮積極作用。
二、基本原則
巡察工作堅持市委統一領導,服從全面,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聚焦問題、注重實效,發揚民主、依靠群眾,突出專項、一事一巡、一次一授權的原則。
三、組織機構
(一)市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任組長,市委常委、市委組織部部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紀委派出第一紀工委。
(二)市委第五輪巡察成立10個巡察組:
第一巡察組:李學良(組長) 謝 雷 管 麗 梁麗麗
第二巡察組:王作堂(組長) 達朝恩 劉嘉邦 李 景
第三巡察組:武曉燕(組長) 雷天武 段繼軍 蘇統強
第四巡察組:楊 凱(組長) 李含峰 武舒文 高世生
第五巡察組:李 虎(組長) 張均平 馮爾祿 張海萍
第六巡察組:陳啟禮(組長) 曾曉英 劉立全
第七巡察組:周 楊(組長) 曾慶華 羅玉清
第八巡察組:沈渭仁(組長) 劉生東 姚海燕
第九巡察組:高文輝(組長) 王 寧 張欣榮
第十巡察組:李學農(組長) 李小娥 王萬剛
四、巡察對象
對縣區巡察採取「一託三」+1的模式,即一個巡察組巡察3個縣區直部門(單位)或鄉鎮(街道),並對已巡察過的一個單位開展「回頭看」;對市直部門巡察採取「一託二」+1的模式,即一個巡察組巡察2個市直部門(單位),並對已經巡察過的一個單位開展「回頭看」。
第一巡察組:會寧縣衛計局、環保局、會師鎮、郭城驛鎮
第二巡察組:靖遠縣教育局、國土局、北灘鎮、東升鄉
第三巡察組:景泰縣衛計局、交通局、五佛鄉、上沙沃鎮
第四巡察組:白銀區水務局、環保局、四龍路街道、水川鎮
第五巡察組:平川區教育局、農牧局、王家山鎮、寶積鎮
第六巡察組:市扶貧辦、市政府法制辦、市藥品稽查局
第七巡察組:市農牧局、市工商聯、市建管處
第八巡察組:市委統戰部、市民政局、市食品檢測中心
第九巡察組: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市信訪局、市園林局
第十巡察組:市編辦、市城市綜合開發辦公室、市工業學校
五、巡察內容
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心,堅持問題導向,緊扣「六項紀律」,突出發現和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著力推動解決廉潔、作風、紀律、用人等方面的問題。巡察重點圍繞5個方面的內容開展。
(一)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1、著力發現是否存在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2、是否存在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三重一大」事項議事規則的問題;3、是否存在壓力傳導不夠,越往下壓力傳導越弱的問題;4、是否存在制度落實不夠好,重製定、輕落實,責任追究沒有及時跟進,群眾上訪量大、矛盾突出等問題;5、是否存在對落實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陽奉陰違,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問題;6、是否存在原則問題和大是大非面前當面不說、背後亂說,會上不說、會後亂說,臺上不說、臺下亂說等問題;7、是否存在黨政職責界限不清等問題;8、是否存在自查自糾工作避重就輕、敷衍了事、隱瞞不報、整改不力等問題;9、是否存在對新修訂的《準則》和《條例》學習貫徹落實不到位的情況;10、是否根據領導幹部職務調整、崗位變化等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廉政風險點,重新評定風險等級,有針對性地制定完善措施。
(二)執行組織紀律和選人用人方面:1、著力發現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是否存在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等情況;2、是否存在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擅自改變上級或黨組織決定;3、是否存在個人獨斷專行,或者班子不團結、軟弱渙散;4、是否存在誣告陷害、打擊報復舉報人,對抗組織審查等情況;5、是否存在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違規帶病提拔、突擊調整幹部;6、是否超編制配備幹部、超機構規格提拔幹部、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擅自提高職級待遇、擅自設置職務名稱;7、是否在幹部錄用、職務晉升中徇私舞弊,對幹部人事檔案弄虛作假;8、是否存在謊報、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等突出問題。
(三)執行廉潔紀律方面:1、著力發現領導班子成員是否存在在行使行政審批權、執法權、人事權及「三重一大」決策權過程中以權謀私問題;2、是否存在幹預和插手資金管理、資產處置和工程項目等行為,謀取私利或進行關聯交易、利益輸送;3、是否存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身邊工作人員及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搞權錢交易、權權交易、權色交易;4、是否存在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以個人或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或者違規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5、是否存在借婚喪嫁娶等事宜贈送或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6、是否存在違反辦公用房、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規定,謀求特殊工作、生活待遇;7、是否違規辦會、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等問題。
(四)執行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方面:1、否存在違規接待、發放福利、購買禮品、公款吃喝、公款旅遊、報銷差旅費等問題;2、是否存在隱形變異的「四風」問題,表現為變換花樣、轉入地下,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大吃大喝不去賓館、飯店了,改去了家屬樓、農家院、單位食堂,或是把吃喝費用交由下屬企事業單位和管理服務對象買單,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等;3、是否存在會議文件偏多,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等問題;4、是否存在黨員幹部不作為、慢作為、怕擔當、「庸懶散拖」、長期不上班、吃空餉等問題;5、是否存在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等問題;6、是否存在違規使用企業、下屬單位和私人車輛,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用偏高等問題;7、是否存在惠農惠民政策不公開透明,執行縮水走樣的問題;8、是否存在惠農資金發放監管不力,套取、冒領、挪用資金,政策享受上優親厚友的問題;9、是否存在態度生硬、與民爭利等問題;10、是否存在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中履職不當、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私分、揮霍浪費等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11、是否存在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不到位、程序不規範,轉包、分包、規避招投標、無驗收等問題;12、是否存在城鎮建設配套資金未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坐收坐支的問題;13、是否存在小型工程大宗物資、設備購置等沒有執行政府採購等問題;14、是否存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財務規定落實不夠好的問題;15、是否存在白條抵庫、大額提現、大額現金支付、多頭開設帳戶等問題;16、是否存在虛列資金、帳外支出、非稅收入不及時上繳國庫、隨意剋扣幹部工資的問題;17、是否存在固定資產管理帳實不符、違規處置、違規租賃等問題。
(五)對已巡察過的單位進行「回頭看」重點內容:1、制度是否修訂完善;2、制度是否執行到位;3、移交整改的問題是否整改徹底;4、整改措施是否有效管用;5、整改程序是否規範;6、整改情況是否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7、巡察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執行財經紀律情況。
六、巡察方式
1、聽取被巡察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匯報;
2、與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3、受理反映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4、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5、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6、調閱、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自查自糾問題匯總表等資料;
7、查閱有關帳目;
8、召開座談會;
9、列席被巡察單位的有關會議;
10、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11、以適當方式到被巡察單位的下屬單位或者部門了解、詢問相關情況;
12、入戶調查了解;
13、開展專項檢查;
14、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15、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七、巡察時間
第一至第五組:2016年11月7日至11月26日,共計20天。
第六至第十組:2016年11月7日至11月21日,共計15天。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巡察工作在市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頂層設計,充分借鑑巡察已取得的成果,推動巡察工作任務落實。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認真研究解決巡察機構在組建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障工作落實。
(二)靠實工作責任。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巡察工作的領導,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巡察組組長是巡察監督的第一責任人,被巡察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守紀律、講規矩,切實增強接受巡察監督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積極主動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
(三)嚴格巡察程序。巡察工作結束後,巡察組應及時形成巡察報告,向領導小組和市委「五人小組」如實報告巡察情況;經市委同意後,巡察組應及時向被巡察單位進行巡察意見反饋,被巡察單位黨組織收到反饋意見後,應在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送巡察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巡察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移交;巡察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在當地新聞媒體和本單位黨務政務公開欄上予以公布,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四)強化責任追究。巡察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巡察工作紀律。對應當發現問題沒有發現的、洩露巡察工作秘密的、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審計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