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營的歷史背景
作者:轅固小生
公私合營是指中國共產黨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沒收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財產之後,在1956年針對民族資本家和私營個體勞動者,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和運動。公私合營是中國對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所採取的國家資本主義的高級形式。大體上經過個別企業的公私合營和全行業公私合營兩個階段。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根據中央統戰部的調查,起草了《關於利用、限制、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意見》。10月,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召開了會員代表大會,傳達了中國共產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
1954年9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二百二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公私合營暫行條例》。
1955年下半年,不少大中城市出現了資本主義工商業全行業公私合營的趨勢。11月,中共中央召集各省、市、自治區黨委負責人會議,加強了對全行業公私合營的領導。
1956年初,全國範圍出現社會主義改造高潮,資本主義工商業實現了全行業公私合營。國家對資本主義私股的贖買改行定息制度,統一規定年息五釐。生產資料由國家統一調配使用;資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資本家身份行使職權,並在勞動中逐步改造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滿,公私合營企業最後轉變為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可簡單概括為:
企業由資本家所有變為公私共有。
資本家開始喪失企業經營管理權。
企業盈利按四馬分肥原則分配。
1956年1月10日,北京首先宣布實現全行業公私合營。隨後,上海、天津、廣州、武漢、西安、重慶、瀋陽等大城市以及50多個中等城市相繼實現全行業公私合營。在公私合營過程中,廣州以王老吉等民族工商業的代表表現出合作的態度:公私合營後,每年製藥廠向王家等私股持有人支付5%的定息作為分紅,期限20年。不過,這一定息是一刀切的,不論企業盈利狀況如何,也不考慮私股股東的意願。實際上,根據當時的情況,這一定息不但遠低於製藥廠的盈利,也低於銀行當時的定期存款利息。
1956年的《國務院關於私營企業實行公私合營的時候對財產清理估計幾項主要問題的規定》,其中涉及到了機器、房屋、礦藏、成品、原料、公積金等,但通篇並無提及非物質的虛擬事物。根據同年的《中共中央關於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問題的決議》:對於資產階級私有的生產資料,不是採取沒收的政策,而是採取贖買的政策。對於商標、商譽和企業名稱是否屬於生產資料,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也造成目前各界對於政府無理強行奪取並佔有品牌等原屬後人合法資產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1966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按照原定的向資本家支付定息的年限已滿,決定不再支付定息,公私合營的企業就變成了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有報導稱,按現時的概念,即一夜之間股民股票歸公,房奴房產歸公。未經任何合法手續,私營股份被沒收為國有,公私合營企業全部變成了國營企業。
1979年1月,中共中央出臺《黨對民族資產階級政策問題》規定:公私合營時股票股息發放到1966年9月結束,現有資產階級工商業者要求領取在此前應領未領股息是可以的。但國家財政部又在當年下發文件,確定不再清退私股股金。
1983年2月,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和商業部聯合發文規定:國家已按年息五釐發給定息,發至1966年3季度,公私合營資產(包括核定投資房屋)已屬國家所有,不應退還本人。此後全國發生多例私股定息或股權的訴訟,皆因上述政策文件的原因而敗訴。有學者對這一不應退還政策提出了質疑。既然向私股股東支付定息,就說明公家承認私股股東對於合營財產的所有權。自1966年9月之後不再支付定息,並不說明一夜之間這些財產收歸國有。
公私合營的歷史已成過去,現在又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代,任何規律都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未來的發展趨勢必定不可阻擋,逆潮流而動終究會面臨淘汰的命運,下場慘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