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網北京4月26日訊4月24日,北京市發改委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鑫一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銷售商品房時,存在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被責令整改,並被罰5000元。
京發改價格處罰[2017]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商品房專項檢查安排,市發改委自2017年3月21日至24日,對該單位的價格行為進行了檢查。經查實,該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違反了《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檢〔2011〕548號)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一)項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發改〔2011〕554號)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等規定,存在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具體事實如下:
一、銷售現場的銷控表上標示「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單價、總價」。經查,銷控表上未按規定標示套內建築面積單價。
二、銷售現場未醒目公示價格舉報電話12358。
三、銷售現場未醒目公示容積率、綠化率等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證。
上述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因商品房應售價和實售價的基數難以準確公允界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上述違法行為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市發改委認為,鑑於北京鑫一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已被媒體曝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1223號,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4月20日,北京市發改委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處罰規定》第十三條及《規定》第八條第(一)項和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責令北京鑫一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並決定對北京鑫一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