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20-12-14 國家統計局

  201881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籤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日前,司法部、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決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這次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背景是什麼?

 

  答:全國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情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資料庫系統,為研究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礎。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以下稱現行條例)是2004年公布施行的。此後,我國於2004年、2008年、2013年先後開展了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實踐證明,現行條例對於科學、有效地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保障經濟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內容總體可行。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現行條例有關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普查方法、普查機構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規定,已與實際情況不完全相符,有必要修改完善。此外,2009年修訂了統計法,2017年制定了統計法實施條例,現行條例的個別條款也需要與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18年我國將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為適應新形勢下經濟普查工作的需要,依法保障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順利開展,國務院決定對現行條例作相應修改。

 

  問:這次修改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由於現行條例內容總體可行,這次修改堅持突出重點,僅對現行條例中明顯與新形勢新情況不相適應,以及需要與修改後的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的條款作必要調整,對其他內容均不作改動。

 

  問:《決定》不再列舉經濟普查的具體行業範圍,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現行條例第十條依據2002年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以列舉方式規定了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建築業等18個行業門類。2011年和2017年,我國先後兩次修訂《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現行條例規定的行業門類中有6個與目前執行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不一致。為解決這一問題,同時更好地適應未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發展變化,《決定》對現行條例相關內容作了技術性調整,不再具體列舉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直接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相銜接,規定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為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所涵蓋的行業,具體行業分類依照以國家標準形式公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

 

  按照目前執行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包括18個門類,分別是: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今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如有新的調整,經濟普查的具體行業範圍可直接按調整後的行業門類執行,不必因此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問:這次修改為什麼要擴大抽樣調查方法的適用範圍?

 

  答: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經濟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但對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決定》適當擴大了採用抽樣調查方法的對象範圍,規定對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等也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主要是考慮到,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企業數量特別是小微企業數量快速增長,如果對所有企業的各方面情況都進行全面調查,組織實施的難度大、成本高。為保證經濟普查高效、順利進行,降低經濟普查成本,有必要增強經濟普查方法的靈活性,適當擴大適用抽樣調查方法的對象範圍。

 

  問:《決定》對經濟普查機構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實踐中,經濟普查數據採集、審核和上報等已由填報紙質經濟普查表並逐級審核上報的傳統方式,轉變為使用電子設備現場採集數據、企業聯網直報等新的數據處理方式。為適應這一變化,《決定》對現行條例關於縣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做好經濟普查表的發放、收集、審核、錄入和上報工作的規定作了修改,規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按照清查形成的單位名錄,做好經濟普查數據的採集、審核和上報等工作。同時,不再規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逐級」上報普查數據。這樣修改符合當前經濟普查工作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問:《決定》如何與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

 

答:為與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決定》對現行條例的內容作了兩個方面的調整。一是增加了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內容,規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二是對現行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

 

(原文連結: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8-08/24/zcjd_38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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