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隨著本案審判長、院長徐鋒鏗將有力的聲音。王某、趙某某等9名被告人因犯串通投標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窩藏罪等犯罪行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八個月不等刑罰。
11月30日,巴州區法院依法對王某等9人涉「串通投標」惡勢力犯罪案件和趙某某等8人涉「暴力催債」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宣判,兩起案件共計17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個月不等刑罰。
(一)
「串通投標」惡勢力犯罪集團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通過他人結識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與被告人楊某長期合夥經商,被告人趙某某與被告人王某經常糾集在一起。被告人劉某為在投標某建設項目時取得勝算,主動邀約被告人王某合夥投標,共同商議以圍標的方式串通投標,標的2100餘萬元。中標後,被他人舉報,被告人王某、劉某商議報復舉報人,遂安排被告人趙某某與舉報人談判,組織和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對舉報人持刀威脅、逼問指使者,採取組織和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對他人恣意砍殺實施報復,逞強耍橫,打壓他人,謀取非法利益。作案後,被告人楊某對明知犯罪分子的人員提供隱蔽處所,幫助藏匿。在集團成員與他人發生糾紛時,被告人王某、劉某組織和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對他人隨意實施毆打,致他人輕傷一級。形成以被告人王某、劉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趙某某、楊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標,在工程領域實施多起違法犯罪行為,隨意致傷他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其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巴中市巴州區、恩陽區實施串通投標、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偽造公司印章、窩藏等犯罪案件共計11起,其中造成12人不同程度傷害,串通投標涉及金額高達5650餘萬元。
(二)
「暴力催債」惡勢力犯罪集團
趙某某、李某、屈某等8名被告人「暴力催債」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犯罪行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趙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糾集被告人雒某某、屈某、嶽某某、李某某、楊某、屈某某等人多次共同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趙某某為首要分子,雒某某、屈某、嶽某某、李某某、楊某、屈某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不到兩年時間內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犯罪案件共計8起,其中非法拘禁他人長達70餘小時,三次敲詐勒索他人共計34.3萬元。
解
尚法 明德 致公 守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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