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電信詐騙、非法集資、逃稅騙稅、貪汙受賄、洗錢等案件頻發,為了不在開立帳戶這一源頭上留下可乘之機,中國人民銀行(央行)決定出手加強監管。
央行5月25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銀髮〔2017〕117號),基於客戶準入、維持和退出的全流程,對開戶管理和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提出具體要求。
具體來說,在加強客戶身份識別方面,央行要求區別客戶風險程度,有選擇地採取聯網核查身份證件、人員問詢、客戶回訪、實地查訪、公用事業帳單(如電費、水費等繳費憑證)驗證、網絡信息查驗等查驗方式,識別、核對客戶及其代理人真實身份,杜絕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開立帳戶。
不過,這並不是說上述核查方式銀行和支付機構在開戶時都要一一運用。
央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在開戶環節,各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要區別客戶風險程度,有選擇地採取合理的某項或多項查驗方式,確保針對客戶身份的查驗強度與客戶風險程度相符。
相比之前,央行本次拓展了「有權拒絕開戶」的適用範圍。
按照新規,對於不配合客戶身份識別、有組織同時或分批開戶、開戶理由不合理、開立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相符、有明顯理由懷疑客戶開立帳戶存在開卡倒賣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根據客戶及其申請業務的風險狀況,可採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加大客戶盡職調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按照央行此前的規定,.銀行和支付機構在以下三種情況可以拒絕開戶,即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者分批開立帳戶的;有明顯理由懷疑開立帳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為什麼將監管方向瞄準開戶?
央行稱,部分案件和監管實踐顯示,一些銀行和支付機構在開戶環節,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嚴,存在著一定的業務管理和風險防控漏洞,為不法分子非法開立帳戶提供了可乘之機;不少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後,未能對報告涉及的客戶、帳戶及資金採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無差別的金融服務,致使犯罪資金及其收益被順利轉移,洗錢等犯罪活動持續或最終發生。
在加強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方面,央行要求,對於通過可疑監測標準篩選出的異常交易,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注重挖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價值,發揮客戶盡職調查的重要作用,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人工分析、識別。
據了解,在可疑交易報告流程上,一般金融機構會根據法定或自己總行設定的異常交易監測標準,利用系統篩選出數據,再完成數據補錄、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校驗、二次補正等流程。
這會影響帳戶使用和資金安全嗎?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可疑交易報告採取後續控制措施,對於正常客戶及其正常業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對於可疑客戶及其可疑交易,金融機構及支付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予以核實,並在經機構高層審批後方能採取適當的內部控制措施。這些措施只限於對可疑客戶交易的方式、規模、頻率等進行一定限制,或在風險特別高的情況下停止對客戶的金融服務或終止與客戶的業務關係,但不會影響客戶對其帳戶內合法資金的所有權。
附1: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銀髮〔2017〕117號,以下簡稱《通知》)。日前,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的出臺背景與主要意義是什麼?
中央深改組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將「三反」監管體制機制確立為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必須充分認識金融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實把維護金融安全作為治國理政的一件大事。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快速發展,金融工具日新月異,金融體系逐漸完善。但與此同時,一些新型金融風險也在不斷顯現,如不法分子非法開立、買賣銀行帳戶和支付帳戶繼而實施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這些風險暴露出:一是一些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在開戶環節存在一定的業務管理和風險防控漏洞,為不法分子非法開立帳戶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不少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後,未採取必要的內部控制措施,仍提供無差別的金融服務,違法犯罪資金得以繼續轉移。
2017年,人民銀行針對開戶管理和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相關事項,系統梳理研究國內外相關制度規定和業務實踐經驗,擬定《通知》討論稿,廣泛徵求相關金融機構的意見,確保《通知》的科學性和可行性。《通知》基於客戶準入、維持和退出的全流程,對開戶管理和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提出具體要求,有效彌補了當前反洗錢制度的薄弱點,有助於進一步明確反洗錢義務機構的洗錢風險管理責任,加強防控措施,有效防範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對預防洗錢犯罪、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通知》在開戶管理方面有什麼關鍵變化?
《通知》在開戶管理方面的關鍵變化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6年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261號),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對於3類異常開戶情形「有權拒絕開戶」。《通知》拓展了「有權拒絕開戶」的適用範圍。第二,《通知》首次提出,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對於異常開戶行為,應當審查、判斷客戶及其申請業務的風險狀況,根據審查、判斷結果決定是否採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加大客戶盡職調查力度等措施,對於有充分理由懷疑客戶與違法犯罪活動相關的,「應當拒絕開戶」。
三、《通知》提出多項客戶身份查驗方式,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在開戶環節必須一一運用這些方式嗎?
在開戶環節,各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要區別客戶風險程度,有選擇地採取合理的某項或多項查驗方式,確保針對客戶身份的查驗強度與客戶風險程度相符。
四、《通知》關於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相關要求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已對義務機構如何履行報告義務作了全面規定,但沒有涉及可疑交易報告後是否以及如何對相關可疑客戶和帳戶採取適當的內部控制措施。在具體業務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義務機構雖然報送了可疑交易報告,但仍繼續為可疑客戶或帳戶提供金融服務,致使相關金融服務被犯罪分子利用。《通知》明確義務機構既要重視對可疑交易報告質量的管控,又要重視報告後對相關風險的持續監測和管控,及時採取適當的內部控制措施,有效防範本機構被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的風險。
五、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採取可疑交易後續報告控制措施時應遵循什麼原則?
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加強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時,應當遵循「風險為本」和「審慎均衡」原則。所謂「風險為本」,即對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實施全流程管控,合理評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風險狀況,採取適當的後續控制措施,切實提高反洗錢對預防犯罪的作用。所謂「審慎均衡」,即審慎處理帳戶交易管控與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利之間的關係,合理使用限制帳戶交易的措施,平衡好控制洗錢風險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係。
六、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是否會對客戶金融服務和資金安全產生影響?
對可疑交易報告採取後續控制措施是國際通行做法,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被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利用。根據《通知》對可疑交易報告採取後續控制措施,對於正常客戶及其正常業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對於可疑客戶及其可疑交易,金融機構及支付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予以核實,並在經機構高層審批後方能採取適當的內部控制措施。這些措施只限於對可疑客戶交易的方式、規模、頻率等進行一定限制,或在風險特別高的情況下停止對客戶的金融服務或終止與客戶的業務關係,但不會影響客戶對其帳戶內合法資金的所有權。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落實《通知》時,應當秉持「風險為本」和「審慎均衡」的原則,建立相應的內控流程和嚴格的審批程序,合理評估可疑客戶、帳戶及資金的可疑程度和風險狀況,進而採取合理的後續控制措施。
七、為有效落實《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及支付機構需要開展哪些工作?
為有效落實《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修訂完善相應的內控制度、操作流程和業務系統;加強人員培訓,引導櫃面、內控合規等相關人員正確理解並執行《通知》要求;做好宣傳工作,促進社會公眾對《通知》內容的準確理解和支持。人民銀行也將加強社會宣傳,並加強對義務機構的監管,將其落實情況作為監管評級與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
附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的通知
銀髮〔2017〕11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近年來,不法分子非法開立、買賣銀行帳戶(含銀行卡,下同)和支付帳戶,繼而實施電信詐騙、非法集資、逃稅騙稅、貪汙受賄、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案件頻發。部分案件和監管實踐顯示,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在開戶環節,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嚴,存在著一定的業務管理和風險防控漏洞,為不法分子非法開立帳戶提供了可乘之機;不少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後,未能對報告涉及的客戶、帳戶及資金採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無差別的金融服務,致使犯罪資金及其收益被順利轉移,洗錢等犯罪活動持續或最終發生。為進一步提高對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防範成效,切實維護社會經濟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現就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開戶管理,有效防範非法開立、買賣銀行帳戶及支付帳戶行為
(一)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杜絕假名、冒名開戶。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認真落實帳戶管理及客戶身份識別相關制度規定,區別客戶風險程度,有選擇地採取聯網核查身份證件、人員問詢、客戶回訪、實地查訪、公用事業帳單(如電費、水費等繳費憑證)驗證、網絡信息查驗等查驗方式,識別、核對客戶及其代理人真實身份,杜絕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開立帳戶。
(二)嚴格審查異常開戶情形,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對於不配合客戶身份識別、有組織同時或分批開戶、開戶理由不合理、開立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相符、有明顯理由懷疑客戶開立帳戶存在開卡倒賣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根據客戶及其申請業務的風險狀況,可採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加大客戶盡職調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二、加強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切實提高洗錢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人工分析、識別,合理確認可疑交易。
對於通過可疑監測標準篩選出的異常交易,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注重挖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價值,發揮客戶盡職調查的重要作用,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人工分析、識別。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重新識別、調查客戶身份,包括客戶的職業、年齡、收入等信息。
2.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實際控制人或交易實際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
3.調查分析客戶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戶經營狀況和收入來源、關聯客戶基本信息和交易情況、開戶或交易動機等。
4.整體分析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對客戶全部開戶及交易情況進行詳細審查,判斷客戶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狀況、資金來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帳戶實施犯罪活動的,與帳戶所有人核實交易情況。
(二)區分情形,採取適當後續控制措施。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遵循「風險為本」和「審慎均衡」原則,合理評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風險狀況,審慎處理帳戶(或資金)管控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係,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後,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帳戶(或資金)和金融業務及時採取適當的後續控制措施,充分減輕本機構被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的風險。這些後續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及交易開展持續監控,若可疑交易活動持續發生,則定期(如每3個月)或額外提交報告。
2.提升客戶風險等級,並根據《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銀髮〔2013〕2號文印發)及相關內控制度規定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3.經機構高層審批後採取措施限制客戶或帳戶的交易方式、規模、頻率等,特別是客戶通過非櫃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4.經機構高層審批後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係。
5.向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6.向相關偵查機關報案。
(三)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確不同情形可疑交易報告應當採取的後續控制措施,並將其有機納入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體系,構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的可疑交易報告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實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懲違法違規行為
人民銀行各級行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落實帳戶管理、客戶身份識別及可疑交易報告管理制度的監管力度;在相關執法檢查中,將其作為重要檢查項目,並不斷創新檢查方式、方法,注重以案倒查、抽查回訪等檢查方法的運用,切實提升檢查能力和水平;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註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