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萬元醫療救助金返還到社保專戶

2020-12-23 人民網

原標題:15萬元醫療救助金返還到社保專戶

  近期,最高檢公布了三起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典型案例,江蘇省豐縣檢察院查辦的徐某、莊某貪汙、詐騙案位列其中。徐某是豐縣某鎮原民政專幹,莊某是該鎮某村原村支書。2011年至2012年間,二人共同偽造村民救助申請23份,貪汙、詐騙大病救助金多達32萬餘元。2010年至2011年間,徐某還夥同連某(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便利偽造14人的醫療救助申請材料,套取醫療救助金17萬餘元。

  23人的申請材料全系偽造

  23人的申請材料全系偽造,且當時無一名村民提出質疑或報警,辦案檢察官在審查案卷時敏銳地感覺到,這不是僅靠犯罪者膽大心細就能做到的,審批程序一定存在漏洞。「你敢拿這麼多村民的證件偽造申請材料、領取醫療救助金,怎麼做到不被他們發現的?」面對辦案檢察官的訊問,莊某交代說,當時村民住院費用在經過農合報銷以後,剩餘費用金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就可以申請大病救助。按照程序,村民需從鎮民政辦領取救助審批書,交由所在村委審核籤字,最終連同其他證明材料和村幹部一起交到鎮民政辦審核,最終上報縣民政局審批。

  「村民普遍對政策了解不到位,村幹部與民政辦兩級審批流程過於簡單,這些情況都給他們留下了可乘之機。」辦案檢察官介紹說,2011年4月,莊某找到鎮裡負責審批的民政專幹徐某,在交情和利益面前,徐某很快淪陷,兩人實施了一系列騙取救助金的行為。

  莊某利用自己村支書的職業身份,輕易地獲取了村民信任,設法拿到他們的相關證明材料,偽造憑證交由徐某審核上報,申請救助金。案發後,村民們仍對被冒領救助金一無所知。

  直至本鎮無村民可利用,2011年11月,利慾薰心的二人又將手伸向其他鄉鎮。不同的是,其他鎮民政辦的審核超出徐某的權限,此後徐某便帶著莊某去相應的鎮民政辦,以欺騙的方式繼續辦理手續。

  醫療救助金屬於扶貧領域財物

  2019年9月2日,豐縣公安局對徐某、莊某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9月10日,豐縣檢察院派員參與討論徐某、莊某詐騙案。在會上,檢察官通過對證據進行梳理,發現材料的審批蓋章涉及多個鄉鎮,二人還涉嫌職務犯罪,並指出,徐某、莊某在他們所屬鎮騙取醫療救助資金,利用的是各自職務便利,涉嫌共同貪汙犯罪;徐某、莊某通過欺騙其他鎮民政辦獲得醫療救助資金,與自身職務便利無關,涉嫌詐騙犯罪。檢察機關將上述意見反饋給公安機關、監察機關,三方達成共識,本案依法分別由監察機關調查、公安機關偵查。

  2019年10月14日,經監察機關商請,豐縣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徐某、莊某貪汙案,就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問題提出意見。10月17日,豐縣監察委員會將徐某、莊某涉嫌貪汙案移送審查起訴,涉案贓款15萬元隨案移送。11月1日,豐縣公安局將徐某、莊某涉嫌詐騙案移送審查起訴。

  「根據《豐縣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豐縣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城鄉醫療救助是對患病困難群眾在獲取國家規定補償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而給予的補充性醫療救助,具有扶貧、救濟性質。據此,我們認為徐某、莊某貪汙、詐騙的醫療救助資金屬於扶貧領域財物,莊某退繳的15萬元贓款應依法返還。」辦案檢察官介紹說,2019年11月8日,該院在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參與下,將15萬元返還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財政專戶負責人表示:「這筆返還的資金將繼續用於民生問題的解決。」

  檢察建議促進機制完善

  今年7月,豐縣檢察院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醫療救助資金管理漏洞,向縣民政局、財政局發出檢察建議書,指出醫療救助制度在財務公開、監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並建議明示申請條件、審批流程和發放數額標準,公布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定期跟蹤檢查使用情況。

  之後,縣民政局、財政局聯合有關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全面梳理排查,召開醫療救助工作專題培訓會,開展城鄉低保專項治理活動,並研究出臺《關於脫貧攻堅普查和問題排查整改方案》,建立健全「醫療救助暨醫保扶貧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等專項制度。

  民政局工作人員表示:「這起案件警示我們絕不能放鬆警惕,必須嚴格結算審核,進一步完善機制。」

  8月11日,豐縣法院作出判決,以貪汙罪、詐騙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34萬元;以貪汙罪、詐騙罪,判處莊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3萬元。(盧志堅 宋坤)

(責編:薄晨棣、任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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