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漢臺區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罷免馬世生的市五屆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馬世生的代表資格終止,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相應撤銷。
漢中人大網站截圖
來自漢中人大網的信息顯示,馬世生,男,漢族,1960年5月生,陝西略陽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7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3月參加工作。歷任漢中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漢中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法制辦主任,漢中市漢臺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西鄉縣委書記,漢中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任漢中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2017年3月任漢中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為什麼馬世生會被罷免,官方沒有明確。
百理君查詢了一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有專章規定了對人大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四十八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四十九條裡明確,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因什麼情況可以罷免代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不過,媒體報導過,中國人大網列舉了可以罷免代表的四種情況:代表有違法犯罪行為;違反紀律和道德行為;本職工作嚴重失誤、不稱職;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職責。中國人大網還介紹,罷免代表資格還包括一種情況:其他原因不再適合當代表職務的,應當辭去代表職務而沒有辭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