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周青莎
對於12歲的小天來說,一年前那可怕的一幕仍然讓她心有餘悸。那是一個傍晚,在鄭州市建業路某小區,小天坐著媽媽的電動車回家,一隻經常在小區亂跑的斑點狗突然扭頭對著小天的右腿咬了一口。小天疼得大叫起來,當晚就被送到醫院。醫生診斷為多發性動物咬傷及右下肢開放性損傷。為此,小天先後兩次住院治療。
事發後,雙方就賠償事宜訴至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法院審理後,確定小天的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4193元,由斑點狗的主人廖某承擔。
金水區法院法官焦玉娟告訴記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小天有故意挑釁狗狗或者其他重大過失行為,故斑點狗的主人廖某應當對小天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隨著城市裡養寵物者增多,寵物傷人事件時有發生,人們對遛狗不拴繩之類的惡習深惡痛絕。記者在鄭州市東明路某小區採訪時,居民們對此議論紛紛。「小區門口的菸酒店有隻大型犬,經常不拴繩,每次經過都心驚膽戰。」「有些業主認為自己養的是小型犬,不會傷人,就讓狗隨意在院兒裡跑,萬一出事兒誰來負責?」
寵物一旦傷人,主人應如何承擔責任?針對這一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民法典作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規範,並專門規定了兩種不能減輕或者免去飼養人或管理人責任的情形。
焦玉娟提醒:「飼養動物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社會公德。在生活中如果不幸被寵物傷到,一定要記得及時保存證據,比如照片、監控、報警記錄、就醫證明等材料,以備向法院起訴時作為證據進行維權。」
這兩種情形不能免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對這一規定如何理解?焦玉娟解釋,比如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沒有給動物注射疫苗,或者在公共場合遛狗的時候沒有拴狗繩任狗隨便跑,若發生了狗咬傷他人的情形,即使受害人有故意挑釁狗的行為,也不能免去而只能減輕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比如,藏獒等烈性犬就屬於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只要發生動物咬傷他人的情形,主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沒有任何理由減輕或者免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