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業本票的內涵
商業本票是由出票人籤發, 承諾自己在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商業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 在任何情況下都處於主債務人的地位, 對收款人或持票人負有清償的絕對責任。商業本票可分為兩類: 一類為企業因實際交易行為, 以付款為目的而籤發的, 稱為交易商業本票; 另一類是企業為籌措短期資金而發行的, 稱為融資商業本票。 目前, 商業本票主要是融資商業本票。
與其他金融工具相比, 商業本票具有一些顯著特點: 首先, 從支付功能看, 商業本票可用於辦理各種款項的支付。 其次, 從信用功能看, 商業本票大都是一種融資性票據, 是借款人向資金盈餘者 (貸款人或投資人) 發行的短期融資債務憑證。 最後, 從融資功能看, 商業本票與商業承兌匯票、 借款合同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優點: 第一, 融資方式更加便利、 靈活。 企業籤發商業本票可以擺脫商業承兌匯票基礎關係真實性原則的限制, 可以及時根據自身的資金餘缺狀況, 方便靈活地實現融資。 第二, 借款企業可以降低融資成本。 企業是以貼近市場利率 (通常低於商業銀行貸款利率) 的價格發行商業本票, 可顯著降低資金成本。 第三, 具有較高的投資價值。 對資金盈餘單位而言, 可以通過轉貼現買入方式獲得投資收益, 有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 國內對商業本票的探索實踐
1988 年 6 月 8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了《上海市票據暫行規定》, 這是我國第一個地方性票據立法,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 該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 「本票包括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 前者指銀行籤發的本票, 後者指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籤發的本票」, 這是我國商業本票制度建立的最早的法律依據。 但是, 商業本票起初發行面並不廣, 1988 年以來雖然進行了商業本票的試點 (如 1996 年深圳 9 家企業首次發行商業本票), 但該類市場沒有真正發展起來。 1995 年頒布的 《票據法》 明確規定了票據的籤發、取得和轉讓,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 從票據市場制度建設層面上講, 我國推廣的仍然是具有結算功能的真實票據, 融資性的商業本票尚未得到法律認可。
(三) 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商業本票發展現狀
1. 國外發展情況。 近現代意義的商業票據起源於美國。 20 世紀 60 ~ 70 年代, 美國經濟持續增長, 帶動了商業票據市場的發展。 20 世紀 80 年代, 美聯儲收緊銀根, 銀行信貸資金不能充分滿足公司、企業資金需求, 從而導致工商企業以商業票據直接融資的迅猛增長, 逐漸成為貨幣市場最重要的投資工具。在此時期, 企業和貨幣市場基金取代商業銀行, 成為商業票據市場主要的投資者。 20 世紀 80 年代, 金融自由化的趨勢導致商業票據市場在歐洲主要國家如英國、法國、 西班牙、 瑞典等國家迅速發展。 1987 年 11月, 在日元國際化和自由化的政策背景下, 日本推出了無擔保商業期票。
2. 我國臺灣地區發展情況。 臺灣票據市場建設發展的主要歷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自 20 世紀 70 年代中期到 90 年代初期的市場培育階段, 其間金融當局陸續推出銀行承兌匯票、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融資性商業本票、 無擔保商業本票等票據市場交易工具; 第二個階段是 20 世紀 90 年代初期到 2002 年前後的市場積極開放階段, 其間逐步放開票券金融機構設立限制, 並允許內資和外資銀行從事短期票券自營、經紀業務; 第三個階段是加入金融控股集團的融合發展階段, 其間各家票券金融機構紛紛加入一些大的金融控股集團以壯大自身實力。
目前, 我國臺灣票據市場的金融工具主要有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國庫券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 商業本票是其中最重要的金融工具, 2000 年以來臺灣票據市場中約有 81% 的交易額為商業本票所創造, 發行額中 90% 來自商業本票, 而銀行承兌匯票佔票據交易總量的比重不到 1% 。
臺灣的商業本票分為交易性商業本票和融資性商業本票, 其中, 交易性商業本票是企業以實際交易為背景籤發的本票, 又稱第一類商業本票 (CP1), 融資性商業本票是企業為籌措資金所籤發的本票, 又稱第二類商業本票 (CP2), 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融資性票據。 目前, 融資性商業本票在商業本票中佔比達到 99. 99% 以上。